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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类项目指南办事机构名称: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一)个体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办事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15号;《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大政发[2000]102号文);《关于限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3]117号);《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关于落实辽劳社发[2007]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31号。办事条件及材料:1、失业人员及应届毕业生: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失业证》、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黑白、彩色不限);2、军队复员干部:《大连市复员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审批表》、《转业证》、《失业证》、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黑白、彩色不限);3、军队自谋职业人员:《自主择业手册》、《自谋职业管理手册》《退役证》、身份证、户口簿、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黑白、彩色不限);4、劳教及刑事处罚人员: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失业证》、《法院判决书》、《释放证》。办事程序:申请人到经办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到大连银行办理缴费。办事时限:即时办结办公地点:中山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地址:中山区荣民街35号(31路寺儿沟终点站附近)西岗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西岗区长江路588号(201有轨电车北京街车站附近)沙河口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地址:沙河口区联合路68号(中山公园西侧大楼,24、31、15、101、522、534、708路联合路车站附近)甘井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地址:甘井子松江路19号(8、19、612路兴华街车站)便民服务方式:中山区:82710022西岗区:83697016沙河口区:84548926甘井子区:86607616(二)单位增加新参保人员办事依据:1、《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0]34号)全文。2、《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大政发[2000]102号)第四条。办事条件及材料:1、单位缴费后,提供《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失业证》,异地调入人员需提供《调转介绍信》和在原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缴费记录。2、填写《医疗保险增加人员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办事程序:对申请材料及缴费情况进行审核,缴费符合规定的加盖审核印章,办理如下参保手续: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制作医疗保险IC卡,打印《人员参保通知》;填写并发放《医疗保险证》、《门诊手册》,粘贴照片和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保专用的“防伪标识”。办事时限:当日办结办公地点: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个人帐户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便民服务方式:88896500、83709162、83709163(三)医疗保险卡补办办事依据:《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0]34号)全文。办事条件及材料:1、持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原件。2、填写《医疗保险IC卡挂失补办业务处理单》(附表5)。补办《医疗保险证》、《门诊手册》需1张近期1寸照片(黑白、彩色不限)。办事程序:医保中心审核办理:补办医疗卡、发放《医疗保险证》、《门诊手册》,粘贴照片和“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保专用”的防伪标识。办事时限:即时办结办公地点: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个人帐户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便民服务方式:88896500、83709162、83709163(四)工伤(亡)人员一次性待遇支付办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九条;2、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3]122号文)第十一条;3、《关于工伤待遇的说明》(工伤保险处2004年3月1日发)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4、《工伤保险政策衔接阶段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工伤保险处2004年7月20日发)全文;5、《关于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2005年7月26日工伤保险处批示)。办事条件及材料:1、5—10级工伤的:单位经办人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2、工亡的:需提供《工亡认定决定书》原件、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退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丧葬费支付明细》(社保),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4、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5、职业病的: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6、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需提供复查《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办事程序:1、每月20日前,医保中心工伤生育部对单位所持材料进行资格验证及待遇核定后打印出《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单》,加盖审核印章;2、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与工伤待遇比较,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3、交通事故因肇事方逃逸无法结案的,单位专管员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逃逸证明,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双方已达成协议,因第三者无赔偿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先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如法院认定第三者无赔偿能力,凭法院判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4、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提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本次鉴定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待遇差;5、每月20日后,工伤生育管理部打印出一次性待遇的《待遇明细表》、《汇总表》(一式两份),部长签字后,工伤生育部、财务部各一份;6、财务部根据工伤生育管理部的审核信息,会计复核无误后生成报盘数据,报到银行。办事时限:即时办结办公地点: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和生育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便民服务方式:83709165(五)供养遗属待遇支付办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2、《关于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2005年7月26日工伤保险处批示);3、《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大政发[1998]3号)。办事条件及材料:1、工亡职工有供养遗属的:单位经办人员需提供《工亡认定决定书》原件、《死亡证明》,供养人的户口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供养关系证明、街道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单位编号、工亡职工个人编号;2、退亡职工有供养遗属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供养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供养关系证明、街道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单位编号、退亡职工个人编号;3、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4、职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单位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或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办事程序:审核办理:1、单位每月10日前持上述材料到工伤生育部与工亡一次性待遇一起核定,窗口人员首先根据单位提供的材料建立工亡职工档案,核定出工亡一次性待遇,建立供养遗属档案。生成《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表》;2、发生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职工有供养遗属的,根据责任认定和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核定供养待遇,首先由第三方支付供养待遇,第三方赔付额支付完毕后,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3、发生交通事故因肇事方逃逸无法结案的有供养遗属的,单位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逃逸证明,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双方已达成协议,因第三者无赔偿能力的,提供法院判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职工有供养遗属的,单位专管员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到工伤生育管理部先预支供养遗属待遇,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式认定工亡后,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到工伤生育管理部办理待遇核定,窗口人员审核后建立供养人员档案;复核办理:供养遗属待遇审核窗口审核供养待遇后,将所有材料转交供养待遇复核窗口,复核窗口调出审核窗口生成的供养人员待遇表,对计算机内审核过的待遇与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打印《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表》,加盖审核印章。工伤生育部每月10日后,根据供养人待遇人员档案生成供养人待遇明细表和汇总表。财务部根据工伤生育部审核过的数据形成报盘数据,报到银行,由银行将待遇打入供养人定期待遇存折。办事时限:即时办结办公地点: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和生育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便民服务方式:83709165(六)工伤人员定期待遇支付办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2、《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全文;3、《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3]122号);4、《关于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2005年7月26日工伤保险处批示);5、《工伤保险政策衔接阶段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工伤保险处2004年7月20日发);6、《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大政发[1998]3号);办事条件及材料:1、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核定: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伤残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办事程序:审核办理:1、每月10日前,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到工伤生育部核定定期待遇,窗口人员首先对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验证并建立定期工伤待遇档案,录入伤残等级、鉴定时间,核定出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标准、定期待遇执行时间,生成定期待遇支付档案。2、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根据责任认定和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赔付的标准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比较,赔偿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双方已达成协议,因第三者无赔偿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先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如法院认定第三者无赔偿能力,凭法院判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交通事故因肇事方逃逸无法结案的,单位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逃逸证明,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复核办理:1、工伤人员定期待遇复核窗口,对待遇表与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后,打印出《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表》,加盖审核印章。2、工伤生育部每月10日,根据定期待遇人员档案生成定期待遇明细表和汇总表。财务部根据工伤生育部审核过的数据形成报盘数据,报到银行,由银行将待遇打入职工定期待遇存折。办事时限:即时办结办公地点: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和生育部(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便民服务方式:83709165(七)工伤人员医疗待遇支付办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九、四十六条;2、《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办法》(大劳发[2004]6号)全文;3、《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大政发[1998]3号)。办事条件及材料:1、单位结算的申报材料:(1)无伤残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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