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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公安部部长郭声琨签署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框架结构《规定》共7章5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1.1类型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2条第2款)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类型、分级及其资质条件理解重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两类。解读:与《消防法》第34条保持一致。第34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全国人大法工委和部法制局意见,贯彻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尽量合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种类,减少行政许可范围。根据消防工作对技术服务的需求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范围,两类机构的资质条件和所需设备不同。1类型、分级及其资质条件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提供服务的方式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利用设施、设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重在操作技能。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技术要求更高,提供的服务更突出的是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过去一些地方将维修保养和检测作为两类机构审批,129号令将其设定为一种资质许可,各地在审批时不能分两类审批,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许可范围。1类型、分级及其资质条件1.2分级及其资质条件理解重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第6条)1类型、分级及其资质条件两类各级机构资质条件简表解读:为了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与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范围一致。理解重点:各类各级资质条件中强调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1类型、分级及其资质条件理解重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中的一、二级资质与三级资质的关系。解读: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中,三级资质是一种独立的资质,是专门的灭火器维护保养资质,与一、二级资质没有关联,其服务范围不存在包含和交叉关系。一、二级资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之间具有关联性。1类型、分级及其资质条件1.3三个特殊情形三个特殊情形条件简表理解重点:为什么对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资质一些条件低于各单项之和?1类型、分级及其资质条件解读:1.3.1同时取得多项资质《规定》对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注册资本、场所面积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三个方面的条件略低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之和。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在开展不同消防技术服务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金及部分场所、设施、人员是可以共用的,没有必要浪费过多的社会资源。满足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资质一些条件,虽低于各单项资质条件之和,但高于或等于各单项资质条件中的最高要求,可以满足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解读:1.3.2临时一级资质在《规定》刚实施的一段时间里,缓冲一级资质空白期。按照《规定》规定,申请一级资质的条件之一为取得相应技术服务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因此《规定》实施之初,全国不会有符合一级资质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但《规定》对一级资质、二级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范围又进行了明确界定,没有一级资质,将有一些重要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无人承担。因此,有必要针对这种特殊时期,设定缓冲性规定,设立临时一级资质,由其暂时承担一级资质应当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解读:1.3.3跨省执业一级资质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跨省执业,且不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主要考虑:评估机构承担的业务不同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需要大量的设施、设备以及现场场地,对一个项目不存在现场持续服务的问题。解读1.3.3跨省执业允许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执业,但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很多建筑投入使用后,由于施工企业最熟悉所施工的工程,因此建设单位或业主往往仍聘用施工企业作为维保单位。多数施工企业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条件,且可以跨省承揽施工工程,为满足企业需求,根据实际,《规定》允许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跨省执业;目前全国各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能力和水平良莠不齐,服务机构人才和技术力量差异较大,允许一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跨省执业,满足部分消防技术力量较强的服务机构和对服务质量要求较高的社会单位的需求;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是一项长期的服务活动,合同一旦签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就应当为单位提供持续的技术服务,如果单位消防设施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将更有利于持续、高效、快捷提供服务。2资质许可程序2.1资质许可主体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主体只有一级,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其中,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在作出许可前,需要报公安部消防局进行书面复核。理解重点:为什么规定许可主体为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解读:顺应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下放审批权限,同时兼顾审批质量和权威性,明确资质统一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鉴于一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从业范围广、消防专业技术性强,对拟批准一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的意见,规定报部消防局书面复核。这里对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复核和部消防局书面复核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应当采用公文形式。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部消防局书面复核后,仍是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许可决定,颁发加盖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资质证书。2.2许可申请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7种材料;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第17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7种材料。(第18条)2资质许可程序2.3申请受理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19条)2资质许可程序2.4资质条件审查和时限2.4.1专家评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2资质许可程序理解重点:为什么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资质审批期间要组织专家评审?解读:有利于确保许可质量各类各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条件不尽相同,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独自审核容易出现不全面、不完整的问题;组织不同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对场所、设备、设施进行核查,能更加全面考察其实际情况,确保其符合相应的条件和要求。有利于确保公平、公正将资质审查推向社会,引入社会力量,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既能防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滋生腐败,又能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使真正具备条件的机构进入市场。2.4.2许可时限◆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第20条)2资质许可程序2资质许可程序2.4.2许可时限◆专家评审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规章规定的是最长的审批时限,在实施中,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尽力缩短审批时限,为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服务。2.5资质证书有效期和续期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第20条第3款、第22条)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第23条)2资质许可程序理解重点:为什么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制度?解读:符合《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符合规章设定权限。按照目前规章权限规定,规章无权单独设定资质撤销、注销、收缴、吊销、责令停止执业等处罚和措施。为避免许可后资质终身制,强化监管措施,有必要依法设立有效期制度。有利于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取得资质证书后能够持续符合相应资质的条件,防止因技术力量流失、设施设备损坏等因素影响消防技术服务水平与质量。需要强调的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续期复审的,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不是必经程序。3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基本要求3.1执业范围按照地域划分(表)按照机构类型划分(表)按照资质等级划分(表)3.1.1按照执业地域划分(第14、15条)3.1.2按照机构类型划分(第25条)解读:与《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一致。该规程规定: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保证维修质量。实践上看,灭火器维修企业应当掌握灭火器维修的核心技术,此类核心技术通常是不予公布的,维修企业只有通过取得厂家授权方可受到生产企业的培训或掌握相关核心技术内容。明晰质量责任。灭火器的生产、维修实行终身负责制,如果维修企业不能得到生产企业的授权,因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先天的缺陷导致危害后果的,无法分清责任;反之,如维修企业依法取得生产企业授权,则有益于明确相关责任,取保产品质量。理解重点:为什么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剂及回收等必须有生产企业授权?3.1.3按照机构等级划分(第26条)3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基本要求3.2对从业人员管理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予以备案。(第28条)3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基本要求3.3质量控制要求3.3.1机构设置技术负责人,服务项目确定项目负责人◆一级、二级资质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三级资质机构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相应”是指承担的服务项目应当与取得的注册工程师资格的执业范围一致。◆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上签名。解读:有利于明确服务责任,有效地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专业技术负责人,并强化技术负责人权威性,有利于落实消防技术服务责任,提高合同履行技术能力。有利于确保服务质量,有利于发挥技术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作用,切实依法履行其技术审核把关职责。理解重点:为什么要确立消防技术服务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制度?3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基本要求3.3质量控制要求3.3.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检测、维修、保养,保证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3.3维修保养信息公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灭火器上予以公示。3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本文标题:《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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