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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刑各论重点总结主讲人:山东政法学院张传伟教授第一讲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一、罪状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如故意杀人罪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305条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115条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我国《刑法》在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中,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如交通肇事罪中的“发生重大事故”。所以,我国《刑法》中实际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5、混合罪状:有些分则条文采取了两种以上的罪状描述方式,可称之为混合罪状。二、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此种情况在刑法中属于绝对少数,仅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239条(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八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情节特别严重的)、383条第1款第2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三、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讲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一)间谍罪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三种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间谍罪是行为犯,只要有间谍的行为,即使不出现任何结果,都可以成立此罪的既遂。但是行为本身要具有危险性。2此罪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二)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的行为。注意: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从重处罚。(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此处的情报指必须和国家安全有关系,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境外包括国外,与我国是否为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放火罪1、客观构成要件放火是指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放火罪是危险犯,其既遂标准采取对象物独立燃烧说,即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具体侵害结果。“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安宁。放火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对重伤、死亡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属于放火罪的实害犯。2、主观构成要件放火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此罪仅仅是刑法第114条和115条的“兜底”,即“其他方法”必须是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2、如果能够用其他的罪名解决的问题,尽量不用此罪名。如劫持火车的,可以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公路井盖的,可以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当然盗窃生活小区井盖的,还是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中两个典型的兜底条款: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恐怖组织,指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对不特定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和财产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以造成社会恐惧的犯罪组织。组织,指组建恐怖组织;领导,指策划、指挥恐怖组织的具体活动;参加,指加入恐怖组织,成为其一员。福建——正一刀杀人案2、犯本罪并且实施杀人、绑架、强奸等犯罪的,应数罪并罚。(二)劫持航空器罪1、航空器必须正在使用中。指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属于“使用中”的航空器。2、航空器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虽然国家航空器内一般人员较少,但是劫持行为不仅危及航空器内的人员安全,也会危及地面的公共安全。3、劫持,指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控制航空器。此处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式,应达到足以抑制机组人员或其他人员反抗的程度。3四、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盗窃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将上述物质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抢夺指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上述物质的行为。至于他人的占有是否合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即在“黑吃黑”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此罪。此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完成了盗窃、抢夺行为,上述物质发生占有的转移,此罪便既遂。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成立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骗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成立诈骗罪和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在实施窃取、抢夺行为时,对犯罪对象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是一般物品实施盗窃,实际上窃取了枪支、弹药的,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只能在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而不能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罪。盗窃后非法持有的,另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持有”和“私藏”的区别:非法持有,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持枪资格)地持有枪支、弹药,包括非法为他人保管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法法律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五、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31,132条1、客观构成要件(1)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水路和公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2)危险分配(如下图所示):责任体系(违章及程度)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的同等责任死亡三人以上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次要责任的前提下存在民事责任(3)本罪主体是参与公共交通的人员,包括机动车的驾驶者、乘客、行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成立本罪。2、“逃逸”的性质133条(1)、行为人交通肇事重伤1人并承担主要责任,此时行为人逃逸的,成立交通肇事罪。此处的“逃逸”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定罪情节而非量刑情节。4(2)、行为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如造成1人死亡并承担主要责任的,此时行为人的“逃逸”是法定刑升格条件,属于量刑情节。(3)、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被害人身受重伤,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即使救助死亡的,此处的“逃逸”成为适用该罪最高刑度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是量刑情节。3、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理(1)酒后驾车,属于严重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行为人对于自己酒后的状态有认识,而仍然驾驶车辆,属于故意违法。但本身不是刑法调整的对象。(2)如果行为人酒后,并没有危险驾驶,如严重超速、超载、乱闯信号灯、逆行等,则行为人对于酒后驾驶虽是故意,却对其他人以及自己的生命安全并没有毫无眷顾地放弃责任。此时若出现致人死伤的结果,由于行为人对于最终法益受到侵害是过失,只能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3)如果行为人酒后,从事危险驾驶的行为,则此时行为人毫无眷顾地放弃了对别人生命的责任,也毫无眷顾地放弃了对自己生命的责任。则对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判断,就属于故意的范畴。此时,对行为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管理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解释者认为“逃逸”是故意指引下的行为,肇事者与指使者就“逃逸”形成共同故意。则指使者是“逃逸”的教唆犯,肇事者是“逃逸”的实行犯,就“逃逸”形成共同犯罪。罪名行为主观方面存否共犯交事撞人过失否通罪肇逃逸故意存在故意杀人罪带离后隐藏故意伤害罪或遗弃故意存在(二)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行为:A、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B、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三)重大责任事故罪1、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包括厂矿企业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即使企业本身非法,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非法开采煤矿的从业人员也可以成5为本罪主体。2、成立本罪的核心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如果遵守了安全管理规定,仍然发生事故的,在刑法上属于技术事故而非责任事故。题目练习:甲乙丙三人,深夜以老鼠药使他人饲养的棉羊中毒后,将羊拉回住处,屠宰后在本地销售羊肉,将羊皮卖给收购站。甲等三人毒死并盗走中毒绵皮29只,价值达12000余元。甲等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以毁坏财物的手段盗窃,择一重,按盗窃;之后的销赃事后不可罚,但销售有毒食品罪不是事后不可罚,与盗窃并罚之。第三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40条)刑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共有9个罪名,其中有一个数额犯、一个抽象危险犯、三个具体危险犯,四个实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8个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依法采取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处理原则。(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本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作为其构成要件的销售金额应当包括因签订合同而即将获得的销售金额(或销售合同上规定的货款)。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即15万元)以上的,按照此罪未遂处理。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应数罪并罚。(二)生产、销售假药罪141条非法生产处方药、避孕药的构成(新的司法解释)1、假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2、本罪属于行为犯(修正案8),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成立此罪的结果加重犯。“严重危害”指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修正案8-141(1):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人身健康的具体危险,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不要求以营利或者牟利为目的,即使赔本出售,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名变化)本罪属于危险犯。注意:对于罚金刑的变更。由倍比罚金制改为抽象罚金制。(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属于行为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注意:对于罚金刑的变更。由倍比罚金制改为抽象罚金制。二、
本文标题: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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