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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人防质监站)接受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范围1.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式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2.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向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质监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按国家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用。申报时应认真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表1-1、表1-2),并携带下列文件到人防质监站进行报监。1.省或市人防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批复、扩初设计批复、规划许可证。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当由外地监理单位监理或外地施工单位施工时,应分别提交经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明。24.参建各方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任命文件,填写人防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表1-3,由建设单位填写,各单位盖章)。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6.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审核(1)人防质监站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通知”(表2),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表3)。(2)对资料有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人防质监站将资料退回报监单位并签发“人防工程报监补充资料通知单”(表4),由报监单位重新申报。(3)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对提供各类证书原件的,人防质监站将原件与相应的复印件核对、验证后退回报监单位。(4)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并据此正式开始施工。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一)确定质量监督员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后,人防质监站委派有资格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责任。(二)制定“质量监督方案”1.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3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针对人防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结构特点、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要求,制定“质量监督方案”。2.“质量监督方案”应将结构工程、孔口防护工程、防水工程和其他涉及防护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项、分部工程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要求、监督方法和检查标准。3.建设单位应将“质量监督方案”及时转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方案”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监站各存一份。(三)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人防质监站应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的程序如下:1.人防质监站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到场。(1)人防质监站介绍本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2)宣读“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3)听取工程参建各方意见。2.质量监督人员审查工程参建各方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流程等质量保证体系。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4.审查参建各方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任命文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取样员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等;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人防质监站应做好首次质量监督检查中的监督记录(表5),对在检查4中发现的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不符合要求、质保体系不健全、规定的文件资料不齐全者,质监站应发出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应暂缓开工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人防质监站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为: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每次检查均应有书面质量监督记录(表6)。(一)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检查。1.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1)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2)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3)有无肢解工程、违法发包的行为;有无明示或暗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质量要求。2.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1)签发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核定单情况。(2)参加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孔口防护工程、防火设备安装工程等重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3)设计单位选用材料应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4)参与有关工程质量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53.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有无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2)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3)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审查签署情况。(4)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监理情况;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的签发与整改结果复查情况。(5)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6)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执行情况。(7)对分包单位资质的核查情况。(8)工程例会制度执行情况,会议纪要、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监理资料记录、编制、收集、整理情况。4.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分包单位的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与执行情况。(4)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5)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情况。(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6情况。(7)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与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8)能否及时、真实、完整地收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在施工过程中,人防质监站应按照质量监督方案,依据国家和人防工程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标准,采取对工程施工质量抽查与对重要分项、分部重点监督的方式进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孔口防护工程等重要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符合要求后形成验收文件(表7),在隐蔽前通知工程参建各方验收,人防质监站进行监督,经检查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三)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抽查人防质监站在抽查实体质量的同时,应对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重点抽查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分别签字盖章的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孔口防护工程等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在3天内报人防质监站备存(表8)。(四)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人防质监站应加大对工程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对不同性质的质量状况分别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表9)、“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单”(表10)、“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表11)等处理意见。涉及暂扣、吊销资质证书、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罚,应及时上报相7关主管部门批准,按国家行政处罚法规进行处罚。四、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一)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防质监站进行监督。(二)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表12)。“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应经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审核签字。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更改原设计的资料进行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表13、14),勘察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应经勘察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设计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及注册结构师审核签字。4.对于委托监理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核定质量等级,提出“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表15),“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及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86.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表16)。8.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了“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表17)。9.单建式人防工程有公安消防、环保及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使用文件。10.人防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三)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1.成立竣工验收组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2.申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人防质监站提交“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及竣工验收条件的相关资料,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名单书面通知人防质监站(表18),并填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19)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表20)。3.人防质监站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签署《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4.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要求组织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9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不能协商解决时,由建设单位报人防质监站裁决。5.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6.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人防质监站应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监督:(1)工程竣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2)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10(3)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4)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质量负责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人防质监站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应编制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表21)。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备案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与监督概况;对责任主体
本文标题: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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