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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朔州市“盛世佳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本协议当事人甲方:乙方:朔州市盛世佳园小区物业管理中心本物业名称:朔州“盛世佳园”社区甲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型:住宅房间号:楼单元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已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义务1、在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膳、服务与管理;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书面告知甲方;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服务档案资料;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规约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5、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业务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应收款项;7、不得占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改变其使用功能;8、可接受甲方委托,以有偿收取费用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服务;9、自本协议终止时起10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业主委员会确认。二、甲方的权利义务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享有选择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监督乙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3、遵守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4、根据本协议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应收款项;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装修服务手册》和《装修管理协议书》相关规2定;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相应赔偿;7、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乙方,并有义务告知、督促受让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因违反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而造成的损失、损害,业主承担民事责任;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本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范围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验收手续齐全。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业务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4、有完善的物业服务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5、物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接待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格;8、按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9、按协议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二、房屋管理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的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复修;属于大、中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向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检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3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并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设施配套、场地有明显标志。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除外)。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作、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复修;属于大、中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向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5、除正常维修或紧急抢修外,载入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通道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10、容易危急人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执勤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4小时至少巡查1次;安全监控室,实行24小时监控。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6、负责维持物业区域内各类车辆行驶秩序,对地下车辆停放进行管理。小区内地面禁止停放车辆,若业主私自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地面发生的一切与车辆有关的事件及损失由车主自己负责;小区道路为消防专用通道,若业主在小区内地面停车,影响小区消防、救护等工作的,所有责任与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五、保洁服务1、按栋设置垃圾桶,由业主自行携生活垃圾下楼投放在指定位置的垃圾桶内,每日清运1次。2、合理设置果皮箱或者垃圾箱,每日至少清运1次。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至少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安全通道、楼梯扶手每周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洗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4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6、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六、绿化养护管理1、有专业人士实施绿化养护管理。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草坪内无杂草、杂物。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执行朔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格表{文件编号:朔价管字(2006)53号}规定的相应标准。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一、物业服务费用的计价基础是“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含公摊)”。二、物业服务费用按开发商《入伙通知书》规定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三、甲方交纳费用时间:物业服务费按年度缴纳,首期物业服务费于办理入住手续时缴纳。首期交费期满前一个月内,预交下一年度服务费,以此类推。四、住宅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元/建筑平方米/月(不含电梯费)。五、电梯费:每户每年元;按年度缴纳,与当年物业服务费用一同缴纳。六、甲方出租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电梯费应由甲方缴纳。七、甲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电梯费及相关能源等费用。八、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本协议中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收费将作相应变更,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公示。第五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一、地下停车场库业主可买断、车库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甲、已双方签署之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收取,如有调整,由双方另行约定;二、其他有偿服务项目见《业主手册》。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库提供相应的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或合同约定。5第七条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2008】第165号文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公共维修基金,甲方应按规定缴纳维修基金。二、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由乙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得到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三、维修基金不足使用时,经业主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到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甲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四、甲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八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的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乙方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所收费用,同时退还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四、甲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含能源费及代收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3‰交纳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止。第九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由受益人承担。第十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在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十三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们法院起诉。第十四条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第十五条本协议委托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小区业主大会法定程序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正式进驻本小区止。但乙方仍然有权追偿在服务期限内甲方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第十六条本协议自在本协议或相关的收楼资料中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朔州市盛世佳园楼单元号年月日乙方:朔州市盛世佳园小区物业管理中心(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本文标题: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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