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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电信服务合同及其常见纠纷的法律评析姓名:蒋晓梅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民商法指导教师:冯菊萍20051104电信服务合同及其常见纠纷的法律评析作者:蒋晓梅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8条)1.期刊论文刘经靖.LIUJing-jing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的弱势群体保护-河北法学2007,25(2)作为一种新型合同,移动电信服务合同具有技术性、格式性、产业性、垄断性、继续性等特征.这些特殊性导致了电信服务合同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完善电信业立法,破除行业垄断,建立独立有效的服务监管机构,设立便利的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纠纷处理结果的推广是解决当下移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的根本出路.2.期刊论文吴仙桂.WUXian-gui电信服务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8(4)电信服务合同的履行不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还常常要涉及第三人(被叫用户),甚至发生第三人介入合同的履行过程.电信服务的全程全网和互联互通等特点,使得电信服务变得多样和复杂.主要从语音服务和短信服务两种电信业务中探讨电信服务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3.学位论文罗维电信服务合同和法律上的若干问题研究2006合同能力的不平等导致电信服务合同的主体不再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如何摒弃形式上的“契约自由”从而实现实质上的“契约正义”,如何在公共利益与企业、消费者个人利益的矛盾之间寻找一个“均衡点”?笔者尝试从对电信及电信服务的基本理论的阐述入手,通过对电信服务合同性质的分析,同时参考国外相关立法和理论,提出构建和完善规制电信服务合同的法律——电信法的立法构想,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对电信服务合同的规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正文共分四章,摘要如下:第一章:研究电信及电信服务的定义及电信业务分类,这是对电信业的整体透视。笔者具体考察了电信的定义,因定义不同,直接导致法律适用与规范范围的差异。我国已有的电信立法似乎很少关注对法律概念的立法界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的电信立法则更多为“业务和技术描述法”。通过研究电信业务的分类,进一步说明电信服务的范畴,并详细地分析了各国电信业务的分类情况。分类是我们全面认识事物的一种重要手段,分类有助于加深我们的认识,加快我们的实践。比较国内外对电信服务的分类,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电信法》时,应当超越《电信条例》的业务分类方式,从简化管理的方式对电信业务重新进行分类。电信服务业涉及的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是《电信条例》,《电信法》颁布实施后也将成为电信服务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有关电信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将列入下文述及的“电信管理法”中,“电信服务法”的内容则包括电信服务企业(电信运营商)在设立和运营活动中的法律法规。由于电信服务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是主要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合同法》也是“电信服务法”的重要法律渊源。第二章:研究电信服务合同的种类及性质。所谓电信服务合同,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其有形资产和国家许可分配的电信资源,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提供通信服务,由使用人支付费用,因而与电信用户签订的、具有电信特性的合同。当然,从统一的合同范畴而言,合同的异化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合同存在普遍意志与特殊意志的矛盾,导致合同由意思自治的本质异化为一种确立权利义务的形式,成为具有不同特征、涵盖复杂的社会关系、受不同法律原则和规范调整的跨部门法律制度。最后探讨了在法律无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对电信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当然这只是权宜之计,根本解决方法在于及早出台电信法对其予以规制。第三章:研究电信服务合同的主体、内容及举证责任。合同的本意在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然而合同并非一成不变,格式合同及其概念的出现使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陷入最大困境。所谓格式合同是指由“强势”的经营者一方(通常为公用事业企业)或者政府部门(包括政府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单方面拟订具有固定格式和内容的合同条款,“弱势”的另一方——消费者、劳动者、小业主或一般民间业者,事实上不得不接受该条款而订立的合同。笔者重点分析电信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举证责任,由于没有专门法律规制,及利益驱动和电信公用事业部门的官商作风,电信服务合同确实存在限制竞争和契约自由、容易对弱势一方造成损害等弊端,对它的规制亦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因社会和经济的社会化而给契约自由带来的限制,及合同内容更直接地体现社会意志,是社会经济发展之必然。故应制定专门的《电信法》,使之与传统的民商法及其合同制度共同作用,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第四章:关于我国电信服务合同的规制及原则。笔者认为应强调国家对电信服务合同的事先干预,在我国目前尚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前提下,对不完全竞争的电信服务合同实行有效的监管将是完善电信服务合同的主要途径。这就决定了规制电信市场完善的法律体系应该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信法》等法律与在各项法律、法规之下行业自律的技术性和操作性规范的有效组合。我们应尽快制定规制电信服务合同的法律,如《反垄断法》,《电信法》等,来完善法律规制,打破行业垄断。笔者从总体和具体两个角度提出构建和完善电信服务合同综合规制体系的设想。4.期刊论文孙志成聚焦电信营业三大法律问题-中国电信业2004,(5)一般来说,用户到电信运营企业的营业窗口办理诸如安装电话与上网、为手机或小灵通购卡上号等业务的过程,其实是一个缔结电信服务合同的过程.5.学位论文朱一电信业客户流失预测的研究与实现2005客户流失是客户由于某种原因与移动运营商解除服务合同的行为。其表现有很多种,客户可能会从本电信运营商转网到其他电信运营商,也可能客户使用的手机品牌从本移动运营商的高价值品牌转向低价值品牌,或者客户从高价值客户成为低价值客户。客户流失分析,就是利用数据挖掘等分析方法,对已流失客户过去一段时间的通话、客户服务投诉或交费等信息进行分析,提炼出流失或有流失趋势客户的行为特征,再将这些特征应用于现有的客户服务,采取相应的营销手段做到客户保持和客户发展。但针对流失现象的现有的分析研究,可能在训练集上效果不错,但在实际情况下就不尽如人意了。本文中提出了几个新的做法:1.本文提出了一种使用标准差的因素分析流失客户的思路。2.考虑到现实情况中流失客户的比例一般都比较小,所以在提取样本用户的时候,本文也作了相应的处理。并且本文已经用数据得到了验证,其预测效果有了一定的提高。6.期刊论文孙金青案例突显卖场内委托代办电信业务的尴尬-通信世界A2007,(3)委托代办电信业务是电信代理的一种,一般专指代签电信服务合同(协议).电信运营企业因代理商的代理行为而与电信用户之间产生法律后果,即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这种代理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代理.7.期刊论文林思贵电信委代办合同及其法律问题-通信企业管理2004,(8)以高效、快捷、低成本的方式向用户推介电信业务和履行电信服务合同,提高市场渗透率和用户满意度,是电信运营商在市场开发中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毫无疑问,自办营销网点与委代办相结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订立电信委代办合同应注意以下有关法律问题.8.学位论文陶京伟中国企业利用ADR融资研究2007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速,资本在国际间流动愈加频繁,各种金融创新工具不断涌现,并在国际经济体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存托凭证(ADR)作为国际股权融资的衍生工具,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美国市场上进行股权融资的主要途径。通过发行ADR,发展中国家筹集到大量建设资金,有力的促进了经济发展、提高了人民生话水平、缩小了世界各国之间的贫富差距、也增加了世界国民生产总值和世界贸易总额,同时更优化了资源配置,使国际分工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充分展开,从而促进世界经济进一步协调发展。近年来,中国企业也纷纷通过发行ADR进入国际市场,进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有力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仅2000年1月至2007年3月间,就有34家中国企业通过发行ADR进行IPO,融资额达85.49亿美元'①。本文希望通过对企业发行ADR的过程和利弊得失的具体分析及相关实证研究,为那些准备在美国上市的企业提供一定的借鉴。本文共分为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存托凭证(ADR)的概要介绍。存托凭证(DR)是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代表投资者对境外证券所有权的证书,它是为方便证券跨国界交易和结算而设立的原证券的替代形式。DR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存在于DR的发行和流通国境外,通常是公开交易的普通股票,现在已扩展到优先股和债券。DR可以象基础证券一样在证券交易所或场外市场自由交易,并且同时在几个国家的市场上流通,从而可以同时在多个国家筹集资金。对于国际投资者而言,这是一种投资股市的有效方式,因为存托凭证流动性更强,往往比相应的基本股票更容易转手。而且,它们还能被用来避免在公司本国的市场可能遇到的清算、外汇交易和外资参股等困难。在美国发行和出售的存托凭证(DR)称作美国存托凭证(简称ADR)。存托凭证有两种形式可供公司选择:非参与型和参与型的存托凭证。非参与型存托凭证由一家或更多的存券银行因市场需要而发行,但存券银行与发行公司之间无正式的协议。因其无法控制计划的执行过程和难以核算隐蔽成本,现已极少采用。公司参与型的存托凭证由存券银行发行,存券银行与公司之间须签署存券协议或服务合同,参与型的存托凭证提供了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灵活性和筹措资金的可能性。参与型存托凭证共有五类,其中两类用于扩大现有股票的销售,以扩展发行人的股东基础,包括公司参与型存托凭证(称第一级)和挂牌的存托凭证(称第二级),另外三种的目标在于以发行新股集资,包括在美国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第三级)、在美国不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及全球交易的存托凭证三种。第二部分,中国企业ADR融资发行折价的实证分析,对中国企业发行ADR是否降低了企业资本成本做出分析判断。1、通过对34支中国企业ADR折价率的分析,认为中国企业折价率总体水平偏高,一方面说明“中国概念”受到市场追捧,但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国企业融资效果并未达到最优化;中国企业ADR未出现融资规模越大,折价率越低的现象;石油业和电信业有较低的折价率,说明在较为成熟的行业,市场投资者更为理性,另一方面,说明其发行定价也更为接近市场可接受的范围;中国企业ADR的发行折价率与上市时间密切相关,提醒中国企业要注重上市时机的选择,以获取融资的最佳效果;国有垄断型企业折价率远低于竞争型企业,说明国企发行价格制定相对合理,并未出现国资贱卖的现象,这与人们普遍印象并不一致。2、Smlz(1999)实证检验了全球化对股权融资资本成本的影响,认为全球化通过分散风险,降低了风险,从而也降低了单个国家的资本成本。根据Stulz提出的理论,如果某国的市场组合收益与世界市场组合收益是负相关,全球化肯定能降低资本成本。中国市场组合与世界市场组合收益的相关系数为-0.087,是负数,而且其条件为正,表示世界市场的股权资本成本要低于中国国内封闭市场。以上这两点说明进行海外上市的企业相比于那些没有海外上市的企业,能够获得降低股权资本成本的好处。但是与其他亚洲国家相比,中国与世界市场组合的相关系数很低,说明中国A股市场与世界市场的分割程度较高,这种较高程度的分割会不会影响每个海外上市企业股权资本成本的降低程度,需要更多的实证研究加以分析。第三部分,中国企业发行ADR面临的问题、利弊得失分析,提出进行筹资决策需注意的有关因素。1、中国企业发行ADR可以获取诸多利益:一是可以提升企业的股权价值。这是因为股权的国际发行与上市扩大了企业的股东基数,使企业的风险被更多股东分散,从而降低了企业的资本成本,提高了企业股权的价值;企业避开本国不发达的资本市场在美国发行股权并上市,可以提升企业价值。因为美国资本市场的高流动性和高效率使那些融资企业有利可图;在美国上市为那些来自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国家的企业提供了更高的投资者保护,从而减少了控股股东的代理成本,提升了企业价值。一般在美国上市的非美国企业往往有更大的控股股东。通过在美国上市,外国企业增加了投资
本文标题:电信服务合同及其常见纠纷的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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