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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要点质量监督登记编号:监督部名称:监督部质量监督工程师:水暖监督工程师:电气监督工程师:监督部长审核签字:质量监督开始时间: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年月日2/5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清单序号交底项目名称是否交底备注1监督工作的依据、方法和内容√2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3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要求√4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5对建设单位的几点提示√6深度大于4米的基坑、基槽工程7桩基工程8钢筋混凝土工程9填充墙砌体工程10钢结构工程11住宅工程1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13居住建筑节能工程14幕墙工程15屋面工程16给排水及采暖工程17通风空调工程18电气安装工程19水、电分部(公建、住宅工程)的补充要点被交底人签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桩基承包单位交底人签字交底时间3/58监督工作的依据、方法和内容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核查受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构配件及商品砼生产单位的资质,检查人员资格以及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工程质量。1.工程质量监督采取地基、基础、主体、竣工四次过程验收的监督,日常采取抽检、巡检相结合的监督方法。2.工程施工中监督人员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其重点是地基工程、基础工程、验槽、主体结构工程,和影响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并利用先进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3.地基、基础、主体分部验收时,由建设(监理)单位提前5日通知监督站备查。4.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名称、地点、时间、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站,监督站将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进行监督。地基验槽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同施工单位提前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及监督站。5.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验收规范、文件的规定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依据规定进行处罚。执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一)、手册的精髓是“过程控制、责任到人”。其目的是:要求建设、监理、工程承包商加强内部工序控制,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制度,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二)、执行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的必要条件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重视,在施工管理人员当中树立起质量意识。2.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学习手册,不明白的要继续组织探讨学习,或向监督工程师咨询,直到会填写、会执行为止。要将手册的执行当成每日必查项目,将其贯彻到日常工作中。3.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纳入到施工现场的质量保证体系中。4.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检查手册的执行情况。4/58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要求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1.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勘探前办理备案、对需要进行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的项目应到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办理告知性备案、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对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开发区内居住项目、公共建筑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需进行施工图(含设计变更)审查。2.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监督交底、第一次工地会议等情况:第一次工地会议需反映至少三个方面: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建设单位单位对总监的授权、总监对施工单位的监理交底。并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会议纪要的内容进行签字认可。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应提供会审记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齐全。所有设计变更,包括蓝图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齐全后方可施工。4.有无眀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5.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6.当装修工程中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发生变更时,审查是否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7.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执行“一办法三手册”;需要说明的是:手册中在签字栏建设单位的签字可以授权给总监,但要有授权书;否则建设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必须签字。8.对监理签发的停工令等其他需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资料或行为进行检查并确认。如: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检查验收记录表中,建设单位必须签字。9.组织工程阶段验收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竣工(电梯)验收,若为住宅工程,还要相应增加埋地采暖管道隐蔽验收。10.凡需进行变形控制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沉降观测单位签5/58订观测合同,并由观测单位制定出观测方案后,方可报请开工。沉降观测单位指有沉降变形观测资质并与地基基础处理、主体结构施工无关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11.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1.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勘察、设计文件有责任人签字。3.勘察原始记录按照规定进行记录。4.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5.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施工图审查并获批准。6.进行设计交底;图纸及设计变更时有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7.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8.设计单位有设计任务书、勘察成果应用、计算结果分析。检查设计说明,标准图选用明确,合理使用年限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勘察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9.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按规定审定。10.参加阶段性验收并及时提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11.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因设计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设计要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因勘察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勘察单位要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书中的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人员按照施工合同书规定配齐,若调配主要管理人员,有建设单位书面签字认可。施工单位现场必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并得以贯彻执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至少应建立如下质量管理制度:(1)材料、构配件、设备采购制度;6/58(2)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及管理制度;(3)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处理制度;(4)施工设备采购、进场验收、管理制度;(5)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制度;(6)工序检查制度(即“三检制”);(7)质量考评、奖惩制度;(8)质量事故处理制度;(9)索赔制度;(10)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11)施工资料管理制度;(12)见证取样制度;(13)技术交底制度;内部例会制度;(1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报审制度;(15)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16)施工图纸、标准图集、验收规范、企业标准、地方规定文件的收集及管理制度;(17)执行“一办法三手册”制度;(18)图纸审查、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作制度等。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4.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试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建立相关台帐记录(见证取样台帐、计量器具管理台帐等),方便管理;5.健全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和制订隐蔽检测计划,做好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及规范涉及的检查记录如GB50205-2001中对进场钢构件、高强螺栓施工记录、端板缝隙施工单位进行100%检查。记录要及时、真实;有三检制执行记录;6.涉及工程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检测或试验;7.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7/588.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9.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要有记录,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记录体现在:总包应对分包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对分包的工作范围内分部、分项工程、工序及时组织技术交底、验收,并签字齐全;10.总承包单位是否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11.施工单位对影响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是否进行复试,取样是否按见证抽样制度执行;12.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要及时、真实、完整;13.对质量监督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所发工程整改的回复报告;14.执行“一办法三手册”,与现场实际吻合、结论明确;15.《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规定: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8/58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9/58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第六条专家论证审查(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16.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一)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质、配备及人员到位情况、监理工作制度A、人员资格查监理上岗证,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监理资格,针对钢结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型钢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本文标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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