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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贸易术语•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FOB、CFR、CIF、FCA、CPT、CIP六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贸易术语的含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case1.1贸易术语惯例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含义:是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表示方法:可以用文字表示,也可以用由三个英文字母组成的国际代码表示。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三种: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6年,国际商会首次公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简称INCOTERMS)•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分别做出了补充和修订。•《2010年通则》包括11种术语。《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制定,简称W.O.Rules1932(Warsaw-OxfordRules1932)•规定了CIF合同的性质以及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问题•所有权的转移:指何时此项权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中,卖方在合同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控制时就算完成了交货,这时,货物的所有权也随之由卖方转移至买方,风险同时转移。•在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中,风险与所有权并非同时转移。风险一般是在卖方将货物交承运人监管时,或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所有权则是随卖方交单而转移。具体转移步骤是:首先由卖方备齐的有合格的单据,将其交予银行,但银行在买方未付清货款前不得将单据交给买方,这样,货物所有权仍在卖方;然后买方按规定向银行付款,银行交单。因此,在象征性交货的价格术语中,所有权同风险转移是不一致的,风险转移在先,所有权转移在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值得注意的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将FOB分为六种类型,只有其中的第五种FOBVessel与《2010年通则》中的FOB含义大体一致,但仍有区别,主要表现在:在《2010年通则》中FOB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而该定义中FOBVessel要求买方支付卖方协助其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思考•1973年,某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共计1700吨,价格条件CIF伦敦。因核桃属于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因此,按照行业惯例,合同订有“到货期限”条款,如届时货物未到,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后来货物果然延迟到达,英国客商要求扣价。•请问:英国客商的要求合理吗?WHY?•国际惯例不是法律,它对当事人没有普遍的强制性,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加以采用时,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的约束力。•若在买卖合同中作了与国际贸易惯例不同的规定,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应以合同规定为准。•CASE•我公司按CIF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是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对卖方有利吗?Analysis•不利•CIF术语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若在买卖合同中作了与国际贸易惯例不同的规定,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应以合同规定为准。•本案中,采取CIF术语,只要我方提交的单据符合要求,至于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我方不予承担责任。但合同中若规定到货期限,买卖双方的责任义务就要以合同规定为准,而不是国际贸易惯例,故加大了卖方的责任。Discussion•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800美元是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Why?Analysis•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根据本案的案情,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他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CASE•A公司欠B公司100万美元,B公司获悉A公司与美商C签订CIF出口合同,这批货正在装运港装船中,于是B公司申请对这批货查封以偿还A所欠债务。当执行人员赶至码头时,货物已装上船。问:执行人员是否可以查封?1.2TRADETERMS要点:•六种常见的贸易术语:FOB、CIF、CFR、FCA、CPT、CIP一、三种常见的贸易术语•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FOB•含义•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按FOB贸易术语成交应注意的问题引例•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经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Why?FOB含义•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FOB卖方义务1、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2、在指定装运港按规定日期或在规定期限内,以港口惯常方式将与合同规定相符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3、提交商业发票以及证明已按本规则履行交货义务的通常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4、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FOB买方义务1、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以及必要时经另一国的过境海关手续。2、安排运输,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通知卖方。3、接受交货单据,受领货物,支付货款。4、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5、进口关税。按FOB贸易术语成交应注意的问题•1.装船费用•2.FOB的不同解释1.装船费用•买方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导致装船费用的负责方有所不同。若采用班轮运输(装卸费包含在运费里),所以,买卖双方不会因装船费产生争议。大宗商品按FOB贸易术语成交时,买方通常采用租船运输,由于船方通常多按不负担装卸条件出租船舶,买卖双方最容易产生的问题是装船费用、理舱费用、平舱费用由谁负担问题。•为了明确这些费用的划分而产生了贸易术语的变形。FOB术语变形1、FOB班轮条件(FOBLinerTerms)2、FOB吊钩下交货(FOBUnderTackle)3、船上交货并理舱(FOBStowed或FOBS)4、船上交货并平舱(FOBTrimmed或FOBT)5、FOB包括理舱、平舱(FOBStowedandTrimmed)FOB班轮条件(FOBLinerTerms)•卖方只负责将货物交到港口码头,装卸及平舱、理舱费均由支付运费的一方——买方负担。FOB吊钩下交货(FOBUnderTackle)•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一概由买方负担。船上交货并理舱(FOBS)•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船上交货并平舱(FOBT)•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装船费用。FOB包括理舱、平舱(FOBStowedandTrimmed)•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FOB班轮条件就是要求使用班轮运输货物。•不正确。FOB班轮条件不是要求用班轮装运货物,而是在租船运输条件下,装船费用采用班轮运输的做法。•注意:FOB的变形是针对买方采用租船运输时对FOB的变形。•特别注意:1.FOB术语的变形只是表示在装货的费用分担上有所不同,风险转移仍以船舷为界,交货地点和责任划分上不改变。2.某些国家的某些港口对FOB有关装船费用的特别解释。如FOBLiverpool: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卖方需负责将货装到利物浦港口的船上并理舱。FOBLondon: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卖方需负责将货物装到伦敦港口的船上,但不负责平舱及理舱。2.FOB的不同解释•与美国、加拿大客商进行贸易往来时,须注意FOB的不同解释。•CASE•FOB是“离岸价”•不确切。按FOB条件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和风险,一般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港口吃水线浅,海轮不能靠岸的情况下,需要通过驳船运送,而发生在货物船舷前的驳运费用和风险,按惯例,一般由卖方负担。卖方核算成本和价格时,势必把离岸后发生的这笔驳运费和风险也计入货价内。故把FOB通称为“离岸价”是不合适的。Case1•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经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①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Why?②对于这项损失,买方应该如何处理?Case2•1992年3月,中国上海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一笔进口原材料的业务。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化工原料1000公吨,每公吨FOB纽约500美元,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1993年5月份装运,采用适用于海运的包装,并规定如果双方有争议,由美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5月20日,上海化工进出口公司将船派到美国纽约港,并通知美国出口商准备装船。结果直到5月28日还不见美国出口商来交货。于是,上海进出口公司向对方催问,对方答复称:•“FOB纽约价格条件下,卖方只是在纽约市出口商所在地交货,买方应在出口商所在地接货。”于是双方发生争议,请求美国仲裁机构给予仲裁。•试问∶①美国出口商是否违约?Why?②你认为仲裁机构的选择对买方有什么影响?《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将FOB分为六种类型,只有其中的第五种FOBVessel与《2010年通则》中的FOB含义大体一致,但仍有区别,主要表现在:在《2010年通则》中FOB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而该定义中FOBVessel要求买方支付卖方协助其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Case3•国外一进口公司(买方)与我国一公司(卖方)签订一笔1000吨食品出口合同,价格为FOB大连,1996年11月15日前装运,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1996年10月21日,卖方收到买方银行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及买方转来的其与我国某航运公司(承运人)签定的装运期为1996年11月10日-15日的运输合同副本。卖方随后备妥货物及出口手续,并于11月13日买方指定的船舶抵大连港时将合同货物装船。14日凌晨2点,货物装载完毕。2点30分左右,值班船员向船长报告,载货货舱出现火情。•船长随即组织船员启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约20分钟后仍不见火情减弱,才发现该灭火系统已失灵。船长只好用消防水系统灭火,才将火扑灭。经商检部门鉴定1000吨食品中已有300吨被烧毁,其余700吨也因严重水湿和污染而丧失原商用价值。卖方立即将情况通报买方,征询处理意见。•次日,买方来电称,鉴于该批货物已丧失其既定商用价值,要求卖方负责将毁损货物卸船,并重新备齐货物装船,否则,拒收已毁损货物,并将指示银行撤消已开出信用证。•承运人见货物已全部毁损拒绝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而且要求托运人将货物卸下,并承担船期损失,但遭到托运人拒绝。卖方见买方欲拒付货款转而要求承运人赔偿货款,被承运人以火灾免责
本文标题:第五章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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