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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与人员诚信意识,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与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公布,信用考核、评定和应用。第四条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建立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档案,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分等级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监总站”)负责实施。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信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检测机构的信用第六条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备案证书)复印件,检测机构人员名单,其它资料复印件等。(二)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情况。(三)良好行为记录。(四)不良行为记录。(五)信用评定情况。第七条检测机构受到设区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证等情形的行为,均认定为良好行为。第八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认定为不良行为。(一)不符合资质标准仍对外开展业务;(二)资质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已过期仍对外开展业务;(三)超出资质范围开展业务;(四)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转包检测业务;(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六)篡改、伪造检测试验数据,出具虚假检测试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七)未按规定上报不合格事项,未建立不合格台帐;(八)有严重违反技术标准、违反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九)检测机构背离诚信,违约或者不正当竞争等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2(十)不参加试验室能力验证或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的;(十一)其它不良行为。第三章检测人员的信用第九条检测人员信用档案包含检测人员基本信息、检测人员良好行为记录、检测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评定情况。第十条检测人员基本信息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编号及可从事检测项目、当前工作岗位、工作简历等。第十一条检测人员在日常检测工作、技术创新、教育培训等方面表现良好,受到各类个人表彰、荣誉称号、奖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良好行为。第十二条检测人员的以下行为为不良行为:(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的;(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上岗证书的;(四)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五)伪造或修改检测报告的;(六)未按相关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规定的方法开展检测工作,造成检测数据失真的;(七)因玩忽职守,在检测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八)超出本人岗位合格证书中规定项目范围进行检测活动的;(九)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不配合或阻挠检查的,检查中被发现不能胜任相关项目检测工作的;(十)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检测能力考核不合格的;(十一)其他不良行为。第四章信用评定和管理第十三条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档案应通过以下途径建立:(一)基本情况记录:检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一)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基本信息表》(附表二),并在取得检测机构资质或许可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稿两种方式上报区质安监总站。(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辖区的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并附上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相关证明文件,报区质安监总站。(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检查评比以及收到的投诉举报所反映的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区质安监总站负责收集。第十四条区质安监总站每年对检测机构信用和能力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根据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记录,以及检测能力、业绩情况、职业道德准则遵守情况等,将全区检测机构分为A、B、C三个等级,具体评定等级要求见附表。对检测机构和个人存在带★条款的扣分事项,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第十五条区质安监总站建立全区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档案及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行为的监督管理。每年公布“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级名单”,并将各检测机构的等级录入信用档案。第十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情况,建立《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在A级检测机构中选择一批能力强、信誉3好的纳入目录,推荐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检测工作。定期对目录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列入目录的检测机构承接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要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力度,确保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质量。第十七条根据检测机构的年度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为:(一)对A级检测机构: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监督检查。(二)对B级检测机构: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监督检查。(三)对C级检测机构:实行信用惩戒机制,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连续两次被评定为C级的检测机构,不予受理资质证书延期等相关业务。(四)对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在领取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按照C级检测机构的标准进行监管。(五)对B、C级检测机构与人员,不允许参加年度先进检测机构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六)连续两次被评定为C级的检测人员,收回其岗位证书。第十八条信用档案实行公布制度。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档案中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信用等级的记录期至终止从业时止,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记录期为3年。信用档案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在网站上查询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档案。第十九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检测机构与人员注册所在地在外省的,由区质安监总站将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其注册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条检测机构与人员认为其被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报送该信息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提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意见,报区质安监总站审定后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答复。第二十一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奖罚机制,对在信用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中,表现突出的相关检测机构与人员,以及敢于披露不良行为的有关检测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4附件1: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一、检测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设立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电子邮箱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有效期注册资金经济性质资质证书编号有效期计量认证证书编号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职称电话质量负责人职称电话人员总数专业技术人员数中级职称人数高级职称人数仪器设备总台(套)数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万元)工作面积(m2)房屋建筑面积(m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内容5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序号评价内容加、扣分备注(加、扣分原因描述)1诚信激励加分1.1获得自治区级检测工作先进单位的加20分;获得市级检测工作先进单位的加10分。1.2检测机构的人员参加了国家或行业检测标准规范编写的,加15分,参加地方检测标准规范编写的,加10分1.3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发表1篇论文加5分;在自治区级刊物上每发表1篇论文加3分;在市级刊物上每发表1篇论文加1分;2失信惩戒扣分★2.1超出资质或备案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扣35分★2.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增项的,扣35分★2.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扣35分★2.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转包检测业务,扣35分★2.5聘用的检测人员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扣35分★2.6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扣35分★2.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溯源的,扣35分★2.8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扣35分6★2.9拒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的,扣35分2.10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扣30分2.11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扣10分2.12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检测试验信息的,扣10分2.13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扣20分;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的,扣10分2.14因违规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0分;被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15分2.15检测机构因违约、低价、无序不正当竞争等情况受到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扣10分2.16未按要求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每次扣5分2.17未严格执行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扣10分2.18强制性检定的仪器设备未按要求进行周期检定的,每台扣10分2.19检测报告结论错误的,采用错误、过期、作废标准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2.20检测过程未采取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措施,造成检测人员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的,扣20分2.21检测机构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2.22检测机构跨市从事检测业务,检测前未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扣15分2.23因检测机构的原因使得监管部门无法实施网上监管的,扣15分72.24检测数据、检测报告不进入检测业务软件管理系统的,扣15分2.25其他不良行为,酌情扣分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总计得分100+以上各项得分检测机构信用评级得分≥100分:A级70≤得分100分:B级得分70分:C级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意见(盖章)年月日8附件2: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用等级评价表一、检测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二寸照片毕业院校毕业时间专业学历现任职务技术职称评定时间从事检测工作年限资格证书编号所在检测机构名称持证资格类别持证资格类别持证检测项目范围有效期工作简历9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序号评价内容加、扣分备注(加、扣分原因描述)1诚信激励加分1.1检测人员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加15分;获得自治区级奖励的,加10分,获得市级奖励的,加7分1.2检测人员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发表1篇论文加5分;在省级刊物上每发表1篇论文,加3分1.3积极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检测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经调查属实的,加10分1.4参加了国家或行业检测标准规范编写的,加15分;参加地方检测标准规范编写的,加10分2失信惩戒扣分★2.1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的,扣35分★2.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上岗证书的,扣35分★2.3伪造检测数据的,扣35分★2.4未按相关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规定的方法开展检测工作,造成检测数据失真的,扣35分10★2.5超出本人岗位证书中规定项目范围进行检测活动的,扣35分2.6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扣15分2.7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不配合或阻挠检查的,检查中被发现不能胜任相关项目检测工作的,扣20分2.8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扣20分2.9恶意中伤他人和其他检测机构,损害其名誉的,扣20分2.10其他不良行为,酌情扣分检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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