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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标准仓单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等后,经交易所注册,可用于证明货主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交割、转让、充抵保证金和注销等业务。会员或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须向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手续。未经交易所办理质押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会员或客户等第三人。第六条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交割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第七条标准仓单分为通用标准仓单和非通用标准仓单两种。第一节通用标准仓单第八条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交易所任一交割仓库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第九条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第十条交割仓库向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质量及数量责任。通用标准仓单流通转让的,其载明货物的权利及风险相应转移。第二节非通用标准仓单第十一条非通用标准仓单是指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只能到仓单载明的交割仓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第十二条非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交割仓库、检验时间、标准仓单编号、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第十三条非通用标准仓单由交割仓库承担正常仓储保管责任。仓单转让人向仓单受让人承担质量责任。自接受仓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非通用标准仓单受让人应当对仓单所载明货物的质量进行检验;逾期未检验的,风险自担。第三章交割预报第十四条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向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填写《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交割仓库预报。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货主提供拥有商品的相关证明。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要求交割仓库优先批准有近期月份持仓的交割预报。第十五条自接到会员《交割预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商品数量。自接到交割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会员应当向交割仓库缴纳3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交割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对已存放在交割仓库的商品申请期货交割的,仍应提交交割预报,无须交付交割预报定金。《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公历日)分别为:(一)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为40天。(二)白糖每年12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广东、广西及云南三省(区)等交易所认可的白糖主产区交割仓库为15天(公历日);其他时间和其他地区交割仓库为40天。(三)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为15天。交易所可视情况,调整《入库通知单》的有效期。第十七条《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内相对应数量的商品全部到库的,自商品入库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第十八条交易所公告暂停交割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交割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商品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第十九条货主应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交割仓库交纳各项费用。第二十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发货前,须将运输方式、车(船)号、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交割仓库。第四章交割商品入库第二十一条交割商品入库时,商品的重量、包装相关单证等的验收及扦样由交割仓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货主应到场监督,验收结果须经双方认可。交割仓库、货主应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商品未经交割仓库、货主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棉花样品的扦取由承检机构实施,交割仓库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交割仓库及货主有权对样品扦取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入库商品质量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的,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客户。第二十三条交易所认可的免检商品和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入库后,交割仓库应当对货主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货主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入库商品质量由交割仓库检验的,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留交割仓库存档,一份随《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寄送至交易所。入库商品质量由质检机构检验的,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质检机构留存,一份留交割仓库存档,一份随《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寄送至交易所。交割商品质量检验结果确定后,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报告寄送交割仓库或由交割仓库领取。货主或者交割仓库业务急需的,质检机构可先行传真检验报告。第一节小麦入库第二十五条硬麦、强麦重量验收应当在库内整车过地磅,同时强麦应抽包检斤;强麦不能整车过磅的,实行抽包检斤的方法,抽检率不低于15%。抽检样包重量的平均值为该垛商品的平均包重,并以此推算该批商品的总重量。强麦不同品种须分开码垛,不得混垛。第二十六条强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交易所组织实施。强麦降落数值、稳定时间、拉伸面积和湿面筋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其他质量指标由交割仓库或质检机构检验。硬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交割仓库组织实施,交易所进行抽查。需由质检机构检验的小麦质量指标,样品由交割仓库扦取,交易所、客户到场监督。客户未到场监督的,视为对扦样无异议。样品扦取后由交易所进行封样,并寄(送)质检机构。质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论为小麦入库质量检验的最终结果,不予复检。强麦样品的检验时间由交易所公告。第二节棉花入库第二十七条自每年九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含该日)起,交易所接受新年度一号棉的报验申请。第二十八条棉花入库时,交割仓库按《入库通知单》、原验证书和码单接收棉花。第二十九条棉花重量和质量检验实行公证检验制度。按照棉花国家标准(GB1103-2007)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第三十条包装及包装物验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一号棉入库过程中和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割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一)掺杂使假的;(二)混批的;(三)棉包出现严重污染、水渍,发现火烧、霉变等,或者有异味的以及包装不完整的;(四)棉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五)崩包率大于5%的;(六)非本棉花年度生产的;(七)单包回潮率大于10%的;采用塑料套包法包装的,一批棉花中单包回潮率超过9%,或者按批计算的平均回潮率超过8.5%的;(八)无主体品级的;(九)其他不符合交割规定的。第三节白糖入库第三十二条白糖包装应当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细则》规定。第三十三条白糖入库的,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单证:(一)国产白糖:《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厂家检验报告等。(二)进口白糖:允许该批白糖在中国境内销售(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该批商品报关口岸当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该批商品出具的《卫生证书》;生产厂商或者该批商品出口商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并签署《进口白砂糖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见附件)。第三十四条重量验收:可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方式,或者单独抽包检斤方式。第三十五条质量检验:一个垛位扦取一个样品,样品一式两份,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货主也可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第三方扦样,交割仓库配合并监督扦样,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包括交割仓库配合扦样费)由货主承担。第三十六条自收到每批白糖样品起5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交割仓库。第四节PTA入库第三十七条生产日期超过90天的境内生产的PTA和自境外发运之日起超过60天的进口PTA,交割仓库不得接收入库。境内生产的PTA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交割仓库提交本批PTA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境外生产的PTA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交割仓库提交本批商品的船运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商品所有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单证签署《进口PTA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PTA应当分开预报。第三十八条重量验收:PTA单包净重为1吨或者1.1吨。重量验收可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或单独抽包检斤的方式进行。第三十九条PTA质量检验按每300吨一个样品扦取;不足300吨的按300吨计。样品一式三份,双方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两份。自收到每批样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交割仓库。货主向交易所和交割仓库提交指定生产厂家出具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的,入库PTA质量可以免检。第五节菜籽油入库第四十条菜籽油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第四十一条入库菜籽油应当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随货同行的产品化验单。产品化验单中须载明产品名称、产地(包括原产国)、压榨或者浸出、产品执行标准、等级、是否转基因产品及编号等。第四十二条采用汽车运输的,菜籽油重量验收以地磅计量为准;采用火车运输的以火车罐打尺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采用船舶运输的,以过磅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经交易所批准,菜籽油重量验收可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先进衡器计量。第四十三条菜籽油运达交割仓库时,质量检验样品由交割仓库在卸货前扦取。每次扦取的样品分为两份,每份不低于1公斤。交割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交割仓库签字封样,由交割仓库妥善保存。入库菜籽油的质量检验和掺伪检验由交割仓库负责。交割仓库可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自每批商品样品扦取结束时起,交割仓库应当于48小时内提供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第四十四条对检验合格的菜籽油,交割仓库应当按商品到库先后安排储油罐,并于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入库完毕。转基因菜籽油应当与非转基因菜籽油分罐储存。入库客户未在交割预报单中注明菜籽油是否转基因产品,导致转基因菜籽油和非转基因菜籽油混罐储存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该客户承担。责任主体以入库时交割仓库保留的样品确定。菜籽油储油罐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第四十五条货主应当保证入库菜籽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混罐储存的菜籽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根据入库时交割仓库保留的样品确定责任主体。第四十六条入库过程中和标准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割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一)掺伪的菜籽油;(二)菜籽油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规定;(三)入库菜籽油不符合交易所其他交割规定的。第六节早籼稻入库第四十七条货物重量验收采取在交割仓库内整车过地磅方式进行。第四十八条入库质量检验由交割仓库负责。交割仓库可全部或部分委托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第四十九条入库检验样品由交割仓库在卸货前抽取,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入库。入库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部分不允
本文标题: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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