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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介服务税政培训材料第一部分中介的存在和作用第二部分中介涉及的主要地方税费及发票知识介绍第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2第一部分中介(组织)的存在和作用社会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个人相互之间的从事协调、评价、联系等专业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沟通政府、社会、企业、个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中介组织的作用是促进不同主体间的相互了解、协调、联系的一种社会作用。社会中介组织可以依照中介作用发生的场所划分市场中介与非市场中介两类,市场中介服务是依据社会公认的准则(一般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市场内的各类活动主体在交易中的行为进行权威性认定。非市场中介有一种中介作用是平衡社会利益冲突的,这类组织具有政治经济特征,国际社会往往称之为利益集团或者压力集团。企业家集团、劳工集团、宗教集团和职业、行业集团都归于此类。能起到中介作用的组织有很多。例如大量的市场服务如信息沟通、社会协调、经济代理、咨询策划、法律服务、资产评估、账目审核、自己结算、广告传媒、交易组织、市场监督等等都可以起到市场中介的作用。而具有这些功能的社会组织有的是社团例如消费者协会,有的是企业,例如广告公司,有的是事业单位,例如市场监督管理所。即便一种服务例如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既有企业登记、又有事业登记、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法律援助中心)。再如3慈善服务,当慈善机构从企业和社会筹来资金,赠送给需要的贫苦群众,就充当了企业和受赠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由此可见,社会中介概念下的社会组织,可以是营利组织也可以是非营利组织,可以是民间组织也可以是靠近政府的事业机构,可以是经济类组织,也可以是政治类或者宗教类组织。它涉及到所有的社会组织类型,既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法人、社团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事业法人,也有没有法人资格、不过在我国有合法地位的工会、企业家俱乐部、教会等未登记的社会组织。4第二部分中介组织涉及的主要地方税地方税概述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组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收管理机构,分别管理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地方税税(费)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社保基金费等等。中介组织涉及的地方税,主要有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水利基金、社保费等等。第一章营业税第一节概述一、立法历程1、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自1994年1月1日起,在我国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制,实行了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存,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2、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2008年11月1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40号令,公布修订后的新《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8年12月15日,财政5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新《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17条,新实施细则28条。二、营业税的概念及特点1、概念: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2、营业税特点: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实行多环节、全额课税;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价内税;营业税在销售成本中列支(营业税金及附加)。第二节税收要素及政策规定一、纳税人(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条例1条)1、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但不包括细则11、12条规定外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细则9条、10条)。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如外国企业)等形式的企业。(国统字1992)3446号)2、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细则9条)。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细则11条)(二)扣缴义务人新营业税扣缴义务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条例11条)变化:新条例取消了原来两项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删除了“(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二、征税范围1、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销售的不动产。(条例第1条)(1)“境内”的含义:①提供或者接受税法规定的劳务7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②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③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④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细则第四条)2、“应税行为”的含义。①一般规定: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细则第三条)②视同发生应税行为:Ⅰ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Ⅱ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细则第五条)3、“应税劳务”的范围。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细则第二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请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应税劳务内。(细则第三条)三、税目、税率1、税目8现行营业税税目有9个,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条例第二条)新条例没有给出各个税目的征收范围。目前适用的仍是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条例第三条)2、税率营业税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税率;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条例第二条)3、服务业的范围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其中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撰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9等。四、计税营业额1、基本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条例第五条)2、营业额基本原则(1)原则1--全额纳税。即收取的全部价款。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①“全部价款”不应仅仅理解为货币,应是取得的全部经济利益。具体分为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豁免的债务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②不得扣除支付的各项费用。(2)原则2--价外费用并入营业额纳税。价外费用的范围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10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细则13条)(3)原则3—坏账损失不得冲减营业额。根据现行财务处理规定,各行业在确认收入实现时,坏账损失不得冲减营业额。(4)原则4—折扣可冲减营业额。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细则15条)(5)原则5—“还本”支出不得冲减营业额。对于纳税人以原本方式销售的,对其支出的“本”不得扣除营业额。(国税发【1995】156号)(6)原则6—退款行为可以冲减营业额或退税处理。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细则14条)3、营业额的类别(1)全额纳税(基本形式)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条例第五条)(2)差额纳税指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税法规定的费11用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差额纳税的规定集中在条例第五条和财税【2003】16号文件中。(3)溢额纳税指不仅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还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价款纳入营业额纳税。“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以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细则16条)五、差额纳税的几种情形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第五条);含义:第一必须承揽运输业务,一般应签订运输合同。第二,应取得分运人开具的交通运输业发票。第三,只能扣除运费(包括装卸搬运费),不包括保险费、过路过桥费、铁路基金等。特别提醒:国税发【2004】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的规定,仍然有效。也就是说,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支付给分运人的运费。12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第五条)(除此以外的签证费、保险费不得扣除);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第五条);特别提醒:①转包业务不允许扣除。【“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建筑上的规定)】②扣除的仅仅是分包工程款,不得扣除支付给他人的运输人、保险、设计等费用。③扣除对象只能为其他单位,对分包给个人所支付的分包款不得扣除。④对于“提供建筑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不得开具建筑发票,不征收营业税。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第五条);理解:新条例把适用主体纳税人扩大到了所有的纳税人,包括非金融机构和个人;适用范围为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这里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仅指买入和卖出的原价,不包括买卖过程发生的任何费用和税金。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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