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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为进一步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项下的相关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以下简称「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商务部商务部商务部」)于2009年8月20日共同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以下简称「《《《《外资出版物分销办法补充规定外资出版物分销办法补充规定外资出版物分销办法补充规定外资出版物分销办法补充规定((((二二二二)》)》)》)》」)及《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合作音像制品分销办法合作音像制品分销办法合作音像制品分销办法合作音像制品分销办法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两项补充规定均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前述两项补充规定进一步放宽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港澳服务提供者港澳服务提供者港澳服务提供者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的限制,具体体现为:一一一一、、、、降低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图书降低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图书降低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图书降低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图书、、、、报纸报纸报纸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期刊分销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期刊分销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期刊分销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对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企业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除对经营场所、经营期限、人员资质等有较高要求外,还设定了较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及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人民币3000万元及人民币500万元。*根据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根据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该办法所称「分销业务」是指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和零售。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该办法所称「分销业务」是指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及出租业务。前述两个规定项下「分销业务」的含义有所不同。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之限制的简介出版物分销企业之限制的简介出版物分销企业之限制的简介出版物分销企业之限制的简介中国法中国法中国法中国法2009年年年年10月月月月P.2内资同类分销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则远远低于上述标准。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4年6月16日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出版物批发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但未对出版物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出版物零售企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项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之规定,即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外资出版物分销办法补充规定(二)》消除了上述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与内资同类分销企业之间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差别,明确规定: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出版物分销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即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其投资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二二二二、、、、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2004年1月1日其施行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明确规定:港澳服务提供者可采取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两种形式在内地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但是,港澳服务提供者对合作(合资)企业所持有的权益(股权)比例不得超过70%。在此基础上,《合作音像制品分销办法补充规定》进一步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值得注意的是,《合作音像制品分销办法补充规定》未对合作(合资)企业中港澳投资者的权益(股权)比例另作规定,因此,尽管港澳服务提供者自2009年10月1日起可在内地设立港澳独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并持有该企业100%的股权,但若选择以合作(合资)形式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则其在合作(合资)企业中享有权益(股权)比例仍然不得超过70%,此现象显然不符合《合作音像制品分销办法补充规定》进一步放宽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限制的立法初衷,尚待进一步完善。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2009P.3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意意意意意意意意意意意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谘询,请联络我们的律师。三三三三、、、、简化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领域的审批手续简化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领域的审批手续简化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领域的审批手续简化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领域的审批手续商务部于2009年5月4日下发《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6号,以下简称「《《《《通通通通知知知知》》》》」),将部分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省级商务主管省级商务主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部门部门部门」)。根据《通知》,自2009年5月4日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权审批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及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变更项目。作者作者作者作者::::梁岸梁岸梁岸梁岸柯伍陈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顾问如有任何查询如有任何查询如有任何查询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请联络请联络请联络我们的中国部门我们的中国部门我们的中国部门我们的中国部门::::张国明律师张国明律师张国明律师张国明律师合伙人公司及商业部门主管+(852)21070347raymond.cheung@onc.hk陆敏菲律师陆敏菲律师陆敏菲律师陆敏菲律师合伙人+(852)21070362salina.luk@onc.hk庄基浩律师庄基浩律师庄基浩律师庄基浩律师合伙人+(852)21070325kenneth.chong@onc.hk联络详情联络详情联络详情联络详情@onc.hk电话:28101212传真:28046311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0号东亚银行大厦15楼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分行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九号15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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