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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中心小学法制教育专题讲座——向军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什么是违法和犯罪;二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个案和分析;三是青少年如何加强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与同学们共勉。首先,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同学们,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我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是否想过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是否想过日常行为中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当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什么是违法和犯罪行为呢?违法行为,它是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的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偷窃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在学校是时常发生的,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另一方面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什么是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譬如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男,案发时未满16周岁,1999年11月14日下午,他在某区一家游戏机室遇见邢某即向邢某索要香烟,邢某说没有,王某便觉得邢某没有给他面子,就又叫他去外面拿烟,邢某不去,王某便一拳往邢某腹部打去,当邢某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王某又用右肘部击他后脑造成邢某颅出血死亡。此案例中的王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后被判刑10年。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第一个是发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第二个是2002年发生的诈骗案。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地四中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诈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我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第三个是发生在2001年夏天的抢劫案。杜某十四岁,从一年级到五年级成绩一直很好,在他小学毕业就要升入初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第二,青少年违法犯罪个案及分析案例之一:九青年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2002年×至×月,保××等九人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某中学,某城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2130元,其行为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回家,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不放心,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劫罪。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鉴于保××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减轻处罚。刘×、梁××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张××、尚××、樊×、李×、关××、丁××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法院2002年×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保××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刘×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李×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梁××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关××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判处丁××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他们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呢,从本案的审理和走访监护人等途经可以看出有几个原因。本案多数被告人过早离开学校,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良莠不辩,以至胆大妄为,以身试法。关××上初中期间与保××、刘×相识,平时常在一起玩耍,因家中无人管教,遂以无钱吃饭,交房租为名,要关××、李×、丁××与其一同参与抢劫活动。关××、李×、丁××哥们意气驱使,走上了犯罪道路。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迹者同流合污。案例之二:三学生年幼无知,受欺骗引狼入室2003年6月11日放学后,在校外个体户邱×授意下,一中学生武××对本校一学生贺×说:“××地方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到××地方玩去”。6月14日下午3时,贺×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把邱×叫来。6月15日上午,武××、贺×入室、刘××放哨,偷了23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拿着,四个人到某地玩过回来只剩3000元,其余均在××地挥霍。案发后,邱×、武××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本案涉及的刑法的概念是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这件案子的主要教训是:贺×年幼无知,听信欺骗,引狼入室,造成严重后果。青少年学生世界观没有完全定型,思维方式极不稳定,判断事情的能力差,遇到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权衡利弊,切不可头脑发热,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在何处?我认为,勤劳致富,才是正道。上好小学、初中、高中,考上大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获取报酬,才是正道。相反,采取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获得钱财,那是不义之财,那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长大报效祖国,用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同时这个案例还告诉我们,个体户邱×唆使几位学生作案,他们几个在校学生不但不制止,反而积极配合,足见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慎独”意识,缺乏自我约束能力。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可盲从。案例之三:因情结仇不示弱,为防攻击送人命2006年5月14日晚11时许,湛江遂溪县某学校初三学生蔡某在校园内被人用刀刺伤在地,该校老师、学生将其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蔡某身中16刀,因右肺破裂,胸部大出血导致死亡。在大量细致的排查工作后,专案组民警排除了图财害命的可能性,将侦查重点放在“情杀”和“仇杀”两方面。调查中,据最后接触死者的同班女同学陈某回忆说:5月14日是其生日,死者蔡某特意在晚自习的时候来到教室走廊送给她一只手表作礼物。之后,班长李某走进教室,靠近她坐下,并在聊天中用手捏了她的脸颊。见到这一幕,站在走廊的蔡某当即冲进来说:“你想打架吗?以后离她远一点。”李某回答:“不敢”。蔡某为了显示和她的关系亲密,当着李某的面强行拥抱了她。10月27日上午9时,专案组将嫌疑人李某抓获,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李某交待了犯罪事实。据李某交代,5月14日晚10时50分许,蔡某与李某离开教室后在校内相遇,蔡向李挑衅,李某也不甘示弱,为了防止受到攻击,李某回到宿舍,从厨房里拿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稍后,李某再次在初一教学楼下碰见了刚刚从女生宿舍过来的蔡某。蔡见到李后,二话没说,将李推倒在地,李从地上跃起,迅速从身后抽出水果刀向蔡捅去……案发后,李某逃回宿舍换下血衣,下楼时把血衣和水果刀包成一团
本文标题:罗田中心小学法制教育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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