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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当前的医疗形势特点:规范、紧张、竞争、严峻、法治(一)医学工作模式的重大改变主导:由疾病→健康中心:由个体患者→群体基础:医院→社会重点:诊断治疗→预防保健目标:疾病防治→身心健康、环境和谐(二)医学的进步与无奈1.医学复杂:•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同病异症,异病同症•同病异治,异病异果2.与生老病死的抗争是不可逆的3.中国目前总误诊率:30%左右4.高新科技带来希望也带来风险5.1%成功与100%努力(三)医患关系紧张——有钱没钱都得医、有错没错都得赔1.政府投入不足:政府投入占社会社会卫生总支出比例:中国17%(2003),美国45.6%(2003),泰国56.3%(2000),墨西哥33%(2002)。2.医改基本不成功2000年WHO对191个成员国卫生资源公平性及绩效评估排序分列188位及144位,被列为世界上最不公平的国家。3、医疗费用上涨过快近8年来平均每年门诊费用增长13%,住院费用增长11%超过居民收增长。由于经济原因48.9%的群众,有病不能就诊,有29.6%患者应住院而不住院,城乡低收人群比例达41%,医疗收费成为新的“三座大山”之一。4、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滑波。5、患者医药知识、维权意识增强。6、信任危机(四)医疗形势严峻群众维权意识觉醒——医院面对挑战医患纠纷触目惊心——比比皆是以前不是事的事,现在都是事。全国有73.33%的医院出现过用暴力对待医生的事件(五)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日趋完善涉及卫生方面的法律共十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涉及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二十四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等等卫生部门规章二百多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3.11)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8.1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9.1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10.7)护士管理办法(1993.3.2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6.5)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9.21)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5.15)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2.20)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10.2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1.22)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7.3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02.9.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5.1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等等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2005.3.3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广西桂林市人民医院和福建省连江县医院两起医疗事件的通报(2005.12.2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2005.1.21)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2004.5.17)等等最高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2003-1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1.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7.14)等等与医疗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1997.3.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4.29)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11.1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等等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医疗事故是如何分级和分等的?《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卫生部根据这一条的授权,又制定了具体的分级标准,其中一级分为甲、乙两等,二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等,三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四级没有分等,因此,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如何加强对医疗事故的防范?一是增强守法意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二是要开展培训和教育,让所有的医务人员都能掌握、运用好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常规以及职业道德的有关规定。三、是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机构和人员,对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患者的设诉,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四、是加强病历管理工作。五、是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损害等。发生了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可以选择哪几种解决途径患方如果发现或怀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并对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可以有三种解决途径:一是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二是如果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或协商不成患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一种情况可以由双方共同向市级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一种情况患方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违法吗?怎么处理?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是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在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主要有哪些权利?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有知道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知情权;有获得及时诊治的治疗权;有治疗方案的选择权;有隐私保护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申诉权(《条例》第十一条等)如果病人或家属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任一种或几种引起了不良后果,怎么办?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条例》第十六条)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200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从今年4月1日起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其举证能力受到客观条件限制而不能举证时,依法改由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医疗事故争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始实行日期是2004年12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3.我院对于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的报告时限是:2、6、24小时4.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隔离、早报告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5.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应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6.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伤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7.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必要时当地政府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止、停课,封闭被传染病病原污染的公共饮用水。8.治疗霍乱最关键的环节是补液。9.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属于哪类法定传染病,发生流行时按哪类传染病管理:属于乙类传染病,流行是按甲类传染病管理。10、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11、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中带“*”部分为必填项目。它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患者职业、病例分类、发病日期、诊断日期、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医院感染病例由报告人于24小时小时内报告医院感染科,报告人必须是经治医生。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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