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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99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99年要點審查參考原則(一)基本條件:1.現任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2.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介聘。提醒申請教師注意。3.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滿規定期限者。提醒申請教師注意。4.申請介聘至國立師院附設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提醒申請教師注意。5.申請介聘臺中市或臺中市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年齡未滿五十五歲,且任教不滿七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自願退休。提醒申請教師注意。(二)服務條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7月31日止外,餘一律採計至5月12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各縣(市)存查。1.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一般服務2學期就可以申請介聘,檢附服務學校同意書。2.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地區學校服務;持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持有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22條規定,始得介聘一般地區。持有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22條」規定者,可以先以切結方式介聘,屆時再換一般地區教師證。3.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前(八月一日)復職者。檢附縣市政府復職證明文件。臺灣省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各縣市自行控管。六、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應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之間為限,核給標準如下:要求學校確實審查年資及考績部份,不得有短列情事。(一)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如須檢附戶籍謄本時,應附99.4.13起至99年要點審查參考原則99.5.12止之全戶戶籍謄本。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不含兼課、兼職),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1.服務年資是以結婚日起算。2.須檢具配偶服務機關投保公(勞)保或持有自營事業登記證明及投保健保證明。3.兼職或兼課或是以學生身份(博士班、項士班等)不予採計。4.服義務兵役之所在地不算工作地,志願役可採計。5.須連續一年以上,若服務不同單位且無中斷年資,則准予併計。6.配偶為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及投保健保證明。配偶為自營商無法開具服務證明,亦無法以其他方式認定,不予採計。以營利事業登記所在縣市為採計標準。7.檢附結婚證明(可以戶籍謄本代替)。2.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1.檢附結婚證明(可以戶籍謄本替代)。2.須檢附戶籍謄本。3.須連續設籍2年以上。4.須檢附配偶之服務證明。(增)3.喪偶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或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之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配偶者,申請至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配偶設籍縣(市)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1.須檢附戶籍謄本及可以佐證配偶死亡證明文件(可以戶籍謄本替代)。2.依法認可之養父母及養子女比照父母或子女採計。3.持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資格者(重大傷病證明可至健保局各分局及聯絡辦公室申請),須在有效期間內。4.母或父設籍不同縣市均可採計、例父設籍台北縣,母設籍桃園縣,教師選填縣市甲為台北縣,乙為桃園縣,皆可採計為90分。4.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1.須檢附戶籍謄本。2.依法認可之養父母可比照父母採計。3.母或父設籍不同縣市均可採計,例父設籍台北縣,母設籍桃園縣,教師選填縣市甲為台北縣,乙為桃園縣,皆可採計為90分。4.檢附結婚證明(可以戶籍謄本替代)5.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聘至他縣(市)者,給六十分。1.須檢附離婚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2.現服務學校離婚者始採計。6.單身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1.須檢附戶籍謄本。2.母或父設籍不同縣市均可採計,例父設籍台北縣,母設籍桃園縣,單身教師選填縣市甲為台北縣,乙為桃園縣,皆可採計為60分99年要點審查參考原則7.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市)之事實)者,給六十分。「全家遷居」指與家人同時有跨縣市遷居之事實。(未婚教師應與父母一起遷居;已婚教師無子女者應夫妻一起遷居,有子女者應夫妻子女一起遷居【父母或夫妻一方死亡者,以生存者一方為準】)。8.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聘者,給六十分。檢附服務證明9.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二)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學校之間為限,且為維持介聘作業之公平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應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1.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1.各階段別不可以合併採計2.兵役為義務役可以採計,不含志願役。3.私立學校(幼稚園)服務年資符合行政院服務獎章頒發之服務認定標準年資者准併計。2.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檢附服務證明。3.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二分。檢附服務證明。4.在本縣(市)學校、幼稚園兼任處(室)主任、園長,每滿一年加給二分。檢附兼職證明。5.在本縣(市)學校、幼稚園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主計,每滿一年加給一分(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檢附兼職證明。6.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五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1.實習教師係指以舊制(登記制)之公費生。2.試用教師必須持有試用教師證始得採計。(三)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為93-97學年度成績考核。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檢附成績考核表。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檢附成績考核表。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檢附成績考核表。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檢附成績考核表。(四)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由所屬機關或所屬上級機關核給之嘉獎、記功、記大功,縣市級、省級、中央級核給之獎狀為認定標準(如選舉准予採計)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同上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同上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同上99年要點審查參考原則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市)級每紙給○.五分,省級者每紙給一.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同上(五)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各縣巿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記。1.教師只要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符合「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並由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進修的學位或學分都給分(惟需檢附同意進修相關文件),學分逐年採計,以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為認定標準;另空中大學之進修、研習學分則予採計。2.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之進修、研習,始得採計;另參加其他機關團體(如教師會、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補習班等)辦理之進修、研習,未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不得採計。3.教師參加網路文官E學院、地方E學中心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等數位學習時數,需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可,方可採計。(六)特殊加分:服務於同一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實際擔任教學已滿三年者,加三十分。檢附證明七、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有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1.特教—持身心障礙類合格證教師,均可填寫各身心障礙類別(如啟智類、學障類)不須有實際任教,但以三類為限。2.一般教師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須提出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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