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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边贸易体制诸边贸易体制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的产生背景和主要内容民用航空器贸易体制的产生背景和主要内容什么是“诸边贸易协定”?与WTO多边协定有什么区别?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由《《WTOWTO协定协定》》及其及其44个个附件组成:附件组成:““多边贸易协多边贸易协定定””→→《《WTOWTO协定协定》》的组成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部分,对所有WTOWTO成员具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约束力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货物贸易多边协定-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对于接受的成员而言,属→对于接受的成员而言,属《《WTOWTO协定协定》》组成部分并对其具约束力;组成部分并对其具约束力;→对于未接受的成员而言,不产生→对于未接受的成员而言,不产生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诸边贸易协定诸边贸易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图《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牛肉协定》已于1997年年底终止。ANNEX4: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S诸边/复边贸易协议1、组织机构——“诸边贸易协定项下规定的机构履行这些协定指定的职责,并在WTO的组织机构内运作。各机构应定期向总理事会报告其活动。”根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规定,WTO设立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和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相应的诸边贸易协议。这两个委员会只对签署方开放;不是总理事会附属机构,但在世界贸易组织内运作,定期向总理事会通报其活动。2、协定内容与运行:加入附件4或删除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按该协定的规定执行按该协定的规定执行解释和豁免、修正、加入、互不适用、退出修正、加入、互不适用、退出交存交存WTOWTO总干事总干事接受和生效接受和生效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的定义一、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协定政府采购协定》》的产生背景的产生背景二、二、《《政府采购协定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采购——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消费行为。政府采购是政府或其代理人的消费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政府采购的内容1、采购人:只能是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和经国家机关依法设立的团体组织;(其他法人、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成为政府采购人)2、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资金:局限于财政性资金:政府行政拨款;(不包括计划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等项目)3、政府采购的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各级政府所确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4、政府采购的对象(采购的客体):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政府采购协定政府采购协定》》的产生背景的产生背景国家、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采购行为的发展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立与专门化政府采购立法国际贸易迅速发展政府采购占贸易总额很大比重缺乏多边协议贸易保护主义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概况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18c.18c.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17611761年美国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联邦政府采购法》》;;战争物资的采购战争物资的采购→→民用物资采购民用物资采购17821782年英国设立文具公用局;年英国设立文具公用局;¾¾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以公开招标为原则——被称为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阳光下的交易””。。国际贸易中:歧视性待遇国际贸易中:歧视性待遇++排斥外国供应商排斥外国供应商→→贸易保贸易保护主义(护主义(““非关税限制措施非关税限制措施””))19331933年,美国年,美国《《购买美国货法案购买美国货法案》》欧盟等国,行政决定、邀请招标。欧盟等国,行政决定、邀请招标。¾¾游离于游离于GATTGATT多边规则之外,排外、缺乏竞争、高成多边规则之外,排外、缺乏竞争、高成本低效率、政府腐败本低效率、政府腐败关于政府采购的国际贸易规则二战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失败)GATT1947:国民待遇中的例外规定;20c.60s’,OECD,启动谈判;1978年东京回合:1979年《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马拉喀什会议,新《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onGovernmentProcurement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监督《协定》的实行和督促其成员方,协助解决争端。《《政府采购协定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目标适用范围采购方式质疑程序原则招投标程序监督机构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基本目标1、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公平竞争: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国民待遇昀惠国待遇——中央级别采购行为互惠待遇——地方或其他实体的采购行为基本原则2、公开性与透明度原则协议.17:“公开性、透明度问题”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协议.6:公正性:资料和审查-技术规格政府采购的规则;具体做法、采购决定、申诉制度;统计材料以WTO官方语言公布采购通知和意向采购通知及相关条件;遵循一般的诚信原则(一般不应变更采购规则+变更后的补偿)。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协议.3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1、采购主体:——“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代理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各缔约方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适用范围2、采购对象——标的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采购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昀低限价为13亿特别提款权(12个月,合计)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服务方面、地方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和服务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昀低限价由各成员方协商确定,并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③。工程采购项目,以联合国中央物品分类第51章所列的建筑工程为准。例外规定-不适用《政府采购协议》。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涉及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品等方面的采购。采购方式基本方式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谈判式采购1、公开招标采购——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兴趣的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招标的采购程序。2、选择性招标采购——各采购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程序,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3、限制性招标采购(可不通过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购方式)(1)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无格标;(2)对于艺术作品或者因保护专利和版权、技术原因等,供应商独此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3)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极为紧急的情况;(4)如更换供应商将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备件;(5)因研究开发需要或特定合同需要而续购的产品、服务:(6)追加的工程采购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50%;(7)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8)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对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极为有利的向非经常供应商的采购;(9)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定的采购合同。4、谈判式采购——指一缔约方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标人进行谈判。条件:(1)采购方在发出招标邀请时已表达这种意图;(2)通过评估,没有一个投标明显优于其他投标;(3)谈判应主要用来坚定各个投标的优劣;(4)在谈判中采购人在不同的供应商中实行差别待遇。《协议》第20条当一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10天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质疑程序中可采取暂时的果断措施。(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为维护商业和其他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质疑程序**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政府采购协议》相比存在的问题11、法律保障方面、法律保障方面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购体系。各地实际操作存在较大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缺乏法律各地实际操作存在较大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缺乏法律保障。保障。22、政府采购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政府采购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目前尚无统一的采购限额规定,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目前尚无统一的采购限额规定,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不利于保护本国企业,也与国际上通额一般都较低,不利于保护本国企业,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相悖。常做法相悖。33、政府采购机构的确认方面、政府采购机构的确认方面各地政府采购大多数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组各地政府采购大多数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政府采购委员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成政府采购委员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实质上既是政府采购组织者,又是政府采购管理者,实质上既是政府采购组织者,又是政府采购管理者,身份上双重性必然导致职责上的混淆。身份上双重性必然导致职责上的混淆。4、预算管理形式方面财政部门组建采购中心进行日常操作。(“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经费上的自助自支方式——可能使采购中心因关注自身利益而不能保持公平、公正地安排采购活动。5、采购方式方面我国《投标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政府采购协议》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和谈判式招标四种采购方式。6、质疑程序方面大部分地方立法只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但没有规定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期限、质疑受理机构及采购过程中断等问题也未作明确规定。从哪些方面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原则根本目标:节约财政支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效益原则。3、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4、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原则。5、竞争择优原则。6、接受社会监督原则。(二)、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1、界定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2、选择政府采购模式。3、明确政府采购的方式。4、设置政府采购机构。5、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配套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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