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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部就电子商务模式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征意见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日来源:商务部网站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征求意见稿)SpecificationforE-BusinessModel(Draft)目录前言3引言41.范围52.规范性引用文件53.术语和定义54.基本原则64.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64.2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64.3严格禁止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64.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经营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务64.5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64.6知识产权保护64.7真实交易64.8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75.网上商厦(B2C)75.1由中立的第三方负责经营75.2服务提供方与服务对象具备法人资格75.3提供实物(服务)交易75.4实现在线支付75.5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75.6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75.7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75.8服务功能齐全76.网上商店(B2C)86.1服务提供方具备法人资格86.2服务对象是消费者86.3提供实物(服务)交易86.4实现在线支付86.5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86.6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86.7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826.8采取定价销售86.9服务功能齐全87.网上交易市场(B2B)97.1由中立的第三方负责经营97.2服务提供方具备法人资格97.3提供实物(服务)交易97.4实现在线支付97.5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97.6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97.7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97.8服务功能齐全98.网上交易(B2B)98.1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负责经营108.2交易对象也具有法人资格108.3提供实物(服务)交易108.4实现在线支付108.5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108.6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108.7服务功能齐全109.网上交易市场(C2C)109.1由中立的第三方负责经营109.2提供实物和服务交易119.3实现在线支付119.4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119.5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119.6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119.7服务功能齐全1110.政府采购(G2B)1110.1由政府或由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运营1110.2交易对象具有法人资格1210.3提供政府采购计划、目录和标书1210.4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1210.5具有政府采购的综合支持能力1210.6所采购的商品(服务)合法并描述真实详细1210.7服务功能齐全1210.8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1210.9建立网站运营日志123前言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本规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同时依据相关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制定而成。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裔勇、孟宪煌引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8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12月,中国网民数已达到2.1亿人,有4640万人使用网络购物,占网民总数的22.1%,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社会接受的商务模式;中国的IP地址数达到1.35亿个,年增长率为38%;中国域名总数是1193万个,年增长率达到190.4%;中国网站数量已有150万,其中,CN下的网站数已经达到100.6万个,占到中国网站数的66.9%;中国网页总数已经有84.7亿个,年增长率达到89.4%,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数量日趋丰富。我国虽然在电子商务领域具有相关的技术规范,但针对电子商务的模式规范尚处于空白状态。近年来,围绕电子商务模式的分类,国外提出了多种不同的分类方法,如:根据企业获得收益的方式进行分类,基于价值链的拆分和重构进行分类,按照获取利润的核心活动和价格价值间的相对定位进行分类,按照经济控制方式和价值整合进行分类,基于企业的购买对象和购买方式两个方面进行分类,从商务模式的控制主体进行分类等。国内也有人从商务主体所属行业角度提出77种模式分类和5P4F的分类方式,《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04-2005》提出了按照企业/消费者、商品/服务经营的四种分类方法。因此,制定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具有非常积极的社会效益,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的建立有利于政府制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便于对电子商务的引导和监管,有利于电子商务有关法规的建设,有利于电子商务相关政策的建立;对企业来说,有利于企业制定电子商务发展计划,规范企业行为,便于企业的市场定位和对外交流,促进企业的市场营销能力;对社会来说,可以使公共服务体系的工作有章可循,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对产业链的发展来说,有利于规范购销行为,避免纠纷的发生,促进网络购物产业链的良性发展。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基于互联网技术和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电子商务模式,描述了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要求,规定了服务提供方主体法人资格、服务对象主体法人资格、中立的第三方参与经营、实物交易、在线支付、售后服务、独立的技术配套设施以及人员技能等方面规范。4本规范适用于发生在互联网中企业之间(Businessto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toConsumer,简称B2C)、个人之间(ConsumertoConsumer,简称C2C)、政府和企业之间(GovenmenttoBusiness,简称G2B)等的电子商务模式。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无在先参考规范,为全新制定。在制定过程中未引用相关规范文件。3.术语和定义3.1电子商务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是指依托网络进行货物贸易和服务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具体细分为在企业之间(Businessto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toConsumer,简称B2C)、个人之间(ConsumertoConsumer,简称C2C)、政府和企业之间(GovernmenttoBusiness,简称G2B)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和服务。3.2网上商厦(B2C)指提供给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开设网上虚拟商店,出售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3.3网上商店(B2C)指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网站、开设网上虚拟商店,出售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平台。3.4网上交易市场(B2B)指提供给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间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3.5网上商务(B2B)指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网站,向其他企业提供实物和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3.6网上交易市场(C2C)指提供给个人间在网上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3.7政府采购(G2B)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在网上面向法人进行采购的电子商务平台。3.8在线支付指卖方与买方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交易时,网站通过银行或具有金融业务资质的单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一种业务。3.9定价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由商家确定的销售模式。3.10商户指租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4.基本原则4.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5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4.2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4.3严格禁止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严格禁止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如:传销、中远期合约等。严格禁止采用各种手段规避资质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规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形式,如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4.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经营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经营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务。电子商务平台不得为无资质的商户开展有害有毒物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商品的销售提供服务,未经审批不得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建立可疑商品销售监控机制。成立专门监控力量开展商品销售信息监控工作,重点监控销售违禁品、超低价商品等内容。发现可疑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调查处理。4.5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保留用户注册信息,必须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登录和交易日志等交易数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并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权,必须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4.6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4.7真实交易交易完成后必须发生货物所有权和全额货款的转移,在此之前不得将货物所有权作为买卖标的合约再次转让。4.8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建立网络欺诈举报平台,收集网民对电子商务违法犯罪的举报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5.网上商厦(B2C)5.1由第三方负责经营管理网上商厦(B2C)是提供给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在网上开店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此第三方负责对网上商厦的交易进行管理,并不得参与交易。5.2经营者与服务对象具备法人资格经营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必须进行税务登记,且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真实的企业经营地6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服务对象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5.3提供实物(服务)交易参与网上商厦的商户在网上商厦开店,提供实物交易和服务,其中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和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5.4实现在线支付网站应该具备通过银行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的在线支付的功能(含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5.5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网上商厦(B2C)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5.6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网上商厦(B2C)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方法,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5.7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网上商厦(B2C)的经营者必须核实市场参与方的真实身份,必须监管市场参与方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必须告知市场参与方应该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5.8服务功能齐全网上商厦(B2C)的经营者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包括咨询服务、交易服务、退换货服务、三包服务、赔偿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6.网上商店(B2C)6.1经营者具备法人资格经营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且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真实的企业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6.2服务对象是消费者服务对象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的消费者。6.3提供实物(服务)交易网上商店(B2C)的经营者在网站上提供实物交易和服务,其中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和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
本文标题:商务部就电子商务模式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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