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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江西省卫生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1附件1:江西省卫生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试行)一、申报与受理第一条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应向申请受理单位—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表1);(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认证项目(复印件);(三)申请单位简介;(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五)相关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应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六)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诺书。第二条《江西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可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网址:)。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2份,其中原件2份,申请表电子版1份。第三条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且与原件一致,2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第四条受理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中心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随申请材料流转,待考核与审评后存档。申请资料不全的,受理中心应向申请单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档。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中心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受理原因,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第五条受理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交省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省卫监所)。二、技术评估第六条技术评估包括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技术评估工作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技术审查由省卫监所负责实施,现场技术考核由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以下简称省职防所)负责组织实施,省卫生厅法监局对技术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第七条省卫监所在收到受理中心送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于资料技术3审查发现问题的,省卫监所应将意见反馈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补充完善材料。对于资料技术审查合格的或补充完善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卫监所应将审查意见报送省卫生厅法监局。第八条省卫生厅法监局在收到省卫监所报送的审查意见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现场考核时间、专家组人员名单和有关函件交省职防所。第九条现场考核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专家由省卫生厅法监局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员的专业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专家组组长由省卫生厅法监局指定,专家组组长对现场技术考核工作负总责。第十条省职防所在现场考核前5个工作日将专家组人员组成情况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如对专家组成员有异议,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提出需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省职防所在现场考核前2个工作日将通知送达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落实安排专家前往考核现场,并做好现场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省职防所应安排1名工作人员为现场考核专家组秘书,具体承担专家组与申请单位有关现场考核的联络工作,协助专家组做好现场考核的组织实施、讨论记录与材料整理等工作。4第十一条现场考核时间一般为1~2天。省职防所应当提前制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备齐现场考核所需试卷、样品、有关资料等。现场考核盲样应采用标准物质;现场考核试卷与答案、检测样品和标准值应采取分别封袋并加盖骑缝章等严格的保密措施。第十二条考核专家组应按照《江西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项目等级工作范围及审定条件(试行)》和《江西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考核内容及审评标准(试行)》,依据现场考核计划,对与申请项目相关的资料及业务活动进行考核。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支持。第十三条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模拟评价试题与考核样品的交接。由申请单位在现场考核前5天到省职防所领取,办理交接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二)召开现场考核报告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现场考核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1、介绍考核专家组成员及分工;2、布置现场考核程序、考核内容和方法;3、申请单位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及资质审定准备工作情况。(三)书面考试。考试方式为开卷考试,考试时间为605分钟,参加书面考试的人数应不少于申请表填报相关专业技术总数的70%,管理人员、评价人员、检测人员分别答卷。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专家组成员在书面考试结束后,启封加盖骑缝章的试卷答案的信封,获取试卷答案并阅改试卷。(四)口试。由考核组从参加书面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抽取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口试。(五)专家组成员在申请单位提交模拟评价报告、考核样品检测报告后,启封加盖骑缝章样品标准值的信封,获取考核样品的参考值,并对模拟评价报告进行审评。(六)资料审查。由考核专家按照分工分别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与审评,并对审查与审评情况进行记录: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计量认证合格证明、认证项目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资格证明;2、职业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3、原始记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报告报告;4、职业病危害(职业卫生、放射防护)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5、教育培训证明文件或记录;6、现场考核应审查的其他资料(由专家组确定)。(七)实验室考核内容61、仪器设备种类、数量、运行状态;2、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放置、标识、使用记录;3、实验室环境及警示标识设置;4、样品保管;5、人员操作技能;6、现场考核专家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八)召开现场考核专家组考核评议会议。会议由现场考核专家组组长主持,并由考核专家组秘书做好记录及草拟评估报告,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1、现场考核专家分别报告书面考试、资料审查与审评、实验室考核、样品分析等结果,提出评估意见;2、填写现场考核表;3、起草技术评估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应包括现场考核意见、存在问题与建议;4、按照审评标准给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和“建议不通过”,其中“建议通过”和“建议整改后通过”的应注明相应资质项目等级与工作范围。(九)召开现场考核反馈意见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考核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考核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71、考核专家组组长宣读技术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2、考核专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3、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4、对申请单位提出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专家考核组当场进行复核。第十四条省职防所应在结束现场考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原始记录、专家考核组技术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整理汇总报送省卫生厅法监局。技术评估报告应由考核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经省职防所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三、报批和批准第十五条省卫生厅法监局对省职防所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于评估结论为“建议通过”和“建议不通过”的,省卫生厅法监局作出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审批。对于评估结论为“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的,省卫生厅法监局应在接到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交受理中心,受理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注明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复核及申请单位提交整改报告时间。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要求整改的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受理中心提交整改报告。第十六条受理中心在接到整改报告的3个工作日内将8有关材料送交省卫监所,省卫监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复核;对需进行现场复核的,省卫监所应派2名卫生监督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必要时可请原现场技术考核组若干名成员参加)。省卫监所应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省卫生厅法监局。第十七条省卫生厅法监局在收到上报资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呈报厅领导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八条对于通过批准的申请单位,受理中心在接到批复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印制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书,有关文件归入档案备查。第十九条申请单位派员凭单位介绍信到受理中心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发放登记表上签字。第二十条对于未通过批准的申请单位,受理中心应在接到批复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未通过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1年之后可以重新申请。四、其他第二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因单位名称、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需变更资质证书的,应向受理中9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一)申请报告(注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并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二)单位名称、地址名称变更(包括自身变更、合并等):凭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凭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复印件)。第二十二条受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报省卫生厅法监局审核。省卫生厅法监局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呈报厅领导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通过批准的申请单位,受理中心应在接到批复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换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对于未通过批准的申请单位,受理中心应在接到批复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增加服务项目的,应当按首次申请的要求向受理中心提交申请资料。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受理中心申请延续,填写申请表(附表1)并提交有关10材料。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交省卫监所。省卫监所应自收到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必要时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提出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省卫生厅法监局。省卫生厅法监局在收到上报资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呈报厅领导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11附表1:赣卫职技申()第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填表日期:江西省卫生厅制12填写说明1、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2、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3、“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4、“申请证书级别”一栏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乙A级”或“乙B级”,申请其他项目的不填此栏。5、呈报申请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单位简介;(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认证项目(复印件);(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4)相关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应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5)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诺书;(7)申请延续的还应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6、本申请资料一式二份,申请表电子版1份。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申请证书级别申请类型首次申请扩项申请延续申请计量认证情况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年月日机构人员构成情况总人数:名;高级名,占%;中级名,占%初级名,占%;其他名,占%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14申请项目表序号申请项目名称检测指标检测依据的标准名及代号检测用仪器注:申请审定的项目检测依据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使用其他标准和方法的,应注明发布国家或单位名称。15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务从事专业及年限工作岗位注:表内专业技术人员应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应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16仪器设备情
本文标题:江西省卫生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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