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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powerprojectsQualitySupervisionOffice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发布2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电建质监[2OO5]57号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4年9月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了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共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废止。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印)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九日3修订说明原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于2001年11月,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河北、山西、天津和内蒙古等五个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于1994年9月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简称《质监大纲》进行修订,使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化改革的要求。原1994年版《质监大纲》颁发执行十多年来,在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从而全面提高工程投产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订工作是以1994年版《质监大纲》为基础,本着在继续做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的原则进行的。本次修订增加了《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目的是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因《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具有一定的通用性,送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不再另行编制。《质监大纲》修订过程中,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公司及全国各质监中心站发送了征求意见稿。对收集的意见整理并再次补充、修改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5年6月14~15日,在北京组织来自各大发电公司和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的代表共46人,对《质监大纲》进行了正式审查。根据审查会议纪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本《质监大纲》。本《质监大纲》共分11个阶段性监检大纲,适用于200MW及以上火电工程和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送变电工程。低于上述等级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本《质临大纲》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4修订主持单位、修订及审核人员主持单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审核:孙佩京杨建平刘博李柱根武英利刘守桂常敏祝伦生安贵阳丁瑞明齐福生袁玉禄宏峰刘福执笔:于乃康高德荣王惠霍睿赵人豪李庆华郝志刚马惠民刘恩蔚徐学华荣文广李继海史有荣孙振江陈志宏李人强参加修订人员:李国俊张大力吕东李杰熊海舟张庆5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61总则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①及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l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凡接人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1.0.2《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的工程质量和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前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1.0.3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是指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完毕;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启规》)和《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调试验标》)的规定,完成分部试运阶段工作后,具备机、炉、电第一次联合启动,机组开始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工作之前。1.0.4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是对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设备和施工质量的动态综合检验;是保证机组能安全、稳定、可靠地投人生产,及时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1.0.5分部试运的质量是保证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效果和调试质量的基础,也是保证机组投产水平的重要环节,因此,也是本阶段监检的重要内容之一。1.0.6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内容相同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1.0.7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1.0.8对国外引进设备工程的质量监检技术标准,按供货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中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国内、外技术标准有较大差异时,按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1.0.9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的工程项目(4.3.1)由监检组相关专业分别检查。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②有关机构: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72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表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0]第81号建质[2003]162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标[2002]24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标[2002]219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电质建[2002]3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国电电源[2002]896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电建[1996-]159号《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建[1995]543《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DL647—2OO4《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T889--2004《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建质[1996]40号《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GB50205m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电源[2002]267号《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DL/T5072--1997《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系列文件《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系列文件本工程全部设计文件最终版有关国家标准、合同规定的标准、制造厂标准、合同技术协议、制造厂质保书、安装运行维护说明书、图纸。监造报告和设计、调试,监理有关文件、纪要、变更、会谈、洽商等83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3.0.1启动验收委员会已成立。试运指挥部及下设各工作组已经建立,并正常运作。3.0.2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应投入的设备和工艺系统及相应的建筑工程,已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并经验收、签证完毕,且无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问题。3.0.3机组和公用系统的分部试运已基本完成。机组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应投入的设备及其工艺系统(整套启动试运阶段才具备调试条件的除外),已按规定经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完毕,并经验收、签证完毕;合同规定由制造厂负责的单体或单机试运项目已调试完毕,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调试、监理和生产单位验收、签证完毕。3.0.4按《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调试规定》)对机组启动调试的前期工作和机组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前的调试项目已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签证完毕。3.0.5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等设施及其监测系统已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经监理单位验收、签证完毕,具备调整试运条件。全厂消防水和泡沫灭火系统已投用,并取得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同意投用的书面文件。3.0.6生产用电梯安装完毕,可以正常投入使用,已经取得地方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准用证。3.0.7与电网管理部门有关机组上网、调度的合同和协议等已签署完毕。涉及电网安全的技术条件已满足。3.0.8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符合《调试验标》和《启规》的相关要求,具备整套机组生产管理和运行维护的条件。3.0.9机组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前形成的各类工程管理和技术文件、资料按规定已分别收集齐全、整理完毕。3.0.10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方案、措施已经编制完成,审批手续完备。3.0.11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相关主体进行了本阶段工程质量预监检,对存在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3.0.12按《火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规定,工程质监站已对工程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实施了质量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已经处理完毕。94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4.1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1.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4.1.1.2规范地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资本金制等工程建设五项制度。4.1.1.3对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设备监造各单位以及设备订货等方面工作均实施了招标投标制度。各类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齐全。4.1.1.4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转有效,工程质量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各项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制度齐全,实施有效。4.1.1.5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关于施工、调试等各单位移交资料的管理办法已制订,档案案卷构成的要求已明确。4.1.1.6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检。4.1.1.7无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4.1.1.8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标准,相应建立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检查验收标准及办法等能有效实施。4.1.1.9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完成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的全部施工和调试项目质量验收、签证。4.1.1.10协助试运指挥部按《启规》的要求开展工作;机组启动试运的组织分工,工作制度和调试计划及技术标准已经制订并落实,符合《启规》和《验评标准》的规定。4.1.1.11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审批。4.1.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2.1本单位的资质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相符。4.1.2.2项目主要负责人的执业资格与承担的设计项目相符,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的工作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4.1.2.3按计划交付施工图纸,保证连续施工。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等文件审批手续齐全、规范、及时。施工图交底记录完整。104.1.2.4设计变更或技术洽商在施工图中有明确的标识,为竣工图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4.1.2.5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4.1.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3.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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