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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促进全区服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打造“三大中心”建设,全面建设“服务强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经济1、对新办且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租用商务办公用房的按当年实际贡献的85%给予奖励,购买商务办公用房的按当年实际贡献的90%给予奖励。对当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每年按实际贡献基数部分50%,超过基数部分80%给予奖励。对按市场化运作、场馆使用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按场馆使用面积给予举办企业每平方米3元的补助,首次举办的展会增加每平方米2元的补助,每个展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对在我区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大型会议,经认定,分别给予会议承办企业一次性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2、对新办且纳税2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租用商务办公用房的按当年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购买商务办公用房的两年内按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对当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每年按实际贡献基数部分50%,超过基数部分100%给予奖励。对新引进当年宁波口岸代理船舶总艘次、进出总箱量、申报单证总票数等全市排名前1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落户补助。3、对新办市级总部型金融服务企业,租用商务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40元标准给予补助,购买商务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60元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2-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同比增长的金融服务企业,给予其高管人员当年个人实际贡献80%的奖励。4、对新办且纳税2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企业,租用商务办公用房的按当年实际贡献的85%给予奖励,购买商务办公用房的按当年实际贡献的90%给予奖励。对当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企业,每年按实际贡献基数部分50%,超过基数部分80%给予奖励。对新入驻我区的各类市级专业中介服务协会,第一年给予全额房屋租金补贴,第二年给予50%房屋租金补贴,每个协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5、对新办且纳税1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租用商务办公用房的按当年实际贡献的85%给予奖励,购买商务办公用房的按当年实际贡献的90%给予奖励。对当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每年按实际贡献基数部分50%、超过基数部分80%给予奖励。对新创办刊物(须有标准刊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6、对新办且纳税10万元以上的科技信息企业,租用商务办公用房的按当年实际贡献的85%给予奖励,购买商务办公用房的按当年实际贡献的90%给予奖励。对当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科技信息企业,每年按实际贡献基数部分50%、超过基数部分80%给予奖励。7、鼓励企业开展各类服务外包业务,对纳税10万元以上且被认定为市级服务外包的企业,每年按实际贡献基数部分50%、超过基数部分80%给予奖励。8、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及行业20强企业,购房的一次-3-性奖励100万元,租房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补贴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贡献。对入驻江东的世界500强及行业20强企业,每年给予其高管人员当年个人实际贡献80%的奖励。世界500强及行业20强企业不重复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二、积极拓展提升商贸流通业9、对新办且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批发贸易企业,租用商务办公用房的按当年实际贡献的85%给予奖励,购买商务办公用房的按当年实际贡献的90%给予奖励。对当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批发贸易企业,每年按实际贡献基数部分40%、超过基数部分80%给予奖励。10、对当年纳税贡献在200万元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每年按实际贡献的5%给予奖励。对当年纳税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每年按实际贡献的10%给予奖励。11、鼓励各类商品市场提升管理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市场整体纳税贡献,对开展试点工作的商品市场,每年按市场全部入驻企业实际贡献超过基数部分的50%,给予市场管理服务企业资金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整体税收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商品市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新获国家绿色市场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12、对当年纳税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宾馆企业,每年按实际贡献的5%给予奖励。对当年纳税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宾馆企业,每年按实际贡献的10%给予奖励。对被评定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宾馆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13、对当年纳税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每年按实际贡献的10%给予奖励,对当年纳税贡献在2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每年按实际贡献的20%给予奖励。对被评定为五星级、五钻级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国家、省级、市级绿色饭店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万元、0.2万元的资金奖励。14、对当年纳税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每年按实际贡献的10%给予奖励。对当年纳税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每年按实际贡献的20%给予奖励。15、鼓励发展都市旅游经济,对当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每年按实际贡献基数部分50%,超过基数部分100%给予奖励。对新获“四星级”、“五星级”认定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组织外来旅客且在江东星级宾馆入住超过1000人次的旅行社,按每人次1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获得市旅游部门认定的旅游定点商贸企业和社会资源访问点,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3A”、“4A”级认定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景区经营单位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16、鼓励开展商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对通过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考核验收的,给予创建实施街道一次性10万元的工作经费。对通过市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考核验收的,给予创建实施街道一次性3万元的资金奖励。17、对总部设在江东,实行汇总缴纳、且连锁门店在5家以上(含)的连锁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18、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个给予一次性50-5-万元的奖励;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每个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奖励;新获市知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的企业,每个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同一奖项在同一年度获得两级以上认定,按最高档奖励,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称号进行补差奖励。19、对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企业,每年按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实际贡献基数部分10%、超过基数部分20%给予奖励。鼓励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向外拓展经营,对当年异地项目汇总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具体项目营业税形成的实际贡献40%给予奖励。三、着力发展各类特色载体经济20、对自主持有产权并经营楼宇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入驻企业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楼宇开发主体,其留用固定资产房产税和租赁收入所产生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扣除相关产业政策兑现奖励后的区留成部分,自该项目入驻率达到70%以上的月份起,两年内给予全额补贴。21、对当年纳税10万元以上楼宇物业管理企业,每年按实际贡献基数部分50%,超过基数部分100%给予奖励。对注册我区的国家一级资质物业或同等资质外资物业公司,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22、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模式培育打造各类特色楼宇和特色街区。对入驻特色行业企业数占比达到70%、使用办公面积占比达到70%的特色楼宇,经区楼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奖励实施街道工作经费30万元。对实施打造并通过市级商业特色街区考核评定的,一次性奖励实施街道工作经费10万元;通过区级商业特色街区考核评定的,一次性奖励-6-实施街道工作经费5万元。对被列入市级服务业产业基地的特色载体项目,其入驻企业产生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扣除享受相关产业政策奖励后区留成部分,自认定当年起前3年按70%补贴给打造主体单位。23、新登记注册(税务变更)的服务业企业,对其注册(税务变更)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额补助,补助时限自企业证照办齐后7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务中心指定窗口兑现完成。四、附则24、本意见中未具体指明的纳税是指企业当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总额,实际贡献是指企业当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留成部分总额(合伙制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作企业所得税)。基数部分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实际贡献部分,超过基数部分是指企业当年实际贡献比上一年度增加部分,新办企业第一年基数部分以零计。除本意见各条款中的一次性补助奖励条款外,企业当年所享受的各项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财政收入的实际贡献。25、区政府积极协助企业向市级有关部门争取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对同时可享受市、区相关政策的企业,按就高原则执行。26、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由贸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每年兑现一次,以财政计税年度计,下半年内新办企业可自行选择当年或下一年度享受政策。区原有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本实施细则将作相应调整。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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