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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限期报送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书面申请的通知》浏览次数:226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并实施了《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7〕56号)、《关于明确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7〕75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上述政策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若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一级物业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有关物业管理企业须按《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7〕56号)的要求,在今年8月31日前书面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逾期未申报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按违反价格政策规定行为予以处理。二、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应对有关物业管理企业报送的核价申请开展成本监审和组织论证工作,按规定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逾期未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本文标题:市物价局关于限期报送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书面申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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