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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系统基本要求;5设计基本参数;6系统组件;7喷头布置;8管道;9水力计算;10供水;11操作与控制;12局部应用系统。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的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1总则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和使用功能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1.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2.1.2闭式系统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1.3开式系统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1.4湿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2.1.5干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2.1.6预作用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探测器、闭式喷头作为探测元件,发生火灾时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2.1.7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2.1.8雨淋系统由开式洒水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组和启动消防水泵,用于灭火的开式系统。2.1.9水幕系统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水流报警装置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或冷却分隔物的开式系统。2.1.10防火分隔水幕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系统。2.1.11防护冷却水幕用于冷却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幕系统。2.1.12作用面积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2.1.13响应时间指数(RTI)闭式喷头的热敏性能指标。2.1.14快速响应喷头响应时间指数RTI≤50(m·s)0.5的闭式喷头。2.1.15特殊响应喷头响应时间指数50RTI≤80(m·s)0.5的闭式喷头。2.1.16标准响应喷头响应时间指数80RTI≤350(m·s)0.5的闭式喷头。2.1.17一只喷头的保护面积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邻喷头的距离与相邻配水支管之间距离的乘积。2.1.18标准覆盖面积喷头一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不超过20㎡的直立型、下垂型洒水喷头及单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不超过18㎡的边墙型洒水喷头。2.1.19扩大覆盖面积喷头一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大于标准覆盖面积喷头的保护面积,且不超过36㎡的洒水喷头,包括直立型、下垂型和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喷头。2.1.20标准流量喷头流量系数为K-80的标准覆盖面积喷头。2.1.21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流量系数K≥161,响应时间指数RTI≤28±8(m·s)0.5,用于保护高堆垛与高架仓库的闭式喷头。2.1.22特殊应用喷头流量系数K≥161、具有较大水滴粒径,在经验证的应用条件下,用于保护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和仓库的闭式喷头,包括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和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2.1.23家用喷头适用于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一种快速响应喷头。2.1.24配水干管报警阀后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2.1.25配水管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2.1.26配水支管直接或通过短立管向喷头供水的管道。2.1.27配水管道配水干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总称。2.1.28短立管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2.1.29消防洒水软管连接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的挠性金属软管及喷头调整固定装置。2.1.30信号阀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2.2符号a——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间距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间距c——障碍物横截面的一个边长Ch——海澄-威廉系数d——管道外径dg——节流管的计算内径dj——管道的计算内径dk——减压孔板的孔口直径e——障碍物横截面的另一个边长f——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的垂直间距g——重力加速度h——系统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H——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Hc——从城市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城市管网的最低水压H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i——管道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k——喷头流量系数L——节流管的长度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P——喷头工作压力P0——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q——喷头流量qi——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qg——管道设计流量Qs——系统设计流量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Z——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ζ——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ξ——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3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3.0.1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轻危险级2中危险级I级、II级3严重危险级I级、II级4仓库危险级I级、II级、III级3.0.2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3.0.3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4系统基本要求4.1一般规定4.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4.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4.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2.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闭式喷头作为探测元件,报警后自动启动;3.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4.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4.2设置场所系统及喷头选型4.2.1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等选择开式或闭式系统。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4.2.2环境温度不低于4°C且不高于70°C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湿式系统。4.2.3环境温度低于4°C或高于70°C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干式系统。4.2.4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预作用系统。1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宜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联动开启的预作用系统;2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和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宜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闭式喷头联动开启的预作用系统。4.2.5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4.2.6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雨淋系统: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II级。4.2.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且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1、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3.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2.0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I、II级或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2、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箱装发泡塑料和袋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4.2.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6条的规定。1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I、II级或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2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7.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6.0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和箱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4.2.9下列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当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1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2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3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4地下商业场所。4.2.10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4.3其他4.3.1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的湿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4.3.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应设有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2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4.3.3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5设计基本参数5.0.1民用建筑和厂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5.0.2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2的规定。5.0.3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的自选商场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本规范第5.0.4和5.0.5条的规定执行。5.0.4仓库及类似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设计下列要求:1当设置场所的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为仓库危险等级I级~~~~III级时,系统设计基本系统不应低于表5.0.4-1~~~~表5.0.4-4的;2当仓库危险级I级、仓库危险II级场所中混杂储存仓库危险级III级物品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4-5的规定。5.0.6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特殊喷头的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
本文标题:《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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