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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40502293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20條、第21條條文並增訂第15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40509674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第16條、第22條、第24條條文;刪除第15條之1條文;增訂第15條之2及第15條之3條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50508449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第15條、第15條之3、第24條至第27條條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51181231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第15條之2、第15條之3條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6050809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13條、第16條、第18條、第22條條文,;增訂第14條之1、第15條之4至第15條之6條文;並刪除第14條、第15條之2、第15條之3條文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許字第0980505375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第14條之1、第15條之4、第16條條文第四章製造工作第十三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一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一、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表二規定者。二、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之特殊時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表三規定者。符合前項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而非附表二、附表三所定之行業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修正生效日起,外國人不得受聘僱於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行業。但有下列情事之ㄧ,不在此限:一、九十八年三月七日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認定,並經認定符合規定者。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專案核定者。第十四條(刪除)第十四條之一外國人受第十三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製造工作者,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2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之人數,每五人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二人。前項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不得逾下列比率:一、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二、屬附表二或附表三A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三、屬附表二或附表三B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八。四、屬附表二或附表三其他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五。前項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下列人數: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二、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但已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重新招募之外國人人數,不予列計。三、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四、申請日前二年內,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第二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依雇主所屬工廠之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之。第十五條(刪除)第十五條之一(刪除)第十五條之二(刪除)第十五條之三(刪除)第十五條之四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人數與其引進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所定外國人之總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3一、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二、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但僱用員工人數不滿五人者,得聘僱外國人一人。中央主管機關自雇主引進外國人入國滿三個月起,每三個月依前項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第一項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雇主聘僱外國人超過第一項所定之比率或人數,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計入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之人數。第十五條之五雇主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本標準修正發布後三十日內,已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重大投資案者,申請初次招募時之人數如下:一、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者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二、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者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十五。三、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雇主申請前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雇主申請引進前項外國人之人數限制如下:一、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者,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雇主就同一案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二、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者,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雇主就同一案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五。三、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雇主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不得低於僱用員工總人數之百分之六十,且每申請引進外國人二人,應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三人。4前項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以申請當月前三個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減該重大投資案完工前六個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但國內勞工為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中高齡者,每聘僱一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三人計算。前項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採計,以聘僱期間滿三個月且申請當月前一個月之工作總時數達一百十二小時以上之在職者為限。第十五條之六雇主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本標準修正發布前,已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者,申請初次招募時之人數,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人數,每五人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二人。前項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人數百分之十五。雇主每申請引進第一項外國人二人,應聘僱國內勞工三人。前項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採計,以申請當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人數之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且申請時應在職者為限。但國內勞工為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中高齡者,每聘僱一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三人計算。雇主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修正發布後有未申請引進之人數,得申請引進外國人,並適用第十五條之四規定。第十六條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製造業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並以一次為限。前項申請重新招募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前次招募許可所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下列比率:一、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二、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二十。5附表二:特定製程行業編號特定製程關聯行業01食品加工製造分切、加工(萃取、調配、殺菁、蒸煮、醃製、燻製、鹽漬、油炸、焙炒、填)、充填、殺菌、乾燥、冷藏、冷凍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凡從事冷凍冷藏肉類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12)肉品製造業凡從事肉類乾製、醃製或燻製等行業均屬之,如香腸、火腿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13)水產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業凡從事水產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2)蔬果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業凡從事蔬果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3)其他食品製造業凡從事081至087小類以外食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烘焙炊蒸食品、麵條、粉條類食品、砂糖、糖果、茶、調味品、調理食品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9)乳品製造業凡從事乳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鮮乳、調味乳、乳油、優格、乳酪、冰淇淋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50)飲料製造業凡從事各種飲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9)02食用油脂加工脫酸、脫色、脫臭、氫化食用油脂製造業凡從事粗製及精煉動植物油脂之行業均屬之,如橄欖油、大豆油、人造奶油、烹飪用油、動物油脂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40)03磨粉及飼料加工碾穀、研磨、過篩、粉碎、混合、製粒、碾碎碾穀、磨粉及澱粉製品製造業凡從事穀物碾磨、製粉及澱粉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6)動物飼料配製業凡從事動物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調配等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70)04紡紗及不織布製造清花、梳棉、倂條、粗紗、精紡、加撚、假撚、筒子、熱融紡絲、不織布成型(熱壓、針軋、水針、紡黏、融噴)、裁切、沖壓紡紗業凡從事纖維開棉、去脂、梳理、併條、精紡或假撚加工等處理,以紡成紗(線)之行業均屬之。紙紗及包(覆)彈性絲之紡紗等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1)不織布業凡從事以天然纖維及人造纖維經膠合、針軋、水軋、熱融、紡黏及融噴等方法製成織品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6編號特定製程關聯行業業標準分類編號113)05織造整經、漿紗、穿綜(筘)、織造、驗布織布業凡從事以各種材質之紗(絲)為原料織造布疋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2)紡織品製造業凡從事紡織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毛毯、床單、桌巾、毛巾、地毯、繩索、標籤、徽章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5)塑膠製品製造業凡從事以製模、擠壓等方法製造塑膠製品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06印染整理加工精煉漂白、染色、印花、整理加工、定型印染整理業凡從事纖維、紗線、布疋、成衣、織帶、拉鍊、繩網等漂白、染色、整理及塗佈之行業均屬之。在紡織品或成衣上絹印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4)07成衣服飾品製造驗布、裁剪、縫製、整燙、織造、漂染、烘乾、定型、膠料攪拌、套膜烘烤、轉印梭織成衣製造業凡從事以梭織布裁剪、縫製成衣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21)針織成衣製造業凡從事利用針織機器織造或以針織布裁剪、縫製成衣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22)服飾品製造業凡從事服飾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襪類、紡織手套、紡織帽、圍巾、領帶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23)08皮革及毛皮整製1.皮革韖製、硝製工程:浸水、削肉、浸灰、脫毛、脫灰、酵解、浸酸、韖製、擠水2.皮革染整工程:脫脂、中和、再韖、染色、壓花、上漆、梳整、上蠟、加脂削油、鉻韖、浸酸、染色加脂、固酸皮革、毛皮整製業凡從事皮革、毛皮整製之行業均屬之,如皮革、毛皮之鞣製、硝製、染整、梳整、壓花、上漆、上蠟,或以熟製皮革下腳為原料從事磨碎、壓製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301)09鞋類、育樂用品及拉鍊等製造製模、沖切壓、鑽孔、搓牙、鈑金、研磨、砂光、沾漿(浸漿)、塗裝、塗佈﹙膠﹚、貼合、熱(冷)鞋類製造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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