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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服务贸易业指引一、CEPA项下投资服务业项目受理及审批机关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广东省各级外经贸部门。各级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需前置核准的投资项目)。如:财政、旅游、卫生、交通、建设、电信等行政管理机关。投资项目审批按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受理和审批机关不一定同级。向拟投资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局递交项目申请材料。二、投资服务业项目需向外经贸部门提供的材料1、申请设立企业的请示或申请函;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3、拟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外资企业申请表;4、如需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前置核准的,则提供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5、拟设立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或拟设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6、投资者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或以自然人投资的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认证和公证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允许以独资形式投资服务业的,提供符合“香港公司定义”的证明文件;7、需要进口的设备清单;8、拟设立企业的场地来源证明(复印件);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三、广东省各地的投资便利措施广东省各地设立有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和办事大厅等,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也有很多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申请设立企业的全程服务。2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额。如基本建设资金、流动资金等之和。注册资本:设立的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认缴出资额。基本要求:经营规模与投入资金相适应。特别要求:相关服务业专项规定中有特别要求,如经营全部国际货代业务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500万元人民币。五、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需明确经营范围,如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范围中需明确商品品名,销售方式(批发、零售);投资国际货贷企业,需明确经营何种货贷业务。六、CEPA项下投资部分服务业适用政策及条件商业:适用规定:《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3广告:适用规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令[2004]第8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二)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三)有广告经营业绩。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二)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注册资本全部缴清;(二)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对外贸易公司:适用规定:《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外经贸部令[2003]第1号),《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3]第10号)申请设立对外贸易公司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内地贸易额应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中西部地区设立对外贸易公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内地贸易额不应低于500万美元。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对外贸易公司,对外贸易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以及其它必备的物4质条件。电影院:适用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1号)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二)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四)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五)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六)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CEPA补充协议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出口采购中心:适用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3]第3号)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的外国投资者,应拥有跨国营销网络,具备出口采购能力。以合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采购中心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外投资者出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在中国设立的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出口采购中心。会议展览公司:5适用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04]第1号)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有主办国际博览会、专业展览会或国际会议的经历和业绩。旅行社:适用规定:《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2003]19号)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三)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四)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五)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上述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外,第(二)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外商控股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三)投资者符合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四)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CEPA补充协议二: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香港旅游企业的年营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的香港旅游企业的年营业额不低于1200万美元。国际货代:适用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619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符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道路运输业:适用规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外经贸部令[2001]第9号)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它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适用规定:《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交通部、商务部令[2003]第12号)7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货运业务。国际海运业:适用规定:《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商务部令[2004]第1号)经交通部和商务部批准,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海运业:(一)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三)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四)有具备交通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五)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六)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在国际海运企业或者国际海运辅助企业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具有同港口和海关等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能力;8(三)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二)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三)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民用航空业:适用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2002]第110号)外商投资民航业范围包括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运输相关项目。禁止外商投资和管理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机场,在同等条件下,对具有国际先进经营管理水平的外国同类企业予以优先考虑。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应当由中方相对控股。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由中方控股;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由中方控股;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外商投资的合营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适用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作、合资或独资形式提供中小机场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有效期不超过20年。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作、合资或独资形式提供机场管理培训、咨9询服务。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资或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代理服务、装卸控制和通信联络及离港控制系统服务、集装设备管理服务、旅客与行李服务、货物与邮件服务、机坪服务、飞机服务等七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已获得香港、澳门从事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业务的专业牌照,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建筑业企业:适用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2002]第113号)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
本文标题:(简体)投资服务贸易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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