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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20A10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DBJ440100/T52—2010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管理服务规范2010-02-10发布2010-05-01实施DBJ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J440100/T52—2010II前言本规范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规范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制。本规范起草单位:广州市振绒燃气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梦华燃气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戎兴液化气店、广州市嘉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广州龙湖燃气有限公司、广州市云岗燃气有限公司、广州白云高增石油发展供气站、广州铁路工程总公司煤气站、广州市人和液化气充装站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胡志炼、黄思泉、谢林江、甘永基、彭赛平、周健华、潘华江、李乾文、涂伟根。本规范为首次发布。DBJ440100/T52—20101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管理服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以下简称气站)资质条件、液化石油气质量与计量、气站安全生产管理、气站从业人员管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用户管理。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内从事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GB11174液化石油气规范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GB17267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瓶装液化石油气以石油炼厂气、油田拌生气为原料气经加工分离的可燃气体,主要成分是由碳三(C3)和碳四(C4)组成的烃类混合物。用钢瓶充装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等的城镇燃气。3.2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具备储存液化石油气的条件,并且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作业的单位,简称气站。3.3最大充装量液化石油气充装系数与钢瓶公称容积的乘积。3.4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2.1MPa,公称容积不大于150L,可重复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钢质焊接气瓶,简称钢瓶。3.5DBJ440100/T52—20102三级安全教育对新员工在分配到工作岗位之前进行的公司级、站级和岗位级安全教育。4气站资质条件4.1应取得政府规划、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4.2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气瓶充装许可证》;4.3应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4.4应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工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4.5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有效运行。5液化石油气质量与计量5.1质量液化石油气质量应符合GB11174的规定。5.2计量5.2.1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及允许短缺量应参照符合GB17267和JJF1070的规定;5.2.2根据GB5842-2006的规定,2007年2月1日后制造的钢瓶型号表示方式已改变,常见新旧钢瓶型号如表1所示。表1常见新旧钢瓶型号对照表、最大充装量、净含量、残液量新钢瓶型号(2007年2月1日后)旧钢瓶型号(2007年1月31日前)最大充装量(kg)净含量(kg)残液量(kg)YSP4.7YSP-21.91.90.1YSP12YSP-55.04.80.2---YSP-109.89.50.3YSP35.5YSP-1514.914.50.5YSP118YSP-5049.5491.0YSP118-ⅡYSP-50(用于气化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储存设备)49.5491.06气站安全生产管理6.1应有完整的管理组织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相关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6.2应对气站的安全进行规范管理,应选用安全性能高的设备;6.3应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a)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b)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c)各种事故的处理程序;d)人员紧急疏散(撤离);DBJ440100/T52—20103e)抢险器材、用品配件、车辆、通讯设备的配置;f)政府有关部门及周边单位紧急联络电话。6.4应对气站内在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计量器具、防雷及静电接地设施、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消防器材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按时送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6.5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应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格证。6.6应建立钢瓶管理制度,在钢瓶护罩外侧设置有企业名称、钢瓶编号的永久性标志,并在钢瓶瓶体上设置有颜色、文字、图案的企业专用标识。6.7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自有产权钢瓶可以在企业经营的分支机构内流通使用。6.8充装后检查合格的钢瓶应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包含充装单位、充装地址、气站电话、净含量等信息内容的充装标签(附录A)。6.9气站不应有以下行为:a)充装未经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钢瓶;b)充装不合格钢瓶;c)充装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液化石油气;d)将移动罐车作为储罐使用;e)向无合法证照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或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运输工具;f)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6.10气站在充装气瓶前应对钢瓶逐只进行检查,发现钢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充装:a)由未取得“气瓶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b)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期限不能确认的;c)钢印标记、颜色标志不符合GB7144规定或模糊不清,脱落无法识别的;d)经过改装的;e)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f)有报废标记的;g)外表面有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它严重外部损伤缺陷的;h)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i)瓶内无剩余压力的;j)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未经抽真空(或置换)合格的;k)残液量大于等于净含量允许的短缺量,见表1。6.11气站在充装气瓶后应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包括:a)充装量是否在规定范围内;b)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c)瓶体有否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d)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e)气瓶的充装标签(封口)和警示标签是否完整;6.12为保证使用安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最大充装量应符合GB5842-2006的规定,钢瓶的最大充装量,见表1。DBJ440100/T52—201047气站从业人员管理7.1新员工入职上岗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7.2气站配备的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7.3所有技术岗位员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7.4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7.5所有员工应按规定着装、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工号卡。7.6气站应编制员工行为准则手册和相关奖惩制度,以确保有效管理。8服务质量监督管理8.1在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液化石油气质量、气瓶安全、计量问题与用户有争议时,气站应及时妥善处理。8.1.1现场可以处理的,应立即处理;不能现场处理的,应在3日内处理;气站无法处理的,应提请公司相关部门处理。8.1.2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投诉时,气站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情况,调查核实,向用户做出合理解释,对责任员工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处理。8.1.3对液化石油气质量投诉时,气站应及时跟进,了解现实情况,复查记录,复查液化石油气质量,情况属实的,气站应无偿为用户更换质量合格的液化石油气。8.1.4对钢瓶使用相关问题投诉时,气站应了解实际情况,告知用户应急处理措施,用户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处理,查找原因,及时排除安全隐患。8.1.5对计量投诉时,气站应及时了解核实,情况属实的,气站应立即为用户更换质量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不足量部分按三倍瓶装液化石油气价赔偿。8.2应向用户公开气站的投诉电话,气站应按本标准要求服务,每6个月至少回访用户1次,收集和分析用户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持续改进服务质量。8.3气站应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评,对违反本规范的责任人根据企业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9用户管理9.1气站应与用户签定《瓶装液化石油气开户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用户档案。9.2气站向用户提供专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收取钢瓶押金及租赁费用,提供收据,并应告知用户服务热线电话、抢险电话,用户购买气时,气站应提供有效单据,主要包括充装单位名称、型号、数量、经手人员签名。9.3气站应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指引》,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安全用气指引的内容应包括:a)使用适用于燃烧的液化石油气的燃气器具应按照燃气器具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器具,在使用燃气器具时应保证燃烧的空气需求量,燃烧器具周围的空气有适当的流动性;b)应根据减压阀、胶管等的安全有效期,定期更换;DBJ440100/T52—20105c)不得加热、碰撞、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自行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d)闻到有液化石油气气味,不得动用明火和启动电器,应立即关闭总阀,开窗通风,再行检查泄漏点;e)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泄漏点。9.4气站应向用户宣传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知识。9.5用户返还钢瓶、退户时,气站应向用户退回钢瓶押金,租用期未满一年的,租赁费用按实际使用月份数计算,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DBJ440100/T52—20106(资料性附录)充装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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