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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构建、发展、改革与管理,是党和人民政府、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有关国计民生的大事,因而也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之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医疗卫生迅猛发展,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体系总体规模、宏观与微观管理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1978年的169732家增加到2007年的298480家,其中县及县级以上医院为19852家。卫生人员从1978年的310.56万人增加到2007年590.4万人。卫生机构床位数从1978年204.17万张增加到2007年370.11万张,卫生总费用从1978年的110.21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0966亿元(图7-1/图7-2/图7-3和图7-4)。图7-11978年与2007年医疗卫生机构对比图16973229886805000010000015000020000025000030000035000019782007图7-21978年与2007年县及县以上医院对比图(单位:个)929319847050001000015000200002500019782007图7-31978年与2007年医疗卫生人员数对比图(单位:万人)310.56590.4010020030040050060070019782007图7-41978年与2007年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对比图(单位:万张)204.17267.505010015020025030019782007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民营医疗机构经历了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成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构建队伍当中的组成部分,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第一节医疗服务体系构建和发展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发展,是30年来多项有效改革政策与科学管理举措有机结合、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成果,在卫生部的指导下,各地认真规划,妥善布局,积极投入,科学建设,逐步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保证医疗服务体系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在完善相关政策的同时,加强对医疗服务体系的科学管理,基本上建立了法制化的医疗机构管理体系。一、以医院为主体的医疗服务体系已经形成。改革开放以来,适应我国医疗卫生的管理体制,卫生部以各种方式对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进行规划和指导。1982年,卫生部颁布了《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这是我国建国后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管理经验的概括与总结,对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构建和保障人民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87年11月,在宁波召开“全国文明医院建设研讨会”,卫生部提出按照医院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常规化、规范化的原则和要求,将文明医院评比引向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的轨道上来。1989年11月,卫生部颁布了《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和《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草案)》。提出“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由点到面”的工作方针,正式启动了我国医院分级管理与评审工作。在开展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工作的过程中,卫生部又陆续制定了各专科医院的分级管理和评审标准,通过分级管理对医疗服务体系进行规划布局和管理。信息窗医院分级管理,就是在区域医疗卫生规划的原则指导下,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不同任务、不同规模和不同技术水平、设施条件、医疗服务质量以及科学管理水平,将医院分为不同级别和等次,制定出不同的标准和规范化要求,对不同级别和等次的医院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标准化管理和目标管理。1991年6月,卫生部在唐山召开了全国医院分级管理经验交流大会,总结交流了唐山市工人医院以“三基、三严”(即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为核心内容的医院分级管理与评审的试点经验。强调把医院评审的重点放在医院的基础建设上,要以注重医院内涵建设引导医院达标上等,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道路。同年,卫生部成立了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此为在卫生部领导下从事医院评审的专业性组织。至1992年底,先后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省级医院评审委员会,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出台医院分级管理与医院评审实施细则,并且划分了医院评审、审批权限。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出台医院分级管理与评审的部分配套政策,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工作有了实质性的进展,成为历时十多年,备受各级政府关注,社会认可的医疗卫生系统数百万医务人员参与的全国大规模实践活动。1992年6月,卫生部在佛山市召开“全国医院分级管理研讨会”,指出医院分级管理是我国医院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加强医院科学管理促进医院全面发展的需要。1993年5月,在海口市召开的全国医政工作会议强调要真抓实干,突出软件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搞好医院分级管理。1994年9月,国务院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法规层面确立医疗机构评审制度,使我国医院评审制度进入法制化轨道,并成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医疗机构的一个重要举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后,以分级管理,分类指导为指导思想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思想逐渐形成。尤其是1997年印发的《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1997年印发的《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成为医疗机构建设的指导。各地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框架内,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评审标准》开展了医疗机构的布局和建设。经过多年的建设和政策引导,在农村地区,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体系;在城市地区逐步形成了以一级综合医院为基础,以三级综合医院为龙头,以各类专科医院为补充的城市医疗服务体系。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政策的实施,城市医疗服务体系正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三级医院的二级城市医疗服务体系过渡。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日臻完善(一)医疗急救系统近年来,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我国医疗急救网络日益健全,医疗急救队伍素质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高,医疗急救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信息窗医疗急救包括院前医疗急救和院内急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由急救中心(站)提供,包括对伤员(患者)的现场抢救、途中监护和安全转运;院内急救服务由各医院急诊科提供。我国的院前医疗急救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形成了现场医疗急救和转运为一体的服务模式。1987年统一急救呼叫电话为“120”。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对急救中心(站)的基本标准作出了规定,并规定一级医院设立急诊室,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急诊科。2002年,卫生部分别与公安部、交通部建立了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和海上事故紧急救援机制。2004年,卫生部与信息产业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规定一个城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站),规范院前急救机构命名和呼叫电话号码设置。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急救中心(站)202家。2003年抗击非典疫情之后,为提高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国家利用国债资金建设医疗救治体系,在351个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建设紧急救援中心。紧急救援中心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急救资源,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纳入急救网络的医院急诊科负责急诊病人和紧急救援中心转运的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实现紧急救援中心(120)与公安(110)、消防(119)等应急系统的联合行动。建立国家应急救治专家库,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所有地级市分别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省级不少于50人,市级不少于20人),配备必要的装备,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任务。利用1.98亿元国债资金在全国建立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紧急救援指挥信息化、科学化。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近5亿元资金,用于提高化学中毒与核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在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的同时,医院急诊科应急反应能力和抢救水平也不断提高。2004年,利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加强了24个中西部地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县医院急诊科能力建设,包括配备心电监护仪等急救设备,开展急诊科医务人员培训。在2005年开始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中,各医院将急诊工作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加强急诊工作,合理设置急诊科,科学配备专业人员,保证抢救设备、设施、药品完好、有效,优化医疗服务流程,保持抢救生命“绿色通道”畅通(图7-5)。图7-5医院急救中心正在直升飞机停机坪上进行急救演练我国的医疗急救体系无论是在保障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急救需求方面,还是在重大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工作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特别是在2003年防治非典、2008年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过程中,充分展现了医疗急救“救急、救命”的特色,为抢救伤病员生命、保障群众健康做出了突出贡献。随着我国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医疗急救体系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也日益凸显。除了在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抢救伤病员生命,各急救中心(站)也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红十字会等,加大向群众宣传急诊急救知识的力度,开展群众自救知识培训,提高群众自我救护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二)传染病医院建设得到加强2003年抗击非典斗争结束后,中央和地方高度重视各级传染病医院建设,针对新发突发传染病不断出现,部分已控制传染病死灰复燃的情况,加大了对传染病医院和传染病区的建设力度。在全国336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改扩建了1个病床规模60~600张不等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设在综合医院的传染病区,共建设病床3.2万张,填平补齐配置了必要的医疗设备。同时,在全国2428个县(含431个农业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4个师和兵团所在地、黑龙江农垦总局9个分局),依托综合医院分别建设了1个病床规模12~40张不等的传染病病区,共建设病床5.12万张,改扩建业务用房,填平补齐配置了必要的医疗设备。另外,在全国336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的传染病专科医院(病区)设置了1360张重症监护病床,在31个直辖市、省会城市的传染病专科医院(病区)设置了4-20床位规模不等的负压病房,共计304张病床。通过加强对传染病医院的建设,提高了应对各种传染病的能力。(三)县医院建设不断得到重视县医院作为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不断得到重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从2004年开始连续3年投入约11.8亿元,对中西部地区县医院和少数民族自治州盟医院的硬件建设和人才培养予以支持。重点支持了急诊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重症监护室和手术室等业务科室,同时对其主要临床科室的医师进行了进修培训。针对县医院的实际,卫生部等部门组织实施了“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2005年开始,由各省区市组织辖区内三级医院的医务人员到县医院工作,开展医疗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工作,加强对县医院医疗能力的支持并逐渐形成一项制度。这些工作的开展,有效地改善了县医院的装备条件,提高了县医院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三、民营医疗机构加入了构架医疗服务体系的队伍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和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私人或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采取允许、支持、鼓励的态度和政策。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民营医院为1792所,2006年,营利性民营医院总数达3725所,再加上300多所非营利性的民营医院,民营医院总数约4000余所,占全国医院总数的20%,固定资产投资408.3亿元(6.3%),床位16万张(3.51%),门诊量3288万人次(3.06%)。民营医院在某些专科、专病,如口腔、眼科、医学美容、特需服务等领域逐步显露优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日益增多。2000年5月,卫生部、对外贸易合作部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0~2005年审批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192家,目前正常运转的有67家,投资总额为39.48亿元人民币,筹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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