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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第三条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组成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领导小组”),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第四条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2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表。第五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大连市行政辖区内。(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六)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第六条每年初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3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每年2次,每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10月,自申报开始至公示结束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推荐表》,并按申报证明材料清单要求附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市科技局。第八条市科技局会同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材料,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5名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其中应有财务专家和技术领域或行业领域管理专家各1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第九条将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技术先进型企业审批汇总表,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备案,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公章)。第十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第十一条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4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第十二条市科技局会同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出现下述情况的应进入相应程序处理:(一)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进入复核程序: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2、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3、技术先进型企业条件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提请认定机构复核的。(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三年复审一次。企业应在届满三年的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三)复核的重点是对发现的企业问题或变更的事项进行核查,已明确是否属实。已经证实问题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在2年内不再受理5该企业的认定申请;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次申报按初次申报受理。(四)复审的重点是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5款、第6款对企业进行核查。企业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表和离岸外包收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初次认定进行公示与备案,换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五)市科技局会同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确定对企业复审/复核意见,并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备案。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订。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6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一)软件研发及外包类别适用范围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软件技术服务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类别适用范围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测试平台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类别适用范围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7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类别适用范围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企业运营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适用范围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本文标题: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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