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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绪论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及其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了解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发展经过,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及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和研究方法。教学重点及难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跨国公司的法律制度。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教学时数:4课时。第一节经济全球化、国家竞争力与国际经济法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一)经济全球化所谓经济全球化主要包括世界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扩大、跨越国界和地区界限各种投资的增加、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和跨国资金流动加快、信息交流和获得日趋方便。经济全球化具有如下特征:1、市场全球化市场全球化意味着:(1)由于各国市场体制的建立,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联成一体,形成了一个开放式的全球市场经济体制,通行的是价值规律和竞争原则;(2)较少的贸易壁垒和市场力的解放,使得货物、资本、技术、信息、服务以及人员的跨越边界的流动成为可能,并且得到空前发展。(3)全球电子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标志着世界经济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不但为全球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没有国界的虚拟大市场,而且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有力工具。2、生产和消费全球化跨国公司已成为全球化经济活动的主体。跨国公司的跨国生产和提供的服务活动,促进了人员的跨国界流动以及消费的全球化。3、经济全球化与地区内部的生产要素的流动(包括本土的、国家的、区域性的)相辅相成地区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带动和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它们之间是一种复合的相互促进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4、经济全球化促进了经济活动中统一行为规则的出现各国经济贸易政策和法律在矛盾中求得协调。全球性、区域性多边经济组织制定的规则,维护着国际经济、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转。(二)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丰富和发展。主要表现在: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1)信息技术和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电子商务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由此促进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的发展。(2)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促使各国及国际社会制定相关法律,预防其可能产生的危害与灾难。(3)金融全球化与20世纪90年代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意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性。2(4)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2、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1)法律的趋同性发展表现在:促使全球多边经济贸易体制下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促进区域多边经贸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的形成;各国国内法的不断完善并逐步与国际规范保持一致;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机制。(2)法律的多元化发展表现在:WTO促进了各国国内法的发展;促进两国之间或区域集团之间签订双边条约和安排以解决两国或地区集团之间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和WTO多边贸易体系相呼应,许多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安排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进一步发展,扩大成员、拓宽经济合作领域,促使大量新的多边国际条约出现;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出现。二、国家竞争力与国际经济法(一)国家竞争力什么是国家竞争力?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米歇尔·波特在传统经济学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他的“钻石理论”或“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按照他的观点,一国的国家竞争力是由其人民的生活水平决定的。在国家层面上,竞争力的唯一意义是国家生产力。认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赖于企业不断提升和创造符合时代需求的生产力。企业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力量,而不是国家。国家和政府的作用是:(1)国家可以自身环境条件用国家政策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为企业提供基本竞争优势,创造并延续企业的竞争条件。(2)政府的角色是干预和放任的平衡。(3)政府可用关税和非关税、政府采购等方式推动企业的投资。(4)政府可用教育、补贴、资金市场政策、税收、法律等手段干预市场。(5)可以将文化、经营方式和规范输出国外,使本国服务者的国际竞争更加有利等等。波特认为,国际竞争优势的衡量标准是:(1)企业能对多国进行实际而持续的出口贸易;(2)在母国发展资产与技术并借以进行海外投资。两者是衡量国际成功的必备条件。(二)国家竞争力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迈克尔·波特(美)提出的“钻石理论”或“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给国际经济法研究带来诸多的启发意义:1、国际经济法应进一步加强对国际市场主体跨国公司及其行为规范的研究。国际经济法研究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首先是研究企业跨越国境的经济行为。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企业的活动,不仅指其在本土从事的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更重要的是大量跨国公司之间及其内部的关联活动。这些活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其中,一部分具有受国内法调整的普遍意义,但其特殊性却是国内法所不能调整的。2、在国内法中,公司法研究本国企业的内部关系,合同法研究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钻石理论启发我们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取决于企业群的竞争力。研究企业,不能忽视研究企业与企业群的关系,行业与行业之间、横向与纵向之间、上游与下游之间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国际经济法更要重视和加强研究企业、产业、产业聚群及产业上下游之间因相互影响而产生的复杂法律问题。3、加强对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法理和利弊研究。当前通过国家参与和干预经济的方法提升国家竞争力已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全球经济低迷时,保护主义的“幽灵”会四处飘荡,发达国家往往对发展中国家设下层层壁垒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哪些领域应是政府垄断的行业,哪些是政府不应介入而只适合放任由私人从事的领域?怎样才能将国家干预的负面效应减至最小?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应受哪些法律约束?波特的理论启发我们,国际经济法研究可以提供各国在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中的成功经验以及各国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中失败或不成功的教训。3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1.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政府间、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主张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这一学说否认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学科,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国际经济法连国际法的分支也够不上。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主要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G.Schwarenberger)、日本的金泽良雄和法国的卡罗(D.Carreau)、余亚尔、弗洛里等学者。2.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籍的私人(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因此,国际经济法并非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是与国际公法既交叉又相互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克逊(J.H.Jackson)和洛文费尔德(A.F.Lowenfeld)、日本的樱井雅夫等。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国际经济法学者持此观点。(二)特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的普遍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无论在国内经济法学界还是国际法学界均得以公认。而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也是毫无疑问的。但国际组织根据其设立的宗旨可以分为多种多样,是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都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我国有的著作指明国际组织为“国际经济组织”,但也有专家认为:“充分注意到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主体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巨大作用是正确的,但是认为国际经济组织以外的国际组织不是国家经济法的主体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这一类国际组织虽然不以经济职能、经济活动和经济目标为主,但是并不等于都没有经济职能,都不从事经济活动,都不具有经济目标,如果将其排除在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之外,不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流和合作以及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我们在此使用“国际经济组织”一词,是指一切能够发挥经济职能的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但排除基于完全的政治,军事职能而无任何经济职能的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同样是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主体。其中法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有其显著作用,尤其是跨国公司在现代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扬着巨大作用。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国际经济法调整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在国际领域内所结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自然人、法人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融资、国际税收等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经济管制关系和国际经济流转关系。这两种国际经济关系之所以需要由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其原因在于:(1)国际贸易、国际运输等关系的产生基于合同,并且其基本主体为自然人、法人。该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由传统民商法调整。但是,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有权对发生在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商事活动行使宏观调控权,比如,最典型的是对外贸易管制措施的实施。而这一特点,使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有别于民商事法律的财产流转关系。4(2)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既是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主体,也是国际经济管制关系中的管制主体。(3)国际经济流转关系与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紧密相连。脱离于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不存在的。当然,独立于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经济管制关系是能够存在的。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国际经济关系既可通过国内民商法、经济法调整,也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予以规范。由此,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又包括国际法规范。从这些法律规范性质出发,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同时,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1)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中的实体法规范。此类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三类:一为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内私法规范,通常体现于各国民商事法律规范中,如买卖法、合同法、商法、保险法、票据法等;二为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实施管制的国内公法规范,通常反映在各国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税法、外汇法、投资法等中;三为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中,包括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和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前者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提单运输三个国际条约等;含公法规范的国际条约也有许多,如WTO各项协定等。(2)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中的程序法规范。此类规范也可依其作用分为三种:一是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纽约公约》、《欧洲商事仲裁公约》等;二是解决投资争端规范,如《华盛顿公约》、《汉城公约》等;三是WTO解决争端规范,如《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等。此外,依国际条约的参加主体,国际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多边条约。目前,作为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双边条约主要调整双边投资、双边税收和双边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中的国际法规还包括国际惯例,其中主要是国际经贸惯例。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律规范的复杂性。有学者担忧,如果国际经济法既含国际法规范又含国内法规范,就会无视法律规范功能统一性,而将二者混为一谈,会混淆不同法律体系的界限。但是由于作为新兴法律部门的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打破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严格划分界限,对“这些不同功能、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应相互补充和统一起来,以“共同调整错综复杂的统一的国际经济关系”。因而,国际经济法规范有必要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范围为:(1)国际贸易关系。主要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关系、国际技术贸易关系、国际服务贸易关系。(2)国际投资关系。主要包括资本的国际输出和国际输入、国际投资的保护、国际投资争议解决等制度。(3)国际金融关系。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制度
本文标题:国际经济法教案(教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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