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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服务贸易法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一、国际服务贸易概念1、服务是指服务主体应服务客体的要求所做的工作或所尽的义务。2、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有形的,即指发生在国家之间的符合服务定义的直接服务输出与输入活动。3、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不仅包括有形的劳动力的输出输入,也包括无形的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实体接触的情况下的交易活动。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定义:(1)过境交付——无人员、物资和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电讯、邮电、电脑网络实现(2)境外消费——消费者到服务提供国接受服务(3)商业存在——国外的企业和经济实体来本国开业,提供服务(4)自然人流动——允许外国的个人来本国提供服务二、服务贸易的特点1、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2、不可存储3、无形异质三、服务贸易分类(SISD):1、商业2、通讯3、建筑与工程4、销售5、教育6、环境7、金融8、健康与社会服务9、与旅游有关的服务10、文化与体育服务11、运输服务四、法律渊源1、全球性——世贸组织框架下法律规范《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包括8个附录和各成员方做出的具体承诺表)《世贸组织协定》2、区域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欧洲联盟条约》《澳新紧密经济关系协议》3、各国国内有关服务贸易的立法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二、提单三、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概念: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海运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活动。(二)种类: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1、定义:是指在预先固定的航线上,按照船公司制定的船期表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来往行驶而言。2、班轮运输的特点船舶行驶的航线和停靠的港口都是固定的。船舶按船期表航行,船舶开航和到港时间都较为固定。船公司按预先公布的班轮运价表收取运费,运费率相对固定。在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运费的港口装卸费由船方负担。班轮承运货物比较灵活,不论数量多少,只要有舱位,都接受装运.班轮运输3、班轮装运的流程(1)订舱托运人向承运人申请货物运输,订舱时应在订舱单中填写货物的详细情况,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即完成订舱。(2)签发装货单并报关承运人接受托运人装运申请后,即将装货单签发给托运人,托运人凭该单办理报关手续。(3)装船并签发装船提单海关在装货单上盖章后,承运人开始收货装船。装毕,大副签发收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托运人凭大副收据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大宗货物一般采用租船运输。定程租船——船舶出租人提供全部或部分仓位,将指定货物从一港口运往另一港口。定期租船-——在租赁期间,租船人可根据租船合同规定的航行区域自由使用和调度船舶。光船租船-——是租船的一种,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租船运输(三)租船合同租船合同可分为光船租赁合同(它在海运中较少采用)、定期租船合同\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程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又称程租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货物,从一港口运往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因此,在合同中,除有关的船舶条款外,还应包括装卸港口、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等,货物条款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时期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二、提单1、概念提单(BillofLoading,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字面义就是“提货的单据”。2、提单的内容提单正面内容并无固定格式,正面主要条款: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对危险货物的危险性质的说明;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船舶名称;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卸货港;提单签发的日期、地点、份数;运费的支付;承运人或代理人签字。。提单的背面条款一般包括:名词定义;法律适用;承运人的责任和豁免;共同海损;双方有责碰撞等。2、提单的种类(1)按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A、已装船提单指货物装上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必须载明装船日期和船名。B、备运提单指货物已交承运人但还没有装船时,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因该提单未说明何时装船、能否装船,买方不能据此得知何时收货,所以,买方一般不愿接受这种提单。(2)按提单是否可以流通转让,可将提单分为:A、不可转让提单即记名提单。该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要填写特定收货人的名称,故只能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承运人也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该提单不能转让他人流通,所以不常使用。B、可转让提单指可通过交付或者背书而流通转让的提单。又可具体分为不记名提单,指指示提单,指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指示”提单或“凭某人指示”提单。该提单可以通过背书、交付而转让,既可以流通转让,又可以控制提单流向,故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3)根据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进行批注,可以将提单分为:A、清洁提单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未加任何不良信息的批注的提单。该提单表明,货物是在表面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装船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卖方必须提供清洁提单。B、不清洁提单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加有不良批注的提单。包括:“污损”、“包破”、“锈损”等,承运人对属于不良批注范围内的货损不负责任。周二(下午)(4)按货物是否需要中转,分为:直达提单是指货物由装运港直接运达目的港而不转船的提单;转船提单(海上联运)是指货物在中途交给其他承运人用船舶运至目的港的提单;多式联运提单是将货物经过多种运输方式运至目的地的提单,多用于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222224、提单的功能(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提单由承运人单方签发的,无需托运人签字,故提单不是海上运输合同本身(实务上,一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二能证明这种合同的内容。承运人的权利义务适用提单的规定。但提单转让后,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完全以提单为据,这时,提单就是合同。(2)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表明收到货物,或收货待运。(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是提单所代表的货物的所有人。其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提单的转让;二是提单即为提货单;三是承运人保证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5、提单的转让1、属于可转让的提单。对于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而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则可转让;2、提单持有人有转让货物所有权的意图,即要进行背书。但不记名提单转让时,无须背书,在交单时即发生转让。指示提单的转让须经背书并交付才能完成,提单在交单时转让。背书的法律效力所谓背书就是提单持有人在提单的背面签名。如果在签名之外,不写明货物交给谁,称空白背书;如果写明交给谁或凭某人的指示,如“交张三或其指定的人”,称全衔背书。对于这种背书,被背书人仍可以背书的方式对提单再次转让。1、提单的背书与交付,可以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提单可以多次转让,实际收货人是提单的最后受让人。2、提单经背书与交付,可将转让人在提单合同中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转移给受让人,而无需联系原来的租船人。3、租船人将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给他的提单背书给第三人时,该提单成为不同于租船合同的新合同。三、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依据1、《海牙规则》——《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2、《维斯比规则》——《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3、《汉堡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4、《鹿特丹规则》——《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二)托运人的义务与权利主要义务:1、支付运费2、妥善包装和申报运送物3、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4、妥善托运危险货物。《海商法》第68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本款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海牙规则》第4条第6款: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事先不知其性质而装载的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的货物,可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害或费用负责。如果承运人知道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载,则在该项货物对船舶或货载发生危险时,亦得同样将该项货物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如发生共同海损不在此限。(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承运人是货物的运输人和保管人,主要权利有:1、批注权2、收取运费权3、货物留置权4、请求拍卖权5、危险货物销毁权6、邻近港口卸载权。主要的义务是:适航义务(管船义务)管货义务不得绕航速遣及交货义务等管货义务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海牙规则》第3条第二款:除遵照第四条规定外,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海商法》第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A公司委托B公司所属的“新生轮”运输6000箱冻鸡,经过月余航行,到达上海港卸货后发现全部冻鸡结冻变质,造成损失132000美元。B公司称货物装船前冷藏舱设备已由当地船检局检查,整个航程中机器正常,温度为负12-17度之间。货损原因是由于冷却器冻塞,冷气打不进冷藏舱所致。并主张管船过失免责。问题: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提示:管船和管货(三)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内,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而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事项。1、海牙规则的免责规定:虽克尽职责也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3)海上或其它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限制工作。(11)暴动和骚乱。(l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14)包装不善。(15)唛头不清或不当。ITEM:DVDPLAYERSINGAPORTTRANSFERMADEINCHINA.(16)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2、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规定了12种免责情况:(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
本文标题:5-国际服务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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