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gats框架下我国电信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GATS框架下我国电信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姓名:张晓英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学指导教师:侯淑波20071101GATS框架下我国电信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作者:张晓英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罗维电信服务合同和法律上的若干问题研究2006合同能力的不平等导致电信服务合同的主体不再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如何摒弃形式上的“契约自由”从而实现实质上的“契约正义”,如何在公共利益与企业、消费者个人利益的矛盾之间寻找一个“均衡点”?笔者尝试从对电信及电信服务的基本理论的阐述入手,通过对电信服务合同性质的分析,同时参考国外相关立法和理论,提出构建和完善规制电信服务合同的法律——电信法的立法构想,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对电信服务合同的规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正文共分四章,摘要如下:第一章:研究电信及电信服务的定义及电信业务分类,这是对电信业的整体透视。笔者具体考察了电信的定义,因定义不同,直接导致法律适用与规范范围的差异。我国已有的电信立法似乎很少关注对法律概念的立法界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的电信立法则更多为“业务和技术描述法”。通过研究电信业务的分类,进一步说明电信服务的范畴,并详细地分析了各国电信业务的分类情况。分类是我们全面认识事物的一种重要手段,分类有助于加深我们的认识,加快我们的实践。比较国内外对电信服务的分类,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电信法》时,应当超越《电信条例》的业务分类方式,从简化管理的方式对电信业务重新进行分类。电信服务业涉及的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是《电信条例》,《电信法》颁布实施后也将成为电信服务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有关电信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将列入下文述及的“电信管理法”中,“电信服务法”的内容则包括电信服务企业(电信运营商)在设立和运营活动中的法律法规。由于电信服务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是主要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合同法》也是“电信服务法”的重要法律渊源。第二章:研究电信服务合同的种类及性质。所谓电信服务合同,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其有形资产和国家许可分配的电信资源,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提供通信服务,由使用人支付费用,因而与电信用户签订的、具有电信特性的合同。当然,从统一的合同范畴而言,合同的异化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合同存在普遍意志与特殊意志的矛盾,导致合同由意思自治的本质异化为一种确立权利义务的形式,成为具有不同特征、涵盖复杂的社会关系、受不同法律原则和规范调整的跨部门法律制度。最后探讨了在法律无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对电信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当然这只是权宜之计,根本解决方法在于及早出台电信法对其予以规制。第三章:研究电信服务合同的主体、内容及举证责任。合同的本意在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然而合同并非一成不变,格式合同及其概念的出现使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陷入最大困境。所谓格式合同是指由“强势”的经营者一方(通常为公用事业企业)或者政府部门(包括政府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单方面拟订具有固定格式和内容的合同条款,“弱势”的另一方——消费者、劳动者、小业主或一般民间业者,事实上不得不接受该条款而订立的合同。笔者重点分析电信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举证责任,由于没有专门法律规制,及利益驱动和电信公用事业部门的官商作风,电信服务合同确实存在限制竞争和契约自由、容易对弱势一方造成损害等弊端,对它的规制亦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因社会和经济的社会化而给契约自由带来的限制,及合同内容更直接地体现社会意志,是社会经济发展之必然。故应制定专门的《电信法》,使之与传统的民商法及其合同制度共同作用,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第四章:关于我国电信服务合同的规制及原则。笔者认为应强调国家对电信服务合同的事先干预,在我国目前尚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前提下,对不完全竞争的电信服务合同实行有效的监管将是完善电信服务合同的主要途径。这就决定了规制电信市场完善的法律体系应该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信法》等法律与在各项法律、法规之下行业自律的技术性和操作性规范的有效组合。我们应尽快制定规制电信服务合同的法律,如《反垄断法》,《电信法》等,来完善法律规制,打破行业垄断。笔者从总体和具体两个角度提出构建和完善电信服务合同综合规制体系的设想。2.学位论文安林杰电信服务业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2006垄断是竞争的对立面,也是竞争发展的必然产物,垄断反过来限制和消除竞争。因此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保护竞争。竞争理论是文章的基础,现实条件下我国电信服务业的同质竞争、异质竞争、潜在竞争已表现得非常活跃,中国电信服务业也从中国电信独家垄断到现在的六家基础电信企业竞争,反垄断改革却得了较大成就。与此同时,竞争也大大促进了中国电信业的发展。但是与世界电信服务业相比,目前中国电信服务业垄断问题依然突出,主要表现为垄断的市场结构和各种垄断行为,同时行政性垄断也有着深刻的影响。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应是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对规模经济认识的错误。论文通过对我国电信服务业现状和问题的分析,总结分析了我国电信服务业垄断的各种表现及垄断原因,采用经济学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电信服务业自然垄断瓦解的因素及可竞争性,为电信业彻底破除垄断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与国外电信业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及实践的比较研究后,得出的结果表明我国电信业建立反垄断法律制度是完全必要和可行的。主要原因在于技术的进步和市场规模的扩大,电信业自然垄断的条件已经瓦解,竞争已成为电信业充分发展的前提条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较短,文章对电信服务业的行政性垄断也作了深刻的分析。最后,以WTO为背景,并结合我国的历史文化,通过与世界主要国家反垄断法律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以及世界电信业发展趋势的比较,分析了我国现有电信业法律和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不足和缺陷,进而提出我国电信服务业反垄断法律制度建立的对策。包括完善电信服务业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主要是处理好反垄断法和电信法的协调关系;重新确立电信产业的市场结构,扩大市场竞争范围;控制互联互通等垄断行为;放松政府对电信业的管制,主要是对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取消完全管制,放宽电信市场准入;坚决反对行政性垄断等。这些观点的创新在于超越了现有电信服务业的范围和现有法律的框架,构建了我国电信服务业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理论,同时对我国电信服务业的反垄断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3.期刊论文王春晖电信网间互联合同的法律特征与基本原则-通信企业管理2004,(3)电信网问互联法律制度是国家为了建立电信网之间的有效通信联接,依法促使提供电信服务的经营者们将设备、网络、业务联接起来,使某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与另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进行通信或使用另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业务的制度.从企业运行的法律框架上讲,电信网间互联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产权制度.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企业应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通畅的现代产权制度.4.学位论文薛颖中国电信服务业外资准入法律问题研究2004该文共分五部分,摘要如下:第一部分,电信服务业外资准入的基本概念.文章首先介绍了世贸组织及主要国家对电信、电信制造业、电信服务业的定义,通过对比区分了这三个容易混淆的概念;然后,又剖析了市场准入的法律定义,在对市场准入这一概念产生、发展历程的介绍中,作者认识到人们所谓的市场准入原则,就目前来说还并非一项通行的原则,只是对市场准入现状或程度的描述而已.第二部分,世界主要国家和世贸组织关于电信服务业外资准入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部分,中国电信服务业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第四部分,当前中国电信服务业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第五部分,对中国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的立法建议.这部分首先从宏观角度,剖析了立法过程要强调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参与过程中要给予各参与者充分的表达机会;与此同时,电信服务的外资准入法律体系应体现出多层次、全领域,树立综合制度观念,尽量涵盖外资准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种问题,减少法律漏洞.其次,文章又从微观领域,着重论述了外资审批及许可证问题、外商投资中国电信服务业的主体问题以及普遍服务问题,这三个在电信服务业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中,堪称重中之重,作者希望通过论述引起立法的特别关注.5.学位论文姜燕飞WTO服务贸易协议与中国电信重组的初探2009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各行业无不采取积极举措规范行业市场力求与WTO接轨。作为基础性产业的电信业虽然也积极向WTO规则迈进,但在很多方面仍与发达国家有明显差距。一直以来,我国电信服务贸易及其他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这种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国内电信业重组进程加快,更突显了电信服务立法的缺失给我国加入WTO后电信服务贸易的发展带来的巨大影响。加快发展我国电信服务贸易立法意义重大。论文在充分认识到电信重组对入世后开展国际电信服务贸易重要意义的基础上,从WTO与电信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出发,以我国电信企业重组的实践为研究对象,在对我国电信企业重组基本概况和现行电信服务贸易法律框架有清晰认识的前提下,深入分析我国电信重组存在的电信服务立法问题,并针对电信立法问题的分析,从构建我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框架,加快出台《电信法》,全面推进电信监管机构建设,尽快制定《企业重组法》、《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重组暂行条例》,以及反垄断立法的深入等五个方面入手,提出完善我国电信立法的建议。关键词:WTO服务贸易;电信;电信重组;电信法;立法6.学位论文马开胜国际电信自由化法律规则比较研究2006我国加入世贸以来,各行业无不采取积极举措规范行业市场力求与国际接轨。作为基础性产业的电信业也积极向WTO规则迈进。建国以来,中国电信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中国的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增长更是突飞猛进。然而,与发达国家电信业相比,我国电信产业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电信行业垄断情况,其结果造成竞争者进入市场受到限制,公共资源分配不合理,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情况严重,企业进行垄断性定价,电信服务质量难以提高等等。对于中国电信业存在的种种有害的不利行为,必须彻底加以打破。中国电信业在很多方面都没有达到WTO要求,其市场开放度,服务意识,技术攻关等与发达国家还是有明显差距。仅仅从制度改革和经营管理等方面,还不能解决中国电信业面临的问题。我国一直以来对电信业实行的管理方式,以及我国电信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这种差距的根本原因。本文介绍了WTO下的有关电信的协议并比较了各国电信改革的法律实践,文章通过我国电信内外部形势的分析以及对电信业现行特点的深入探讨,提出了我国电信业在面临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代如何提高综合竞争力应对策略,希望以此来推动中国电信业法制建设的步伐。7.期刊论文余晖WTO与中国电信产业体制的深化改革-浙江社会科学2000,(4)本文重点讨论面临国际竞争挑战下中国电信产业体制深化改革的问题。本文将分析WTO基础电信服务谈判的基本原则对中国电信产业可能发生的影响,介绍国外电信产业体制的改革经验,描述和分析我国电信产业体制的现状和问题,最后提出深化我国电信产业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本文认为。要以“入世”为契机,深化改革现有的产业体制,包括调整产业组织结构,建立和完善鼓励竞争的法律制度。8.学位论文刘超我国电信业若干热点法律问题研究2007电信业在我国是支柱性、先导性的产业,中国的电信业有其发展的特殊性,近年来,我国对计划经济下的电信业进行了改革,经过放松价格管制、打破独家垄断、管制机构改革及产业重组为内容的改革,突破了政企合一、行政性独家垄断的体制,形成了各业务在基础网络层次上的竞争格局。中国的电信业发展迅猛,但面对加速发展的电信市场,电信法制越来越显示出其滞后性,长久以来电信法的缺位,对日益发展的电信业已经构成瓶颈,而加入WTO对于中国电信的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要加入到国际竞争中的中国电信业,急需构建一个完善的电信法律体系。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以电信法立法为契机,洞悉中国电信业的痼疾后,本文从目前电信业最突出的互联互通
本文标题:gats框架下我国电信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57855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