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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家政雇主的合法利益,提高家政服务水平及抵御风险的能力,特开办本保险。第二条凡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家政服务机构,均可参加本保险。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推介或聘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在被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因进行家政服务过程中的疏忽、过失行为导致家政雇主、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家政服务机构或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或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条款和保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经保险人授权认可的《家政服务业上岗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健康证明》,并实际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对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或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一)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超越家政服务行业的业务范围或服务范围所导致的赔偿责任;(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未经家政机构授权同意私自接受其他工作;(三)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超出家政机构与雇主共同约定范围所导致雇主的任何损失;(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五)保单生效前已为被保险人知悉的损失;(六)任何未经司法机关判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七)直接或间接因下列事件导致的损失: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乱、恐怖活动;2、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以及其他核事故;3、任何罚金、罚款;4、计算机系统中资料丢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5、政府或行政执法行为。赔款限额第六条本保险赔款限额分为家政雇主人身伤害赔偿限额、家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每一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各项责任赔款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本保险费率规章,双方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七条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投保时投保人应提供有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如实填写投保单上列明的事项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其他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第九条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第十一条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恪守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赔偿处理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接到委托人的索赔请求时或知道可能引起保险索赔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索赔文件或材料,包括保险单正本、证明家政人员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引起保险索赔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健康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家政雇主签订的正式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第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不得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并确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第十四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每一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各项责任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相应责任赔偿限额。第十五条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对每一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相应责任赔偿限额的百分之十。第十六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协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否则,保险人有权不负赔偿责任。第十七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赔偿结案。第十八条本保险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二条本保险中的追溯期规定如下:(一)首次投保,一般不设追溯期;(二)续保时,追溯期规定如下:1、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已有一年,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为一年;2、如果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已有两年或两年以上,追溯期从最后一次续保时起算为两年。第二十三条释义家政服务:指主要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满足家政服务消费者需求而提供的家居保洁、家庭烹饪、家庭护理、家庭咨询、家庭教育、装饰维修保养、宠物护养、植物养护、接送、特约服务、婚介婚庆、搬家为主要内容的有偿服务。家政雇主:指接受家政服务的对象,通常指客户。
本文标题:家政服务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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