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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残疾人服务业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深圳市残疾人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henzhenServiceAssociationForPeopleswithDisabilities(缩写:SZSAPD)。第二条深圳市残疾人服务业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组建,由从事残疾人服务业(医疗康复、康复训练、特殊教育、残疾评测评估、托养安养、住宿服务、日间照料、中途宿舍、职业康复与培训、工疗农疗、社区支援、家庭康复养护、居家服务、职业能力评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法律服务、文化康乐、心理辅导、辅具研制与适配、无障碍交通与信息服务等服务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以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和该领域的专家学者等自愿参加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第三条本会宗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人道主义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广泛联合我市残疾人服务组织、机构及专业人士,形成一股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力量,使我市残疾人服务业的发展能够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需求;接受政府授权或委托,从事行业管理,2加强残疾人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规范残疾人服务业的业务活动;维护残疾人服务业机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事业服务;起到协调、督促、规范、维护残疾人服务业市场秩序的作用,推进残疾人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第四条本会接受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管理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本会常设机构办公地点:广东省深圳市梅林路深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大楼12楼1204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服务业行业管理政策和服务标准;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残疾人服务业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服务考核;推动建立残疾人服务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残疾人服务业机构的协调、自律。三、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或转移的有关事项及工作任务;为残疾人服务的专项经费的实施提供第三方评估支持。四、组织开展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情况的国内外、省内外的考察和调研活动。五、为残疾人服务业机构提供行业服务、专业培训、推介咨询、信息交流等服务;开发残疾人急需的服务项目。3六、为残疾人服务业机构提供专业人员服务和技术支持。七、组织评定示范性残疾人服务业机构,组织开展服务等级评定;开展残疾人服务业机构的评比表彰活动。八、建立残疾人服务业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和沟通的平台机制,维护从业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九、组织编写残疾人服务相关教材和科普读物,做好残疾人服务的宣传工作。十、推动与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残疾人服务机构及组织建立交流协作关系,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提高本市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十一、完成与残疾人服务业相关的各项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一、单位会员:全市各区具备资质的,从事与残疾人特殊教育、医疗康复、康复训练、残疾评测评估、托养安养、住宿服务、日间照料、中途宿舍、职业康复与培训、工疗农疗、社区支援、家庭康复养护、居家服务、职业能力评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法律服务、文化康乐、心理辅导、辅具研制与适配、无障碍交通与信息服务等服务项目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4二、个人会员:为从事、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服务业的个人和残疾人工作者、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志于残疾人服务业的个人。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在本会的业务工作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二、经理事会审议批准;三、颁发会员证书。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5五、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和报表。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办理有关手续,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达二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决定,视情况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或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并经深圳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6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理事等成员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及其主要负责人聘任和免职;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会的工作方案和任务目标;十、提出修改本会章程议案,检查督促章程的实施;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7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有权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协会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8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办事公正,有奉献精神;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深圳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并经深圳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9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时,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行使上述各款职权。第三十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四、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五、向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八、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10一、会员会费;二、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同行协会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每年收取一次。第三十三条本会制定会费管理办法,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的发展、自身建设和聘用人员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会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若是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会公布。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作11出审计报告。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12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标题:深圳市残疾人服务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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