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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框架下医疗服务基本法律问题研究作者:蒋晓燕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胡敏飞.HuMingfeiGATS框架下我国海运服务法律制度的调整与完整-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59(2)海运服务是GATS的调整对象之一,我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所提交的初步承诺减让表中,也将海运服务列入了开放之列.在加入WTO的正式文件中,我国对海运服务及其辅助服务作出了具体承诺.为了更好地实践入世承诺,针对现行的海运服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在GATS框架下予以完善.2.学位论文邓婷婷GATS具体承诺研究2006作为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WTO框架下的三大支柱之一。WTO成员关于服务贸易的义务除了受GATS的规范外,亦取决于其通过具体承诺减让表承担的责任。各WTO成员对服务贸易有直接影响的具体权利和义务都是通过具体承诺产生的。这就使得如何解释GATS和具体承诺减让表成为事关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程度和进度的关键问题。然而,由于GATS是一个新的体系,因此,其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在实践中仍有许多不确定的地方。美国赌博案是少数直接涉及GATS的案件,故而引起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本文拟运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通过评析美国赌博案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从而对GATS具体承诺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本文从探讨GATS具体承诺的含义、性质入手,说明具体承诺在GATS中作为选择性义务的特点以及所处的核心地位。正是由于具体承诺的这一特性,承载各成员方具体承诺的具体承诺减让表的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承诺减让表构成GATS的组成部分,因此,对其的解释也应该适用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包括相关条款的通常含义、上下文、嗣后惯例及补充手段等。在明确具体承诺的解释规则之后,笔者进而分析了具体承诺与市场准入的关系。每个成员服务市场开放或市场准入程度都是依其具体承诺减让表而定的,一成员方一旦作出无条件的承诺,就意味着不能采取任何限制措施。而市场准入限制也是凌驾于WTO成员政府干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国内监管之上。当一成员方想要规避其作出承诺的义务时,就需要援引一般例外条款。本文最后一部分就考察了一般例外条款的性质、援引标准、必要性要求以及解释原则。笔者希望借以通过上述分析折射出GATS面临的挑战和各成员的应对策略,以期对我国服务贸易新回合的谈判有所裨益。3.期刊论文蒙英华.MENGYing-huaGATS下中国电信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0,(13)以GATS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电信服务贸易部分作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其规则框架和相应义务基础上,结合中国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中电信服务业做出的具体减让以及按分部门提供模式区分的承诺程度来说明中国电信服务业开放的进程,最后提出一些关于中国电信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考.4.期刊论文狄敏探究WTO背景下完善我国旅游业法律环境的对策-当代经济2008,(8)为消除各国对服务贸易所设置的障碍,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健康发展.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最终达成一致,缔结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国在加入WTO过程中,经过多方谈判,最后确定了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在旅游服务方面,仅涉及饭店业和旅行社业.文章以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中国就旅游服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问题所做的承诺附录或谅解备忘录为起点,综合分析了当前我国旅游业的法制环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5.期刊论文张歌试析WTO背景下完善我国旅游业法律环境的对策-金卡工程2010,14(6)中国在加入WTO过程中,经过多方谈判,最后确定了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在旅游服务方面,仅涉及饭店业和旅行社业.本文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中国就旅游服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问题所作的承诺附录或谅解备忘录为起点,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当前我国旅游业的法制环境和旅游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我国旅游立法的建议.6.期刊论文陈红彦完善中国海运服务贸易立法之思考-法学杂志2003,24(1)为切实履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下的“一般义务与纪律”以及我国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就海运服务所作出的承诺,我们应加强海运服务贸易方面的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依然存在着亟待改善之处。7.学位论文狄敏探究GATS背景下我国旅游立法改善之对策2008为消除各国对服务贸易所设置的障碍,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健康发展,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最终达成妥协,缔结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国在加入WTO过程中,经过多方谈判,最后确定了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在旅游服务方面,仅涉及饭店业和旅行社业。本文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中国就旅游服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问题所作的承诺附录或谅解备忘录为起点,综合分析了当前我国旅游业的法制环境和旅游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参照美日欧等旅游发达国家相关的法律和先进经验,提出,改善我国旅游立法就要加快制定旅游基本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意味着该组织所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际惯例对我国具有约束力,在我国旅游立法中就应该表现为将GATS的非歧视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以及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入世承诺,以法律或规范的形式在国内法中加以确认,或者修改旧有、老化的法律条文,达到立法统一。但是,入世以来,我国履行旅游服务承诺之法律措施的基础上,在我国现行旅游立法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比如,法律缺位严重,缺少一部旅游基本法来统一,法规内容落后于时代的要求等,都尚待解决。相比之下,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的旅游业更加成熟,旅游立法也更加完善,通过分析借鉴其先进的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提出,要改善我国旅游立法,就要加快制定一部旅游业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旅游立法的研究大大落后于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如何为我国旅游业构建一个坚实、规范的理论基础,使得我们的研究成果具有更大的应用价值是研究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在这方面做一探讨。8.学位论文熊建明WTO框架下的市场准入制度研究2004WTO规则框架体系中,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市场准入制度和规则,具体体现为在货物贸易领域应减少关税壁垒措施和非关税壁垒措施,在该文中以列表方式将其延揽成体系,在GATS应最大限度的开放,控制或消除市场准入之壁垒,在TRIPS中,应遵守条约和协定项下的各种国际义务,提供充分的保护且不应有不利于相关贸易的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措施,在TRIMS应消除当地成份及数量限制要求,等等.在考虑开放领土区域内的部门、行业时,不应有完全仅为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措施,当然对特殊成员、特定情况另当别论,同时还有一般例外,在准入以后应严格按照待遇标准对待外来贸易因素及内域贸易因素.国民待遇源于商人待遇.随着跨地区的贸易市场建立,一体多元的贸易格局形成,在国民待遇之基础上,演化出最惠国待遇,对最惠国待遇结构进行了展开,并指出其易发生搭便车现象,它们二者构成WTO非岐视原则的两个方面.普惠待遇不是WTO制度待遇,而是发达成员方国内待遇.整个WTO框架下的市场准入可以一个背景,二重解决、三种待遇、一个目标来概括:其中一个背景是:全球经济一体化,二重解决是是否允许外国货物、服务、商人等要素进入已域以及进来以后给予什么样的待遇,以平衡外方之间、外方与已方之间、已方与特定成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一个目标是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三种待遇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普惠待遇.市场准入制度源于商人为其地位和职业谋求正当化合法化的过程中,商人觅利在客观上要求有自由贸易.民族国家出现后,市场准入制度成为各国国际贸易政策的核心成分.GATS中常见的四种分类在WTO文本上找不到依据,GATS第一部分第一条第2款不是对服务贸易分类,而是对其定义,体现了服务贸易的开放理念和进入方式.各成员方具体承诺之减让表中有服务贸易之分类.GATS中的MFN关于边境的一般例外所涉及的区域要比GTATT中对应的例外小,前者是边境区对边境区后者为国家(地区)对国家(地区).这种方式的设计,有助于陆域相领较少成员方之发达方之利益获得,GATS中的NT与市场准入壁垒有重叠成份.其对内对外都禁止一般商人准入的规定也构成NT的一部分.9.期刊论文WTO最新服务贸易谈判简讯-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9,(5)2009年3月30日至4月8日,WTO迎来了6个月来第一个服务贸易会议周--既有GATS工作组会议(含金融服务工作组、国内规制工作组、规则与减让表工作组等),也有成员之间双边、诸边市场准入会谈.不少代表团都有意了解各成员于去年7月在信号大会上作出的市场开放的临时出价是否存在变数--当时不少与会成员方均表示愿意改善此前的出价,但日益恶化的全球经济是否会使各代表团对进一步开放持审慎态度?--拭目以待.10.学位论文郑德阳中国服务贸易壁垒的测度与比较——基于频度分析的角度200820世纪70年代以来,服务贸易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乌拉圭回合多方谈判的重要成果《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反映了各成员国对服务贸易的重视和对其不断自由化的要求。关于服务贸易的研究层出不穷,其中一个热点问题是服务贸易壁垒的量化。研究这一课题的意义在于:服务贸易壁垒的测量是评估服务贸易壁垒经济影响的重要依据,它不仅为政策制定者在开放服务部门时提供参考,同时也是衡量服务贸易保护程度以及展开服务贸易壁垒相关研究的基础。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在回顾国内外主要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服务贸易壁垒的界定、分类、成因进行概述,力求对服务贸易壁垒有一个较为充分的认识,并结合本文的研究目的给出相应的定义。第二,介绍前人关于服务贸易壁垒测度的工具,主要是借鉴货物贸易壁垒的工具、频度工具、价差工具、量差工具,之后做出简要的评价并解释本文使用频度工具的原因。第三,将“频度指标”的定义范围进行拓展。在此基础上构造服务贸易壁垒频度检验的Probit模型,对中国服务贸易壁垒进行频度检验,进而评价我国服务贸易减让表的设置是否有效地维护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第四,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服务贸易壁垒频度测量的方法进行适当地修改,第一次给出其公式化形式。利用该公式对中国服务贸易壁垒进行频度测量,并结合服务贸易减让表对我国服务行业的开放情况进行整体和分部门的分析。第五,将中国服务贸易壁垒进行跨国比较。对中国、美国两国服务贸易壁垒进行量化和对比。分析其在服务贸易限制措施设置上的异同,为我国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参考。最后,得出研究结论和提出几点建议。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f0ee5035-8223-453d-84bd-9e000111661f下载时间:2010年9月29日
本文标题:硕士论文-GATS框架下医疗服务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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