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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读ISBP745本出版物与UCP600•没有UCP600,就没有本出版物。所以,本出版物必须结合UCP600进行解读。换言之,本出版物所描述的实务,可能够详尽了,也可能并不详尽,但无论如何基本原则都在UCP600中。未详尽的部分,如果没有结合UCP600进行解读,可能会产生歧义,这需要引起注意。本出版物与信用证•第一,这里的内容只是在解释UCP600所涉及的信用证审单实务,并不改变实务,也不创造实务。•第二,这里的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相抵触时,优先适用信用证规定。信用证条款的独立性•信用证条款独立于基础交易。然而,信用证终归来源于基础交易,因此实务中信用证条款常常会直接援引作为基础交易的书面形式-订单,乃至形式发票等,这仍然不影响其独立性。相应地,买卖双方在基础交易谈判时便须注意信用证条款的独立性对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以及信用证审单的可能影响,从而未雨绸缪。信用证条款的抽象性•“表面相符”原则•“不得矛盾”原则信用证的模糊条款•第一,如何判断模糊指示和模糊条款?对受益人来说,他要使用信用证,便必须以交单的形式满足信用证的条款。当受益人在一个信用证条款如何满足上,无可无不可,从而无所适从,那么,这个信用证条款就是模糊条款,对应的指示就是模糊指示。反之,则不是。•第二,开证申请人承担指示模糊不清的风险。如此规定的一个很重要目的,是为了劝诫申请人明确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避免在信用证中带有模糊条款,这是源头。•第三,开证行可以在申请人无相反意见下补充或细化指示,以方便信用证使用,但无论如何,必须确保开出的信用证条款没有模糊不清,也没有互相矛盾。信用证的特定含义条款•这里提醒申请人和开证行对UCP条款的特定含义,须事先多加关注,充分熟悉,做到心中有数。信用证的软条款•第一种,信用证要求提交开证申请人出具、签署或副签的检验证书,或其他单据。•第二种,信用证规定付款只有在货物清关或主管当局批准进口后才支付,或者规定允许进口商先借单提货,待检验合格后,由进口商向银行该种检验证书付款。缩写•第一,单据中可以使用普遍承认的缩略语代替全称,反之亦然。•第二,信用证文本中使用的普遍承认的缩略语,单据中仍可以照用,也可以使用其他相同含义的缩略语,也可以使用全称,反之亦然。•第三,非普遍承认的缩略语如何使用?信用证上的缩略语,如果不是普遍承认的,则可能影响到信用证上下文语义的解读。此时,可能会被认定为模糊用语,将由申请人和开证行承担其无法执行或无法正常执行的后果。斜线和逗号•斜线和逗号作为缩略语符号本身,有多种不同的含义,会引发歧义。所以,不建议使用。但是,如果执意使用了斜线或逗号,通过上下文必须足以说明了其含义。如果执意使用了斜线或逗号,而上下文含义不明,则适用于按照标准含义来解读,即斜线或逗号前后是任意组合的选择关系。证明书和证明的签署•当信用证要求证明书(CERTIFICATE)、证明(CERTIFICATION)、申明(DECLARATION)或声明(STATEMENT)时,该单据应签署。证明书和证明的日期•实务中,证明书或声明书通常都会注明日期,然而这并不是必需的。证明书是否需要加注日期,取决于要求证明或声明的类型、要求的措辞和单据上显示的措辞。非证明类单据的签署和日期•如果非证明类单据上的证明文句,看似有出具及签署人作出,那么,该证明文句默认可以不予单据签署,如果需要日期,也可以不予加注单据的出具日期。副本运输单据•第一,信用证要求的副本运输单据,不是UCP意义上的运输单据,但其内容必须满足功能,其数据必须不得矛盾。•第二,信用证的交单期限,默认仅适用于信用证规定且提交正本运输单据时,不适用于副本运输单据。单据的更正证实•第一,受益人出具的单据的更正,原则上无须签署证实。•第二,第三方出具的单据的更正,必须由第三方出具人签署证实。•第三,经签证或证明等的单据的更正,还必须由签证或证明人签署证实。•第四,值得一提的是,在UCP意义上,更正的签署证实形式,仅局限于签字和小签。•第五,副本单据上的数据更正无须证实。为什么呢?归根结底,因为副本单据本身无须签署证实。单据的多处更正及证实•同一单据上多处更正,可以多处分别证实。同一单据上多处更正,也可以接受一处集中证实。单据的更正•单据上的不同字体、字号或手写,可能意味着更正,也可能不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实务中,单据的制作常常使用预先印就的标准格式,在生成一笔特定交易下的单据时,则在标准格式内的空白栏位填写补充具体的内容。因而,空白栏位将可能使用手写,这种情况下将不被认为是更正。不适用UCP600第25条的邮寄单据•寄送信用证规定货物的快递收据等,属于运输单据,相应地,适用UCP600第25条审核。然而,寄送样品、装船通知、副本单据等的快递收据等,则不算运输单据,适用其它单据审核,既要满足信用证规定,又要遵循UCP600第14条F款的“满足功能”原则和第14条D款的“不得矛盾”原则。单据日期•第一,要求汇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必须注明日期,即便信用证没有要求。•第二,汇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以外的单据在信用证要求注明日期时,可以注明出具日期,也可以仅仅援引其他单据日期,还可以注明对应事件发生的日期。•第三,信用证要求注明日期时,则必须注明日期。单据日期与装运日期•第一,任何单据日期,包括出具日期和表明的事件发生日期,可以晚于装运日期。•第二,信用证要求一份单据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可以用单据名称、内容或出具日期来满足。•第三,单据日期可以早于开证日期。•第四,单据日期不得晚于交单日期。单据出具日期与签署•如果单据出具本身是一个过程,先有准备并带准备日期,后有签署也带签署日期,那么,将以签署日期为单据出具日期。因为当单据的出具包括准备和签署这两个环节时,只有单据经过签署才意味着出具手续完成。常用日期短语•NOTLATERTHAN2DAYSAFTER(DATEOREVENT)这是一个开放的日期期间,只限最晚日期(含),天数不限。•ATLEAST2DAYSBEFORE(DATEOREVENT)这也是一个开放的日期期间,只限最晚日期,天数不限。•WITHIN2DAYSOF(DATEOREVENT)这是一个封闭的日期期间,限定了最早日期,也限定了最晚日期,前后5天。•WITHIN这是一个开放的日期期间,限定了最晚日期,天数不限。•ONORABOUT这是一个封闭的日期期间,限定了最早日期,也限定了最晚日期,前后11天。到期日或交单期中的“FROM”与“AFTER”•在到期日或交单期的计算中,使用“FROM”与“AFTER”两词语时没有区别,即都不包括计算起点的日期。日期格式•第一,单据上的日期可以不同的格式表示,只要试图表明的日期能够从该单据或提交的其他单据中确定其确切的含义即可。•第二,建议使用月份的名称而不要使用数字。原因是月份使用英文名称后,年月日便容易分辨,从而确定其确切的含义。空格栏•单据上有空格栏本身并不意味着必须填写。换言之,可以填写,也可以不填写。填写与否并不因为空格的存在而成为必须。与运输有关的非运输单据•运输单据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功能:一是运输“合同证明”,二是运输“货物收据”。而提货通知、提货单、货物收据、货代收货证明、货代装运证明、货代运输证明、货代货物收据和大副收据等之所以属于非运输单据,因为其不具备运输“合同证明”功能。未定义用语•ISBP不鼓励信用证使用UCP600未定义的用语。如果一定要使用,建议信用证同时对其作出定义。如果使用了,且信用证未作定义,其含义将按照本段规定解读。何谓“装运单据”?•所谓“装运单据(SHIPPINGDOCUMENTS),包括除汇票、电讯传送报告和证实寄送单据的快递收据外的所有单据。何谓“过期单据可接受”•信用证如此规定时,则无论如何单据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而无须理会信用证交单期,即不管单据是在交单期之内提交,还是在交单期之后提交,均可接受。何谓“第三方单据可接受”•信用证“第三方单据可接受”的规定,指的是第三方,即受益人以外的一个实体作为出具人出具的单据可接受。当然,这以信用证或UCP600没有另外规定其出具人为前提。何谓“第三方单据不可接受”•“第三方单据不可接受”没有任何含义。何谓“出口国”•信用证实务中的“出口国”,可以是受益人所在国,还可以是货物原产地所在国,或者是承运人接收货物地、货物装运地、发送地所在国。当然,这里的所在国,也同样适用于所在地区。何谓“船公司”•在信用证实务中,所谓“船公司(SHIPPINGCOMPANY),采用的是一个宽泛的定义,指承运人、船长,或租船提单下的船长、船东或租船人,或注明作为上述任何一方代理人的实体。•请注意,以上规定适用于信用证在描述与运输有关的证明书或证明、声明书或声明的出具人的有关上下文中使用”船公司“一词,即常见的”船公司证明“。而且,该“船公司”可以不是运输单据的出具人或签署人,当然也可以是。何谓“所交单据可接受”•交单起码包括一种规定的单据。否则,不成其为信用证下的交单。•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这是在控制银行开证信用风险的时间敞口。•不超过信用证可支款金额。这是在控制银行开证信用风险的金额敞口。单据出具人的判断•一看“函头”•二看“签署”规定语言和要求数据•信用证规定单据语言的情况下,这仅适用于信用证或UCP600要求的数据以该语言显示。换言之,信用证或UCP600未要求的数据可以使用规定语言显示,也可不使用规定语言显示。显然,无论如何,银行只审核以“规定语言”---可接受语言显示的数据,包括“要求数据”和“非要求数据”,而“非规定语言”显示的数据则不予理会。没有规定语言•如果信用证未规定语言,单据可以以任何语言出具,包括开证行根本就不认识的语言。保兑行与指定银行是否限定语言•保兑行和指定银行可以限定使用语言的数量,作为履行指定责任的条件。此时,单据的数据只能以可用的语言显示。如果没有限定语言,保兑行和指定银行便有责任审核单据上以所有可接受语言显示的数据,即便可能对某些语言并不熟悉,甚至极其生僻。其他语言和填写数据•单据上以信用证要求或允许以外的其他语言填写的数据,银行默认无须审核。因为这些语言不是可接受语言。其他语言和特定数据•个人或实体的名字、印章、合法化、背书或类似文字,单据上预先印就的文字、栏位名称等属于例外,即尽管信用证限制了单据语言,这些文字仍可以其他语言显示。显然,此“特定数据”仍需审核。数学计算的判断•第一,银行无须审核单据上显示的数学计算过程。当然,如果信用证要求,银行则还是必须予以审核。•第二,如果信用证没有要求,那么,银行无须审核单据上显示的数学计算过程,但对于明显的数学计算错误,仍必须关照。•第三,无论如何,银行必须审核作为数学计算结果的总量,如金额、数量、重量或包装件数等。拼写错误的定性•单据上的拼写错误,是否影响了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换言之,如果未影响所在句子的含义,属于比较轻微的,则不构成不符点,可以接受。如果影响了所在句子的含义,属于比较严重的,则构成不符点,从而不可以接受。多页单据的判断•当一份单据包括不止一页时,应该能够确定这些不同页同属一份单据。显然,这一个原则基于一个前提,即不同页之间必须具有联系。相应地,具体的判断方法,就是同一份单据不同页之间的不同的联系方式了,包括物理联系和逻辑联系。多页单据的签字或背书•同一份多页单据如果有签署栏或背书栏,则优先在签署栏签署或背书栏里背书,如果没有签署栏或背书栏,则可以在任何一页单据的任何位置签署或背书。非单据化条件•“非单据化条件”,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换言之,由于未提供相应的单据或未在单据上表明满足该“非单据化条件”,银行也不能将其视为不符点。但是,单据上的数据无论如何不得与“非单据化条件”矛盾。•提交“未规定单据”本身,将不予理会。当然,也不因此构成不符点,也不因为该单据显示的数据与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或UCP规定矛盾而构成不符点。•对于银行,接收到未规定单据,可以保留,也可以退还给交单人。UCP600倾向于退还给交单人。正本的判断•银行应将任何带有看似出具人的原始签
本文标题:品读ISBP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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