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XXXX)
统一方法,规范过程,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解读《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2013年6月贵阳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伍宛生一、07规程修订的主要背景二、07规程实施的重要意义三、07规程的主要特点四、07规程实施中注意的问题和对策五、07规程详解根据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7年第5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以下简称07规程)自2007年10月14日起施行。该规程根据水利部2004年技术标准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在1996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以下简称96规程)基础上历时三年修改完成,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部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技术管理标准。一、07规程修订的主要背景1、国家及行业在1996年以后相继颁发了一系列工程建设管理方面重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如:(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393号);(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8月25日,水建管[1997]339号);(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5)《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建[1998]16号);(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9年11月9日,水建管[1999]637号)(现已被《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0月22日,水利部令第28号)废止);(8)《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0年1月4日,水建管[2000]2号)(现已被《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废止);(9)《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年3月9日,水建管[2001]74号);(1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条例》(试行)(2002年12月11日,水利部办建管[2002]182号);(1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建管[2005]304号);(1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等。上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的管理制度涉及到一些新的要求,例如见证取样、质量缺陷备案、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均需要在质量检测和评定规程中予以进一步的体现和进一步贯彻落实。2、国家及行业在1996年以后相继颁发、修订了一系列工程建设管理方面重要的技术标准、规范,如:(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SL223-1999)(现已被《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SL223-2008)废止)(2)《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现已被《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SL634-2012)废止)(3)《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防洪标准》(SL252-2000)(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6)《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F80/1-2004)等。上述新颁布或修订的技术标准、规范涉及到抽样检测、项目划分、竣工抽检、主要建筑物确定、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等新的知识、概念和要求,也均需要在新的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中予以完善、体现和进一步落实。3、水利行业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引(调)水工程、除险加固工程日趋增多,需要在新的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中补充和完善相应的内容;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认识的进步,也需要更新理念,如政府验收中质量只有“合格”等级。二、07规程实施的重要意义1、07规程与《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J249.1~6-88,SL38-92及SL239-1999)(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现已被《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9-2012)废止)等共同构成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方面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制度的新的整体框架。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方面,既有行政规章方面的依据,又有新的具体实施方面的技术标准。2、07规程内容更完善、层次更清晰、科学性更高、操作性更强,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使水利水电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三、07规程的主要特点1、强化了项目法人在质量检验和评定工作中的责任。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中,增加了“项目法人认可”的环节,将项目法人制进一步落实到实处。2、突出了质量监督机构作为质量管理工作中的政府监督作用。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是工程的参建单位,回归了该机构本来的政府监督地位,不参加质量检验和评定的具体工作。3、进一步强化、明确了监理单位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一是明确了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工作中监理单位的具体作用和工作内容,二是在不合格单元工程出现后的鉴定工作中,明确了监理单位是鉴定单位之一。4、更加突出了质量评定工作中以单元工程质量为基础。主要体现在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工程等均归总到“单元工程”而老规程则未强调。5、明确了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优良标准是为企业创优而设置,同时提高了优良标准的门槛。此点为观念的更新及与国际接轨,是本规程最大的亮点之一。6、科学地强调了施工期试验和观测资料在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中的重要性,此点弥补和完善了老规程一个较大的不足。施工期试验和观测资料是检验设计、施工的非常重要和直观的指标,在老规程执行过程中,很多工程的质量评定实际上都已考虑了此点。7、项目划分确定、调整的具体程序和制度更加完善,对确定只给出了一般原则,基本不再定量;另外,对涉及其他行业(不管移交与否)的永久性设施(道路、通讯、房屋)等明确了划分原则及应遵循的技术标准,从而更具操作性。8、进一步强化了合同意识,合同成为质量检验和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9、完善了不同类别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常规、碾压、锚杆混凝土等),综合考虑了国家和行业的具体规定,明确了水利工程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10、补充了水利行业日趋增多的其它工程类别,如引(调)水、除险加固工程。四、07规程实施中注意的问题和对策1、项目划分中对涉及其它行业的永久性设施(房屋、道路等),07规程明确规定了应遵循其它行业的规定,如何在评定中予以接合和统一,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等工程的项目划分原则和方法均存在相当差异,水利水电工程分单位、分部、单元工程三级;房建、公路、铁路工程分单位、分部(子分部:房建)、分项工程三级;市政工程分单位、部位、工序三级,具体工程的项目划分的对应和接合需慎重;二是上述不同工程的质量评定的方法也不一致,如公路工程采用的是评分法,因此,水利水电工程中若包含有其他行业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的对接需认真对待。2、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明确规定了竣工检测的概念,但07规程仅对堤防工程作了规定及具体操作指南,因此,其它水利工程竣工检测工作的参照执行也是本规程未解决的问题之一。规程中对其它水利水电工程的抽检项目和数量规定了“根据需要,…….”,具体实施时建议抽检项目应基本涵盖,抽检数量宜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施工过程检验总量或参照堤防工程等具体确定。3、对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07规程明确和强调了进场验收。但工程建设过程中更重要的是出厂验收,以做到质量的预先控制。出厂验收程序在老规程实施中已渐趋完善,今后仍需继续重视。4、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中,对有水下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在验收前需提前对工程外观质量数据进行检测,07规程对此点未予以强调,在具体工作中需注意。5、关于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07规程仍沿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将其安装划分为分部工程。但现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已明确“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为监理专业之一,设备监造已逐渐成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普遍做法,制造质量检验与评定理应成为单独的分部工程,某些工程已实施。如若技术可行、措施跟上,将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制造另划分为分部工程亦是合适的。6、对质量缺陷备案表,2008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已将此表纳入,但将施工单位签字的原“技术负责人”换成了“项目经理(建造师)”,此点宜遵从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的规定。7、对5.1.2条文“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指单元工程中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一般项目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此处的“一般项目”与《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中的“检测项目、检查项目、主要项目、一般项目、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等不是同一概念,而应侧重于“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8、关于工序检验与抽检(1)质量评定表中,相关项目检测的过程资料如若能在表中反映则直接填入表中,如若表中不能直接反映,需另附,该支持性资料的格式应与《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相匹配,但目前尚无,只有各单位自行处理。(2)“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此“抽检资料”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检验已有相关的规定,但对工序质量抽检的频次、抽检资料及支持性资料的格式,07规程亦未解决,只有各单位摸索、研究处理。(3)监理单位的工序抽检资料(小样本)与施工单位的工序检验资料(大样本)的关系问题,07规程仍未解决,只有留待以后处理。五、07规程详解1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1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2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3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4小(1)型水闸工程。96规程为“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96规程自1996年实施以来,不仅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执行,全国很多小型工程大都参照执行,积累了很多的质量管理经验,特别是全国正在进行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泵站技改工程、小水电建设工程和即将实施的病险水闸加固改造工程等均需严格质量管理,因此07规程对适用范围予以了一定程度的扩大,既是可行又非常必要。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合格等级是必须达到的等级,政府验收时,只按“合格”确定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或执行合同约定而设置。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1.0.5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是参建各方(其中主要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的职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职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回归政府监督的职能,即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再参加任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和评定的具体工作,只是通过审核、核查等方式达到对参
本文标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XXXX)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5468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