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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非贸易国际结算第一节非贸易外汇收支项目第二节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第三节侨汇和外币兑换业务第四节旅行支票业务第五节旅行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业务第六节信用卡业务第七节其他非贸易外汇业务KeyWords第十一章非贸易国际结算第一节非贸易外汇收支项目第十一章第一节非贸易外汇收支项目我国的非贸易外汇收支项目1、海外私人汇款系指华侨、港澳同胞、中国血统外籍人、外国人汇入及携带或邮寄入境的外币票据。包括以电汇、信汇、2、铁路收支系指我国铁路运输(货运、客运)的国际营业收入,以及广州九龙线上铁路运输收入和我国列车在境外的开3、海运收支系指我国自有船只,包括远洋轮船公司经营对外运输业务所收入的客货运费及出售物料等的外汇收入;我国自有和租赁的船只(不包括外运公司租轮)所支付的租金、修理费用,在外国港口的使用费和在港澳地区所支出的外汇费用,以及在国内向外轮供应公司和船舶燃料供应公司购买伙食、物4、航空运输收支系指我国民航的国际客货营业收入,包括运杂费、国外飞机在我国机场的使用费、我国民航在国外机第十一章第一节非贸易外汇收支项目我国的非贸易外汇收支项目5、邮电结算收支系指我国邮电部门和外国邮电部门之间相互结算邮电费用,应收的外汇收入和应付的外汇支出。6、保险收支。保险收入系指我国保险公司进行国际经营的外汇收入,包括:保费、分保费、佣金等,以及我国港澳地区分支机构上缴的利润和经费等。保险支出包括我国向国外支7、银行收支系指我国银行经营外汇业务收入,包括手续费、邮电费、利息以及海外和港澳地区分支机构上缴的利润和经费等;我国银行委托国外业务应支付的手续费、邮电费,以8、图书、影片、邮票收支系指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影9、外轮代理与服务收入系指外国轮船在我国港口所支付的一切外汇费用收入,我国外轮供应公司对远洋货轮、外国轮船及其海员供应物资和提供服务的外汇收入以及国外海员在港口银行兑换的外币现钞收入。第十一章第一节非贸易外汇收支项目我国的非贸易外汇收支项目10、外币收兑系指我国边境和内地银行收兑入境旅客(外宾、华侨、港澳同胞、中国血统外国人、在华外国人)的外币、11兑换国内居民,包括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家属委托银行在海外收取遗产、出售房地产、股票、收取股息、红利、调回12、旅游部门外汇收入系指我国各类旅行社和其他旅游13、私人用汇支出系指批给我国居民及外国侨民的旅杂费、退职金、退休金、赡家费、移居出境汇款、外商、侨商企业红利及资产汇出、华侨投资及各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在我国收入签证费、认证费的汇出和其他一切私人外汇支出。第十一章第一节非贸易外汇收支项目我国的非贸易外汇收支项目1415161718、其他外汇收入第十一章非贸易国际结算第二节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第十一章第二节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是指不用作资本转移目的支付。它包括:所有有关的对外贸易收支,其他经常性业务(含劳务),以及正常短期银行信贷业务的支付;贷款利息和其他投资净收入的支付;数额不大的偿还贷款本金或摊提直接投资折旧的支付;数额不大的赡家汇款。第十一章第二节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的可兑换从1994年1月1日起,对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进行重大的改革,1994年4月1日起实行,其中与人民1、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外汇分成2、实行银行售汇制,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3、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4第十一章第二节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扩大了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的范围1996年7月1日,我国开始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4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取2、提高个人因私用汇的供汇标准,扩大供汇范围,对超标准和超范围的用汇经外汇管理局审核,34、对现行的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修订。第十一章第二节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可兑换1996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表示我国从1996年12月1日起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1997年1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经过多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从1994年1月1日我国外汇体制改革到1996年12月1日,我国正式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提前实现了我国曾经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承诺2000年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目标。第十一章非贸易国际结算第三节侨汇和外币兑换业务第十一章第三节侨汇和外币兑换业务侨汇侨汇(OverseasChineseRemittance)是华侨汇款的简称。它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的外国人、港澳同胞从国外或港澳地区寄回用以赡养国内亲属的汇款。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实行“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政策,认为侨汇是侨眷归侨的合法收入,永远归个人所有,并由本人支配使用,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得到保护,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向侨眷强迫借贷,不得积压侨汇,不得以任何借口变相侵犯侨汇。鼓励侨胞侨眷在自愿的原则下,把侨汇投入生产,兴办公益事业,举办华侨储蓄存款,为祖国和家乡贡献力量。第十一章第三节侨汇和外币兑换业务侨汇解付工作的原则为了确保侨眷安全收汇,侨汇解付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1)保护侨汇,优惠侨汇。(2)谁款谁收,存款自愿,取款自由。(3)解付侨汇付给现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侨眷、归侨存款。同时要做到:第一,随到随解,不得积压;第二,安全、迅速、便利;第三,保送、保密,防止错、乱、压、慢。第十一章第三节侨汇和外币兑换业务侨汇解付手续1、汇款的解付。侨汇汇款主要有电汇、信汇、票汇和约期汇款四种。侨汇使用的货币有原币汇款和人民币汇款两种,原币汇款解付时可付原币或按外汇买入价折人民币付给侨眷或由侨眷自愿以汇转2、侨汇收条的处理。电汇、信汇全套汇款收条包括正收条、副收条、汇款证明书和汇款通知书一3、侨汇的查询和退汇。侨汇中如遇到问题,汇出行与汇入行应及时通电通函进行查询。第十一章第三节侨汇和外币兑换业务外币兑换业务从狭义的概念上讲外币兑换业务(ExchangeofForeignCurrency),专指外币现钞的兑换业务,从广义的概念上讲它还包括收兑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信用卡及买入外币票据等项业务。这里主要介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中国境内的一切中外机构或个人所持有外国货币不得在我国境内自由流通使用,均须结售或存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国家因公或因私对个人或单位批准供给的外汇,都应按外汇牌价持等值的人民币,交指定的外汇银行兑换成外汇。外国人、华侨入境后凭护照或身份证将其外币兑成人民币在境内使用,离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凭护照或身份证及原外币兑换水单,交指定的外汇银行兑成外币携出国境。因此外币兑换业务是经营外汇业务银行的一项经常性业务,也是国家非贸易外汇收支项目之一。第十一章第三节侨汇和外币兑换业务外币兑换业务具体做法(一)顾客交来外钞时,应立即鉴别其真伪,清点并与顾客进行核对。如认定合格后,填制一式二联兑换水单,交配款员配齐人民币,经复核后,人民币现金联连同一联水单交给顾客,另一联水单作银行(二)外宾或旅客如要出境,剩余的人民币要求兑换外汇时,要交回原兑换水单,点收人民币,再填制一式二联兑换水单,将外汇连同一联水单交给顾客,第二联和原兑换水单则一起作银行传票附件。第十一章非贸易国际结算第四节旅行支票业务第十一章第四节旅行支票业务旅行支票旅行支票(Traveler'sCheque)是没有指定付款人和付款地点,由大银行、大旅行社发行的固定金额,专供旅游者或其他目的的出国者使用的一种支付工具。第十一章第四节旅行支票业务旅行支票的性质(一)旅行支票的发行机构与付款机构为同一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与付款人同为一人。(二)汇款人是旅行支票的购买人,收款人一般是汇款人自己,或称之为持票人。由此可见,旅行支票是一种汇款方式。(三)旅行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在发行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凭票立即取款,具有发行银行见票“即期”付款的特点。因此从支付手段上看,旅行支票又属于支票性质的票据。第十一章第四节旅行支票业务旅行支票的特点(一)(二)(三)(四)(五)(六)发行旅行支票有利可图第十一章第四节旅行支票业务兑付旅行支票的注意事项对于兑付银行来说,兑付外币旅行支票是垫款买入外币票据,故既要格外慎重又要给予正当持票12345678第十一章非贸易国际结算第五节旅行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业务第十一章第五节旅行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业务旅行信用证旅行信用证(Traveller’sLetterofCredit)是银行为便利旅行者出国旅行支付旅杂费而开立的,允许其在一定金额及有效期内,沿途向指定的银行支取款项的信用证。旅行信用证特点1、旅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同为一人,2、开证行开证时,根据客户的旅行地点,在证上列明代理行或联行的名单,旅行信用证只能在银行兑付,凡列入名单的银行才能兑付款项。这点不如旅行支票兑付方便。第十一章第五节旅行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业务旅行信用证特点3、旅行信用证是由开证行保证支付一定金额,可在数处指定的兑付行一次或分次支取款项,每次支款金额由旅行者自定,这种活支领取汇款的4、旅行信用证只有受益人本人才能领取,开立旅行信用证时,银行要求受益人当面在“印鉴核对卡”签名作为预留印鉴,也可以规定凭护照签名核对,并在证上加注护照号码,这样他人不5、旅行信用证不能转让,只可由受益人使用。第十一章第五节旅行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业务光票信用证光票信用证是专供常驻国外机构,如使馆、商务处、各大公司代办处领取日常经费使用的一种支付凭证。由于其不附有单据,故称之为光票信用证。其主要特点是:光票信用证限制在一个国家、一个城市、一家银行兑取证款;有效期一般为1年,期满可继续使用;一般为可撤销或循环信用证。通常在新的一年开始时,由开证行向兑付行发出延期使用的通知,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明每月取款的最高限额,注明可分次领取或不分次领取,上月该证未用余额可否继续使用等。总之,兑付行兑付时,必须严格按照开证行列明的条款办理,不能超越开证行条款规定的范围。第十一章非贸易国际结算第六节信用卡业务第十一章第六节信用卡业务信用卡的种类1、根据发卡机构的不同,信用卡分为银行卡和非银行卡。2、根据清偿方式的不同,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3、根据发卡对象不同,信用卡可分为公司卡和个4、根据持卡人的信誉、地位、收入、财产等资信5、根据流通范围不同,信用卡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第十一章第六节信用卡业务信用卡的特点1234、快捷性第十一章第六节信用卡业务我国可以兑付的国际信用卡有七种1、香港东亚银行、香港汇丰银行发行的万事达卡(MasterCard)2、香港东亚银行、香港汇丰银行发行的维萨卡(VisaCard)3、美国运通公司发行的运通卡(AmericanExpressCard)4、日本信用卡株式会社发行的JCB卡(JCBCard)5、美国花旗银行发行的大莱卡(DinersClubCard)6、日本东海银行发行的百万卡(MillionCard)7、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发行的发达卡(FederalCard)以上七种国际信用卡都订立各自兑付的最高限额,一般不能超过。如果要求超额兑付,则须由代付行电询发卡行并获得特别授权,才可办理。目前,我国发行的信用卡中只有中国银行发行的外汇长城万事达卡可在国外进行兑付。第十一章第六节信用卡业务信用卡的几个主要关系人123即特约单位。与发卡人(或代办人)签订协议,受理持卡人使用指定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或支付费用的服4受发卡人的委托,负责某一地区内特约商户的结算工作的银行。第十一章第六节信用卡业务信用卡的使用12、支取现金两种方法:一是向银行支取;二是从自动出纳机支取。3、凭信用卡到预约服务部门获取各种劳务,同时还可用信用卡办理邮购、参加储蓄、保险、咨询或代发工资、代扣水电、房租、电话费等第十一章第六节信用卡业务发卡银行的操作程序12、发卡34、发展特约商户和代办行5、信用卡的清算第十一章第六节信用卡业务代办行对来卡的处理(一)取现(二)(三)账务处理第十一章第六节信用卡业务信用卡结算的应用和前景
本文标题:第十一章非贸易国际结算(国际结算-大连理工大学黄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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