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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术语和建议*0985025*UnitedNationspublicationPrintedinAustriaSalesNo.C.09.V.13V.09-85025—April2010—210USD25ISBN978-92-1-730216-9可向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索取进一步资料:UNCITRALsecretariat,ViennaInternationalCentre,P.O.Box500,1400Vienna,AustriaTelephone:(+43-1)26060-4060Telefax:(+43-1)26060-5813Internet:@uncitral.org《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术语和建议联合国2010年,维也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09.V.13ISBN978-92-1-730216-9iii前言本出版物载有委员会2007年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指南》”)的附件一(术语和建议)。1虽然为便于使用和参考,《指南》的术语和建议是以单行本形式出版的,但应结合《指南》一并阅读,其中不仅对各项建议,而且对相关政策问题和各种可行备选办法都作了广泛评注。1《大会正式记录,第六十二届会议,补编第17号》(A/62/17(PartI))第154段和(A/62/17(PartII))第99和100段。v目录建议页次术语..................vii有效和高效率担保交易法的关键目标..11一.适用范围、担保交易的基本做法和《指南》各章所共有的一般主题....2-123二.担保权的设定(在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13-289A.一般性建议............13-229B.特定资产的建议..........23-2811三.担保权对抗第三方的效力.......29-5317A.一般性建议............29-4717B.特定资产的建议..........48-5322四.登记制度................54-7525五.担保权的优先权............76-10933A.一般性建议............76-10033B.特定资产的建议..........101-10939六.担保协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10-11643A.一般性建议............110-11343B.特定资产的建议..........114-11644七.第三方承付人的权利和义务......117-13047A.应收款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117-12347B.可转让票据承付人的权利和义务..12451C.开户银行的权利和义务......125-12651vi建议页次D.独立保证的担保人/签发人、保兑人或被指名人的权利和义务.....127-12952E.可转让单证签发人的权利和义务..13052八.担保权的强制执行...........131-17753A.一般性建议............131-16653B.特定资产的建议..........167-17762九.购置款融资...............178-20265备选方案A:统一处理法........178-18665备选方案B:非统一处理法......187-20269十.法律冲突................203-22777A.一般性建议............203-22377B.关于多领土单位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时的特别建议.......224-22783十一.过渡..................228-23485十二.破产对担保权的影响..........235-24287A.《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术语和建议............87B.关于破产问题的补充建议.....235-242104vii术语*“确认”在涉及独立保证下的收益收取权时,系指根据独立保证下的付款要求(“提款”)将予以付款或以其他方式给付对价的担保人/签发人、保兑人或被指名人已经单方面或经约定:(a)确认或同意(无论确认或同意的凭证为何种方式)在独立保证下的收益收取权上为有担保债权人设定担保权(不论是否叫做转让或其他名称);或(b)本人承担义务,根据独立保证下的提款要求向有担保债权人予以付款或给付对价;“购置款有担保债权人”(这一术语用于购置款融资的统一处理法和非统一处理法情形)系指享有购置款担保权的有担保债权人。在统一处理法情形下,该术语包括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或融资租赁出租人(在非统一处理法情形下使用的术语);“购置款担保权”(这一术语用于购置款融资的统一处理法和非统一处理法情形)系指有形资产(而非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单证)担保权,借此为资产购买价款任何未支付部分的付款义务或为使设保人获取该资产而产生的债务或提供的其他信贷作保。购置款担保权不一定称为购置款担保权。在统一处理法下,这一术语包括保留所有权权利或融资租赁权(在非统一处理法情形下使用的术语);“受让人”系指所转让的应收款的受款人;11关于“受让人”、“转让人”和“转让”这些术语,另见《联合国国际贸易和应收款转让公约》(“《联合国转让公约》”)第2条(a)项(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04.V.14)。*术语是《指南》评注的一部分(见导言B节关于术语和解释的部分)。关于“法律”或“本法”的含义,见建议1。viii“转让”系指在应收款上设定担保权,担保债务的偿付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虽然彻底转让方式的转让并不是对债务的偿付或以其他方式履行的担保,但为便于参照,这一术语也包括应收款的彻底转让;2“转让人”系指进行应收款转让的人;“动产附加物”系指与另一有形资产有着实体连接但未丧失其单独特性的有形资产;“不动产附加物”系指与不动产有着实体连接,因而虽然未丧失其单独特;“银行账户”系指由银行管理下的可以在其中贷记资金的账户。这一术语包括支票账户或其他往来账户以及储蓄账户或定期存款账户。这一术语还包括,在根据国内法银行义务系银行账户的情况下,以银行承诺的未来支付义务的预期补偿方式转入银行的资金受付权,以及以现金抵押为所欠银行债务作保的方式转入银行的资金受付权,但以这些资金转让人对资金享有的求偿权为限。这一术语不包括以可转让票据为凭证对银行的求偿权;“相竞求偿人”3系指设保人的一个债权人,该债权人与设保人的另一个对该设保人的担保资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相竞,包括:(a)对同一担保资产(无论是原始担保资产还是收益)享有担保权的另一债权人;(b)在购置款融资非统一处理法情形下,对同一担保资产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或融资租赁出租人;(c)设保人的另一对同一担保资产享有权利的债权人;2见“担保权”一词,以及建议3和相关的评注。3关于“相竞求偿人”这一术语,另见《联合国转让公约》第5条(m)项。ix(d)与设保人有关的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管理人;4或(e)担保资产的任何买受人或其他受让人(包括承租人或被许可人);“保兑人”系指在担保人/签发人的独立保证上添加自己的独立保证的银行或其他人;5“消费品”系指设保人用于或打算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的商品;在下列情况下对银行账户贷记款受付权拥有“控制权”:(a)开户银行系有担保债权人的,设定担保权时自动拥有控制权;(b)开户银行与设保人和有担保债权人订立了控制权协议的;或(c)有担保债权人为账户持有人的;在下列情况下对独立保证下的收益收取权拥有“控制权”:(a)担保人/签发人、保兑人或被指名人系有担保债权人的,在担保权设定时自动拥有控制权;或(b)担保人/签发人、保兑人或被指名人已经为有担保债权人作出确认的;“控制权协议”系指开户银行、设保人和有担保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协议,以书面签署6为凭证,根据该协议,开户银行同意在银行账户贷记款的支付方面遵循有担保债权人的指示而无需设保人另行同意;“债务人”系指必须履行附担保债务的人并包括次级承付人,例如附担保债务的担保人。债务人可以是也可以不是设立担保权的人(见下文“设保人”术语);4在关于破产对担保权影响的一章(本《指南》第十二章)中,为了与《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指南》”)(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05.V.10)所用术语保持一致,提及的是“债务人的破产”。5根据《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97.V.12)第6条(e)项,保兑书为受益人提供了要求保兑人依照所保兑的独立保证书的条款和条件付款而不是要求担保人/签发人付款的选择。6关于“书面签署”一词在电子通信情形下的含义,见建议11和12。x“应收款债务人”系指有义务支付应收款的人,包括担保人或对支付应收款负有次级义务的其他人;7“担保资产”系指已附设担保权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这一术语还包括被彻底转让的应收款;8“设备”系指某人在其企业经营中所使用的有形资产;“金融合同”系指涉及利率、商品、货币、股票、债券、指数或其他任何金融工具的任何现货交易、远期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或掉期交易、任何回购或证券借贷交易和在金融市场订立的与上述任何交易相类似的其他任何交易和上述交易的任何组合;9“融资租赁权”(这一术语仅用于购置款融资的非统一处理法情形)系指出租人对作为租赁协议标的物的有形资产(不包括可转让票据和可转让单证)享有的权利,根据租赁协议,在租赁期结束时:(a)承租人自动成为租赁标的物资产的所有人;(b)承租人最多只需支付名义价格即可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或(c)该资产只具有名义残余价值。7另见《联合国转让公约》第2条(a)项。附属担保的担保人不仅是担保应收款得以支付的债务人,也是其所作担保构成的应收款的债务人,因为附属担保本身就是一项应收款(即有两项应收款)。8见“担保权”一词,以及建议3和相关评注。9见《联合国转让公约》第5条(k)项;另见《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指南》中的相关术语。本术语中提及的“在金融市场订立的与上述任何交易相类似的其他任何交易”,意在囊括在金融市场订立的所有各类交易。这一术语的含义范围灵活,包括金融市场中订立的根据下列某种因素决定受付权的任何交易:(a)交易下涉及的资产类别;或(b)经济或金融风险的定量衡量指标或某一事变或偶发事件的关联数值。例如,交易的进行根据气象统计资料、货运费、排放量允许值或经济统计来确定受付权。xi本术语包括一项租购协议,即使该协议名义上不称作租约,但只要符合(a)、(b)或(c)项的要求即可;“设保人”系指设立担保权以担保本人债务或另一人债务的人。10按照购置款融资统一处理法,购置款担保权的“设保人”一词包括保留所有权的买受人或融资租赁承租人。虽然进行应收款彻底转让的转让人并不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进行应收款转让的,但为便于参照,此术语也包括彻底转让应收款的转让人;11“担保人/签发人”系指签发独立保证书的银行或其他人;“独立保证”系指(商业或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独立担保(包括即付或见索即付银行担保,或反担保)或法律或惯例规则承认其独立性的其他任何保证,这些法律或惯例规则包括《联合国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和《即付担保书统一规则》;“破产法院”系指有权控制或监督破产程序的司法机关或其他权力机关;“破产财产”系指须由破产程序处理的债务人资产;“破产程序”系指在破产法院监督下为实现重整或清算而进行的集体程序;“破产管理人”系指在破产程序中被授权管理破产财产的重整或清算事宜的人或机构,包括临时任命的人或机构;“无形资产”系指除有形资产之外的所有类型的动产,包括无体产权、应收款和对履行非应收款债务的权利;10见“债务人”一词。11见“担保权”一词,以及建议3和相关评注。xii“知识产权”系指版权、商标、专利、服务标志、商业秘密和设计以及根据颁布国本国法律或颁布国加入的国际协定而被视为知识
本文标题: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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