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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国际服务贸易协议2019/10/172第一节WTO体制与服务贸易协议形成•服务贸易规则的历史演变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协议》、《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芝加哥)1951年:《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日内瓦)1970年:《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伯尔尼)这些协议或公约仅仅集中于运输部门。2019/10/1731950年:《无形贸易自由化法案》(欧洲经济合作组织)1960年:《资本移动自由化法案》、《无形贸易自由化法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协议中已经开始明确提出“无形贸易”这个词。而且,二战以后相继签署的区域集团协议中也涉及了服务贸易问题。例如:1957年:《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1983年:《关于建立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条约》1992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2019/10/174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背景(1)发达国家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在经历1979-1982年经济危机后,美国经济增长缓慢,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赤字日增,而在服务贸易领域却占据明显优势,连年顺差。以1984年为例,美国的商品贸易有1140亿美元的逆差,而服务贸易却有140亿美元的顺差。作为世界最大的服务贸易出口国,美国急切地希望打开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市场,通过大量的服务贸易出口来弥补贸易逆差,推动经济增长;而各国对服务贸易的不同程度的限制,成为美国利益最大化的障碍。因此,美国积极倡导实行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建议“单轨制”谈判方式)2019/10/175(2)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抵制到逐步接受。当美国起初提出服务贸易问题时,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坚决反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理由为:①发展中国家的服务部门尚未成熟,经不起发达国家激烈竞争的冲击,过早地实行服务贸易自由化会挤垮这些尚处于幼稚阶段的民族服务业,因此,在这些行业获得竞争力以前,不会实施开放。②有些服务行业还涉及国家主权、机密和安全。(例如,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涉及国家主权;信用评级模型作为机密得到保护)2019/10/176(3)随着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谈判问题上的认识逐步统一,发展中国家坚决抵制的立场有所改变。①一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某些服务业已取得相当的优势(例如,韩国的建筑工程承包、新加坡的航空运输业)。②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迫于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认识到如果不积极地参与服务贸易的谈判,将会形成由发达国家制定服务贸易的规则,而自己只能成为被动的接受者,其利益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害。(建议“双轨制”谈判方式)2019/10/177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背景•1986年9月GATT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启动之初,就确立了三大新的谈判议题:第一、服务贸易;第二、知识产权;第三、投资。•1987年2月,GATT又将服务贸易从货物贸易中独立出来,使服务贸易谈判与货物贸易谈判并列成为两个独立的小组而分别进入各项议题的正式谈判,服务贸易成为世人瞩目的话题。此后历经长达七年的艰苦谈判,终于在1994年4月正式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2019/10/178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前为止。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贸易定义;适用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规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规则、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这一阶段各国的分歧很大,主要集中在对国际服务贸易如何界定问题上,发展中国家要求对国际服务贸易做比较狭窄的定义,将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和诸如金融、保险、咨询、法律规范服务等不必跨越国境的交易排除在外面,而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张较为广泛的定义,将所有涉及不同国民或国土的服务贸易归为国际服务贸易一类。多边谈判最终基本采取了欧共体的折衷意见,即不预先确定谈判的范围,根据谈判需要对国际服务贸易采取不同定义。2019/10/179•第二阶段从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为止。谈判的重点集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保障条款和例外等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各国代表同意采纳一套服务贸易的准则,以消除服务贸易中的诸多障碍。各国分别提出自己的方案,阐述了各自的立场和观点,其中1990年5月4日,中国、印度、喀麦隆、埃及、肯尼亚、尼日利亚和坦桑尼亚几个亚非国家向服务贸易谈判组联合提交了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原则与规则提案,对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一般义务及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特定义务作了区分。后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文本结构采纳了亚非提案的主张,并承认成员方发展水平的差异,对发展中国家作出了很多保留和例外,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2019/10/1710•第三阶段从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1)这一阶段由《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容的基本明朗到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各国代表对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原则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已达成共识,但在各国开放和不开放服务部门的列举方式上,出现了“肯定列表”和“否定列表”之争。美、加等发达国家提出“否定列表”方式,要求各国将目前无法实施自由化原则的部门清单列在框架协议的附录中作为保留,部门清单一经提出,便不能再增加,要承诺在一定期限逐步减少不予开放的部门。2019/10/1711(2)发展中国家则提出“肯定列表”方式,即各国列出能够开放的部门清单,之后可随时增加开放的部门数量,这对于服务业相对落后的国家来说较为灵活。因为服务贸易范围广泛且不断扩大,发展中国家难以预先将本国不能开放的部门全部列举出来,如果采用“否定列表”方式将会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后来文本采纳了发展中国家的主张,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特定义务按“肯定列表”方式加以确定。2019/10/1712(3)在1991年底形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该草案包括6个部分35个条款和5个附件,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争端解决等重要条款,基本上确定了协定的结构框架。经过各国的继续磋商谈判,协议草案根据各国的要求进一步修改,1993年12月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最终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简写为GATS)。1994年4月15日,各成员方在马拉喀什正式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它于1995年1月1日和世界贸易组织同时生效。2019/10/1713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后续谈判和成果•WTO自1995年1月1日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继续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未尽议题,其中,关于服务贸易具体部门的分项谈判是这些议题中的重点:(1)《金融服务协议》(2)《全球基础电信协议》(3)《信息技术产品协议》2019/10/1714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和原则•GATS文本主要内容:1.序言2.六个部分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三部分——承担特定义务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第五部分——制度条款第六部分——最终条款2019/10/1715范围和定义•范围: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定义:(a)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2019/10/1716一般义务和纪律(1)最惠国待遇: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有例外](2)透明度:除紧急情况外,每一成员应迅速公布有关或影响本协定运用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最迟应在此类措施生效之时。一成员为签署方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也应予以公布。[透明度有例外]2019/10/1717(3)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a)增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特别是通过在商业基础上获得技术;(b)改善其进入分销渠道和利用信息网络的机会;(c)在对其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实现市场准入自由化。2019/10/1718(4)经济一体化:本协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参加或达成在参加方之间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参加在参加方之间实现劳动力市场完全一体化。(5)国内规定:任何参加方应在合理、公正、客观的基础上实施有关影响服务贸易的国内规定。在不违背一国宪法结构和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每一参加方应尽快坚持使用或制定切实可行的司法、仲裁、行政手段或程序,对有关提供服务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的审查并给予公正的判断。[为了消除各国开展服务贸易的障碍]2019/10/1719(6)对服务提供者资格的承认:协定要求签约各方相互承认对方的各种任职条件,并最终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加以合作。[包括学历、职业资格等](7)垄断与专营服务:协定并不反对创建和维护垄断服务,但任一参加方在进行垄断经营时,不应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和服务贸易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2019/10/1720(8)保障措施:应当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完成保障措施的谈判并加以实施。发展中国家强调在多边框架内的任何保障条款应允许其采取保障行动,一则是出于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二则是为了对付由于所有权集中、市场主宰和限制性商业习惯做法而出现的局面,以及由此造成的对贸易的消极影响。除此之外,任何保障条款还应准许其设立服务部门、保护“幼稚”工业以及纠正服务产业结构等。2019/10/1721•政府采购:……•一般纪律和责任的例外:……•补贴:……•垄断:……2019/10/1722承担特定义务(1)市场准入:当一参加方承担对某个部门的市场准入义务时,他给予其他参加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具体义务承诺表中所承诺的待遇,包括期限和其他限制条件。在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除非在其减让表中另有列明,否则一成员不得在其一地区或在其全部领土内维持或采取按如下定义的措施:(a)无论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的形式,还是以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b)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c)……;(d)……;(e)……;(f)……2019/10/1723(2)国民待遇:对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总协定的国民待遇是从实施的结果来评估的,不管其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形式是否与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相同,只要实施的结果相同就可以了。–在总协定中,每个行业规定的国民待遇条款不尽相同,而且一般都要通过谈判才能享受,所以各国在谈判中给予其他参加方国民待遇时,都附有条件。这是服务贸易国民待遇与商品贸易国民待遇的根本区别。2019/10/1724逐步自由化•发展中国家不应该被要求承担与其发展目标和技术目标相抵触的自由化方式,而且发展中国家的逐步自由化应根据他们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出口的实际水平来掌握,而不应由假象的市场机会来评价。2019/10/1725制度条款•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争端解决问题,包括:(1)当一参加方就影响规定执行的任何事项向另一参加方提出时,该参加方应给予合作;(2)如果争端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可向参加方全体提出,请求仲裁;(3)参加方全体通过仲裁,应得到有效的实施,如果一参加方不能有效地执行仲裁,则通过所有参加方“联合行动”对之进行制裁。(4)在技术合作方面,各参加方应该通过建立的联系点进行合作,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技术援助,应当在总协定秘书处监督下,在多边的水平上进行。2019/10/17
本文标题: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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