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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础知识2014.1【能力目标】(1)学习现行的“统一标准”和现行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和规范支撑体系的关系,熟悉现行验收规范体系的组成和运用。(2)根据需要检查的项目,选择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的方法。(3)学习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和组织。【学习要求】(1)了解参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各方主体的组成;了解现行验收规范的特点。(2)掌握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的基本思想和思路;掌握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3)熟悉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理和严禁验收的规定。1.1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的依据和方法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基础;是做好工程质量工作有效的、必要的技术保证;是工程施工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包括施工质量的中间验收和工程的竣工验收中间验收:参与建设各方通过对施工过程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控制,实现工程质量的动态控制,便于及早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并保证工程质量。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程序的最后环节,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查设计与施工质量,确认项目能否投入使用的重要步骤。只有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才能够投入使用。1.1.1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的依据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配套的相关质量验收规范。2.国家现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技术标准、规范。其中的标准规范可以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JGJ)、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协会标准(CECS)等。3.工程资料: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技术审定等;有关测量标桩及工程测量说明和记录、工程施工记录、工程事故记录等;施工与设备质量检验与验收记录、质量证明及质量检验评定等。4.建设单位与参加建设各单位签订的“合同”。5.其他有关规定和文件1.1.2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的方法参加工程建设各方对证明实体质量的“资料”进行验收和工程实体进行验收参加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证明实体质量的“资料”验收:检查和验收内容:审查有关技术资质证明文件;审查有关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检查检验批验收记录、施工记录等工程实体验收:检查和验收内容: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对于现场所用原材料、半成品、工程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或进行必要的试验。检验方法: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目测法:凭借感官进行检查。其手段可归纳为看、摸、敲、照。看:根据质量标准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摸:通过手感触摸进行检查、鉴别。敲:运用敲击的方法进行音感检查。照:通过人工光源或反射光照射,检查难以看清的部位。量测法:利用量测工具或计量仪表,通过实际量测的结果和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规范的要求相对照,从而判断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其方法可以归纳为:靠、吊、量、套。靠:用直尺和塞尺配合检查诸如地面、墙面、屋面的平整度。吊:用托线板线锤检查垂直度。量:就是用量测工具或计量仪表等检查构件的断面尺寸、轴线、标高、温度、湿度等数值并确定其偏差。套:就是指用方尺套方以塞尺辅助,检查诸如阴阳角的方正、预制构件的方正。试验法:就是指通过进行现场试验或试验室试验等理化试验手段,取得数据,分析判断质量情况。包括:理化试验:工程中常用的理化试验包括物理力学性能方面的试验和化学成分含量的测定等两个方面。无损检测或检验:借助某些专门的仪器、仪表等手段探测结构物或材料、设备内部组织结构或损伤状态。1.1.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建筑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代表,建设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工地进行检查和验收。当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监理单位:监理单位通过《监理合同》接受建设单位的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的主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工程设计的依据之一。在工程施工阶段,勘察单位要参加基槽检查、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等重要部位的验收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质问题要进行跟踪服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意图,按照规划和设计的有关要求将其转化为可以施工的图纸。在工程施工阶段,设计人员要深入到工程一线,随时解决图纸中的未尽事宜,接受施工的检验,同时参与重要节点和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设计单位对自己的设计成果负责,并对应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质量监督机构我国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其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是,政府的功能决定其不可能亲自到现场进行检查,所以工程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者就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来具体进行。质量监督机构行使政府的权力,所以具有强制性,是宏观管理,而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微观的管理,是带有服务性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检查施工现场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监督工程质量验收来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控制。检测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对建设工程、建筑构件、制品及现场所用的有关建筑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以上各方,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督促,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为用户提供合格产品。1.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规范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要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与之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检查和验收时强调“统一标准”和各专业验收规范配套使用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与验收评价的基础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主要评价方法是:按单位工程评价工程质量,按单位工程的专业性质和建筑部位划分为地基及桩基基础、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等五部分,按照不同的权重,每部分分别从施工质量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五项内容来进行评价。1.3.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建设工程是由若干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在施工质量验收时,按照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验收。分项工程检验批是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小单元,是分项工程乃至于整个建筑工程验收的基础。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是检验的基本单位。工程验收时按批组织验收。1.3.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验批的验收:检验批的实物检验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是确保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检验项目,是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是决定检验批主要性能的项目,因此检验批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指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在验收时,绝大多数抽查点、位、处,其质量指标80%以上必须达到要求,其余20%不得超过规范规定值的150%。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②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个统计过程,主要是对构成分项工程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所以在验收分项工程时应注意:核对检验批有没有漏、缺、差的部位;对检验批中没有提出结果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在检验批验收时不能进行,延续到分项工程验收的项目,如全高垂直度、轴线位移等。检验批验收记录的内容及签字人是否齐全、正确。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由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一个分部工程中只有一个子分部工程时,子分部工程就是分部工程。当分部工程中不只一个子分部工程时,可以按子分部分别进行质量验收。验收时,主要是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中的子分部工程,必须对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进行资料核查;同时对观感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是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的一次总体综合评价。对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总体上讲还是一个统计性的审核和综合性的评价。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按照统一标准的要求如下:(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检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1.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则验收规则涉及的基本术语:共17个,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引用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定:是新验收规范体系中的核心部分,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基本规则,是整个标准全过程验收的指导思想。“统一标准”的“基本规定”,是验收体系中的核心部分,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基本规则,是整个全过程验收的指导思想。3.0.1条规定: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3.0.2条规定: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照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1.4.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定1.进场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凡运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进场前应向项目监理单位提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同时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由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的检验或试验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准进场。进口材料的检查、验收,应会同国家商检部门进行。凡是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工程,事先应进行试验,并应有权威性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书及有关的质量数据、指标,再此基础上制定有关的质量标准和施工工艺规程,以此作为判断与控制质量的依据2.加强工序质量的控制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1.分项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分项工程划分: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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