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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典当专业典当课程随堂笔记典当法律法规2007.9~2008.1目录第一章典当法律概论1一、复习1二、学习典当法规的意义1三、学习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1四、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基本要求)1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以规范性的文件为重要渊源)1六、必知的术语1七、典当法律概念区分1第二章中国典当法制史1第一节中国箍带法制史1一、先秦到隋代典当法规(B.C.221年~A.D.420年)1二、唐至元代典当法规(B.C.206~A.D.1380)1三、明清典当法规1第二节中国近现代法制史(民国)1一、概况1二、民国政府的典当法规1第三节中国当代法制史(新中国)1一、概况1二、人民银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1996.4)1三、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8.8)1四、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2005.4.1)1五、综合评价三套管理办法1第三章典当法律关系研究与探索1一、典当法的原则:平等、自愿、诚信、互利1二、典当法律关系1第四章习题1一、名词:物、物权、债、债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典、当、资产、所有者权益1二、填空:1三、简答:1四、综合运用题:1第一章典当法律概论一、复习1.地位:弥补不足,有益补充2.三小特点:小市场、小行业、小机构3.作用:1)能有效动员社会资金,为经济建设服务2)拾遗补缺、调余济需,成为中小企业周转资金的加油站3)息费公开,社会监督,有利于打击民间高利贷活动4)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维护社会安定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4.经营特殊性:1)经营的对象特殊2)经营的方式特殊3)经营的放款额度特殊4)经营的放款期限特殊5)经营的服务方式特殊6)经营的当品特殊7)经营的当金利率、费率特殊二、学习典当法规的意义为了充分发挥《典当管理办法》的法规效力,更好的理解其精神实质,正确的领会政府的政策意图,切实增强典当从业者依法经营自觉性,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准确解读相关条款,对于指导典当经营实战具有重要的意义。三、学习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1.国家立法:《宪法》、《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立法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拍卖法》、《居民身份证法》、《继承法》、《保险法》、《公司法》、《担保法》、《人民银行法》、《合同法》、《刑法》、《银行法》、《仲裁法》、《商标法》、《工商登记条例》、《海关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法》、《文物保护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房地产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专利法》、《婚姻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广告法》、《许可法》、2.地方立法:《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社团登记管理办法》3.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民法通则》)十一条:十八岁以上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二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四、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前提)(中心环节)(重要条件)(保证)执法必严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严肃、严明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以规范性的文件为重要渊源)制度不同、地位不同、效力不同,形成各种类型的渊源。第一层次:《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根本大法,立法基础,规定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基本原则及国家大政方针,具有最高权力。第二层次: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第三层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定性文件,效力及于全国范围。第四层次: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和统计机构决定和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定性文件,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但在全国执行。六、必知的术语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物:不动产、动产3.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前者如地上权、典权等属于用益物权,后者如地设权等属于担保物权。物权实质是一种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4.债权:(《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5.物权和债权的相同点:都是财产权。6.物权和债权的不同点:物权的客体是物,而债的权利是物和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物权的义务主体不是特定人,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人。物权有追及力,即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随其物而主张权利,而债权则无此效力。物权中最具有重要地位的是所有权、永细权、地上权、地设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其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其他如永细权、地设权等属于他物权。7.担保:是保证不出问题或一定办到的意思,在民法上指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分两种,第一,以物担保,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所有物设定职权(以动产或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或抵押权(以不动产作担保而不转移占有)供债务人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处分担保物的价款满足其债权要求。8.用益物权:也称用益权、指对他人的物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9.典(不动产):指出典人将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土地交付承典人占有、使用,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典金,在规定期限内承典人有权使用该房屋、土地,不交付租金,出典人使用典金,不支付利息。典期届满,出典人返还典金,承典人返还房屋、土地。典这种融资方式,对主体不做特殊要求,现在典不是典当行的业务范围。10.当(动产):指当户将自己有权处置的动产交付当铺,当铺占有当物并支付给当户当金,在约定的期限内,当户向当铺支付当金及利息,赎回当物。如到期不赎回当物,又不续当,当物归当铺所有的一种融资方式。在旧社会的概念还包括当户直接把当物拿到当铺绝当,当铺向当户支付当金,当户把当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典当行,双方互不找贴的融资行为。当的这种融资方式也是我国目前典当行的业务范围之一,这种形式在世界各地当铺都普遍使用。我国现阶段法律不允许直接收售当户的绝当物品,也就是不允许从事旧货收购活动。但实践中很难禁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典当行可以在法律手续上做成活当,而实际上是心照不宣的直接接受当户绝当物品。七、典当法律概念区分1.典当与典的区别:1)典当对象范围较广,典的对象主要是房屋和土地,现代意义上的典当还包括土地、动产和财产权利。2)典对房屋和土地是转移占有,典当对房屋和土地是不转移占有。3)典价不需支付利息,典当需要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4)典主要是公民之间的行为,典当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行为。5)绝当后,典所有权发生变化,而典当的房屋所有全部发生变化。2.典当与当的区别:1)典当的对象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房地产及财产权利,当对象专指动产。2)典当史改革开放后借鉴古老的当的概念发展起来的,因此两者适用历史时期不同,现在国外一些地区都沿着当的概念,没有典。3)根据新《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不可直接从事旧货收购活动,历史上的当可直接从事旧货收购活动。4)典当绝当后所有权一般不直接发生变化,当绝当后所有权一般发生变化。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典当可以来用抵押、质押两种方式担保,当只有质押一种方式担保。3.房地产典当与典权的区别:我国现在房地产典当所行使的抵押权与我国传统的房地产典权有本质不同。典权在历史上又称典卖、活卖,出典人(借款人)将土地和房屋以一定的价格典给典权人,约定期限,到期把典物赎回的行为。活卖不同于绝卖,我们通常说的买卖是绝卖,即卖出后一般不再买回,但在典卖中如果书面约定到期出典人无力赎回即为绝卖,房地产的所有权即归典权人(承典人),也就是说典权人成了产权人。如未约定期限,到法定期限(40年)后,出典人不赎回的,典权人同样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土地可以典,房地产可以典,称为典田、典地、典房。典权人支付典价后,在典期内可以占有出典的土地或房屋,并获得出典土地或房屋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权利,但不得向出典人收取资金利息,简单的说典权可以认定为一方支付典价,占有他方的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4.质押权与典权的区别:1)目的不同:典权属于用益物权,以取得标的物的使用为目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2)占有不同:典权的成立以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3)收益不同:典权人对标的物有使用收益权利。4)费用不同:典权无利息费用,有使用权的产生的费用,抵押权不仅产生使用标的的费用,出让人还需支付利息。5)责任不同:典权弃典时财产归典权人所有,抵押权弃押时抵押权人仅有优先受偿权。注意:房地产典当在业内外仅是约定俗成,涉及正规法律要件时必须写成房地产抵押,否则会在法律高度处于劣势。第二章中国典当法制史第一节中国箍带法制史中国古代历史上法律特点为重刑轻民,因此相关经济类尤其是典当法律很少。一、先秦到隋代典当法规(B.C.221年~A.D.420年)前221年之前为先秦,主要指夏商周时期。B.C.260~B.C.203汉代(西汉、东汉)二、唐至元代典当法规(B.C.206~A.D.1380)金代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不典当法律,是典当史上的里程碑。当本:许典七分。金代法律的意义:一方面反映统治者对高利贷活动的限制,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典当行业完善发展。金代法律不论从当本、利息、当期都对今有重要意义。宋代法律意义(北宋、南宋)元代法律意义刑法----民法:要求设立仓库保管当物,典当时须出具当票,确认收费标准,规范行业发展,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树立较高的可信度。三、明清典当法规《明律》约束利率三分,违者严惩,要求不超一本一利。清初限制典当业的发展,康雍乾之后逐步开始官办、民办的推广,甚至出现皇当。当铺纳税始于清初1.(顺治九年,1592年)税令:京外征税五两,京内由顺天府据情征收。2.(康熙三年,1664年)户部征五两税,大铺个别征二两五钱。当铺领取执照始于清雍正六年(1728年)。第二节中国近现代法制史(民国)一、概况法规性质上、数量上、级别上、历史上超过历代。典当衰落但未消亡。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各省都有不止一部法规,个别城市也立法。1913年江苏省典当修正规条1927年典当营业规则(修正案)1915年陕西征收典当税章程1915年河南当税章程1929年安徽押店营业规则1930年北京当商业暂行规则1931年浙江典当营业暂行规则1932年天津华介当商减息办法资料:民国时期地方典当立法要求对比一览表(部分资料)省市注册资本(万元)年当息(%)当期(月)上海3~202(暂租0.2)18浙江1以上20(酌收管理费)18安徽130(酌收管理费)12湖北319.2(另收暂租保险费)6湖南--------19.26云南0.05366贵州--------3010~27山西0.05366北平1以上----------------山东--------212陕西--------2420热河13610~10天津--------2418广西--------3612根据表示分析当时典当立法大同小异,在三项指标基础上有地方特色,各有千秋,事实上差异很大,体现各地情况。二、民国政府的典当法规随着历史推移,全国立法也在推进,颁布实施。民国政府在各地立法基础上拟定《内政部管理典当法规(草案)》,并于1945年公布实施《典当业管理规则》1.典当监管机构。省会城市为民政厅,地市为社会局,县为县政府,治安管理机构为公安监察部门。第四条:南京市为首都,监察厅警务局,省会为警务处或省公安局,市为市公安局,县为县公安局。第五条:典当之设立及停业需呈请主管之官署许可,设立分号时亦同。公营典当主管官署经营者不在此限。2.典当金额。第
本文标题:典当法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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