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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2004-12-18一、外贸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直接投资概况(一)中国外贸领域现状从1999年开始,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生产企业外贸自营权实行登记制。2001年进一步放宽了对私营企业从事外贸的条件,使其享有与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一样的待遇。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经过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法律,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二)外贸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1、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在《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承诺,在过渡期内,中国将逐步放开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性。此类企业将根据以下时间表被给予新的或额外的贸易权,即自加入后1年起,外资占少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自加入后2年起,外资占多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在加入后3年内,所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被给予贸易权。同时,中国将在加入后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届时,中国将允许在中国的所有企业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其它世贸组织成员的独资经营者,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所有货物(议定书附件2A所列供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出口的产品份额除外)。提供分销服务将依照中国在GATS项下的具体承诺减让表进行。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目前,随着中国对外贸易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化和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现外商投资企业按从事的经营范围和经营业绩,其贸易权的获取和行使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根据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进口企业自用的设备、原材料,出口企业自产产品。(2)2003年1月,原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允许合资外贸公司在经批准的经营商品范围内自营或代理货物、技术进出口及相关服务,经营本公司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3)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可以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允许投资性公司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4)根据《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有关工作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中国投资设立物流企业,有条件地从事进出口业务。(5)根据原外经贸部2001年下发的《关于扩大外商投资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6)根据2003年11月商务部等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可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从事出口采购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7)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1997年《关于保税区外经贸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可以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上海外高桥、天津塘沽、大连、青岛、张家港、宁波、广州、汕头、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深圳盐田、珠海、厦门象屿、福州、海口等15个保税区内成立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内从事转口贸易和为保税区内企业代理生产用的原材料、零配件的进口及产品的出口。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三)外贸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状况1996年,中国开始了外商投资外贸领域的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和深圳共批准设立了5家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分别是位于上海的东菱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兰生大宇有限公司、中技—鲜京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深圳的中粮天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中美奥康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五家企业合同外资金额达到2672万美元。目前已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0多万家。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已达230多家。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已达10多家。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有5家。(四)外贸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外贸领域是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连接点,为跨国公司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和国内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了中介。在贸易和投资日益密不可分的今天,贸易权的开放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吸收外商投资,有利于投资者降低成本,帮助国内产品进入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有利于国内企业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引进先进的外贸管理方式,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外贸管理人员,促进外贸领域竞争,加强中国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履行,对外贸易领域将进一步开放,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将获准进入中国从事对外贸易业务。二、医疗服务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概况(一)中国医疗服务领域现状中国用占世界1%的卫生资源,解决占世界22%人口的医疗卫生保健问题。截至2003年底,全国卫生机构总数29.1万个,全国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28.3万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3584个(含预防保健中心115个),各级卫生监督所838个,全国医疗机构床位314.4万张,医学科研机构284个,科技人员16081人。(二)医疗服务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1、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伙伴一起设立合资医院或诊所,设有数量限制,以符合中国的需要,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应允许持有其本国颁发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在获得卫生部的许可后,在中国提供短期医疗服务,服务期限为6个月,并可延长至1年。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针对我国卫生医疗服务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卫生医疗机构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一直被列为限制类。卫生部与原外经贸部联合于1989年和1997年先后颁布了《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补充规定》,开始了卫生医疗服务领域利用外资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两部于2000年5月颁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放开了对外资准入条件和持股比例的限制。根据这一办法,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即: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或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外国投资者即可在华设立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一般应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中方所占的股权或权益比例不低于30%。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三)医疗服务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状况当前,我国医疗机构利用外资主要呈现如下几个特点:1、比例仍然很小。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批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101家,占我国医疗机构总数的0.03%,占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0.02%;合同外资金额78472万美元,占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资金额的0.3%。2、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较发达地区。在101家外商投资医疗机构中,北京、上海、广东占60.4%,其中:北京27家,上海22家,广东12家,分别占项目总数的26.7%、21.8%和11.9%。3、服务对像比较集中。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对像主要是在华工作或旅游的外籍人士以及国内极少部分高收入阶层。4、投资举办的主要是投资小、收益好、国内相对短缺的专科诊所。集中在口腔、眼科、整形美容、血液透析等诊所。小部分是以国内大医院的设备及技术骨干为依托的中小型综合性诊所。前者大多由外方占大股并负责经营管理;后者多数由中方占大股或拥有经营管理主导权。5、机制灵活、服务质量高、经营效益好。与国内其它事业型医疗机构相比,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由于采取了企业化管理体制,引入了成本核算、自主定价以及员工个人收益与工效挂钩等市场竞争机制,加之外方投资者投入资金和先进设备,使其服务设施、服务环境和服务质量都明显优于国内医疗机构,医疗纠纷极少发生。外商投资医疗机构中,大部分能够在运营后2至3年内回收投资,并保持较好的经营效益。(四)医疗服务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外宾和国内部分特需人群的医疗保健需求,完善了我国的投资环境,拓宽了我国医疗机构的融资渠道,并相应带来了一些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设备和技术。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带入了全新的医疗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一改国内医疗机构的事业化管理办法,按照合营企业要求进行企业化管理,大大提高了服务的质量,不需国家投入资金,靠自身的运作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为我国国内医疗机构体制改革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应该说,外商投资医疗机构在适应改革开放改善投资环境、满足不同层次医疗预防保健需求、引进先进的医学技术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未来几年,中国卫生医疗服务的需求总量将持续增长,结构也将更加多样化。由于人们消费日益呈现多样性与差异性,对民营和外商投资的医疗机构来讲消费群体日益形成,而且加入世贸组织后势必促进国外医疗机构逐步向中国市场进行渗透,所以中国医疗机构将会迎来一个高速发展,但竞争又将日趋激烈的市场。三、建筑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概况(一)中国建筑业现状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建筑业企业50568家,从业人员达2352.7万人;完成总产值21865.5万元人民币,比去年增长18%。2003年,全国房屋施工面积达263467.4万平方米,竣工面积达118259.3万平方米。2003年,中国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创下了新高,达到7%,是建国以来的最高比重。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贡献更加突出。新资质标准的实行有效地改善了中国建筑业企业的结构:一是全国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级别呈金字塔型,开始趋于合理;二是总分包的企业格局基本形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所占比重由过去的80%下降到51%,专业承包企业则由过去的20%上升到47%;三是劳务分包企业从无到有;四是所有制结构得到调整,股份制企业已占67%,国有企业比重大大下降。(二)建筑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1、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根据世贸组织分类标准,建筑业属于服务贸易。在具体谈判部门分类中,建筑业属于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部门。具体承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关于市场准入:只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允许外资控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三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承包以下工程:1)完全由外国投资和/或拨款资助的建设项目;2)由国际金融组织资助并通过依据贷款协议条款进行国际招标而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国投资等于或超过50%中外合营建设项目和外国投资少于50%但技术上难以由中国建设企业单独执行的中外合营建设项目;4)由中方投资,但中方建筑企业难以单独执行的建设项目,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由中外合营建设企业联合承接。(2)关于国民待遇:对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有以下两条限制:1)现行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与国内建筑业企业注册资本金要求有微小区别;2)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有承包外资工程的义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没有限制。此外,中国同日本贸易代表团在《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双边谈判纪要》中承诺:(1)中方将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尽力降低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额要求标准;(2)在新规定中,中方在确定新设立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时,将尽力考虑其母公司的承包业绩;(3)中方将保留允许外国建筑业企业不需要在华设立商业存在即可承包工程的现行规定,直到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的新规定开始实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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