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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服务贸易协议服务贸易的国际性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的区域性协议第一节服务贸易的国际性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一)美国的主张美国是服务贸易谈判最积极的倡导者(二)发展中国家的主张采取“双轨制”的谈判方式(三)服务贸易谈判的历程和GATS的产生1、第一阶段是1986年10月27日至1988年11月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范围,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国际规则或协议等问题。(二)第二阶段是1988年12月至1990年6月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例外和保障条款,以及国内规章等原则在服务部门的运用方面。(三)第三阶段是1990年7月~12月1990年7月,出现了“肯定列表”和“否定列表”之争在1990年12月3日至7日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服务贸易谈判组修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多边框架协议草案”文本各谈判方终于在1994年4月15日于摩洛哥马拉喀什正式签署了GATS。该协定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和世界贸易组织对国际贸易秩序的管辖依据之一,于1995年1月1日与世界贸易组织同时生效。(四)有关服务贸易的后续谈判1、部门谈判各谈判方根据GATS的要求继续就“自然人跨国流动”、“金融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和“海运服务”进行互相开放市场的谈判。2、完善GATS有关条款的谈判主要是就“服务业紧急保障问题”、“服务业补贴问题”和“政府服务采购”等进行谈判,以便确立完善的规则。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体结构及主要内容(一)GATS的总体结构GATS文本由三方面内容组成:一是GATS条款;二是GATS附件;三是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市场准入减让表)。1、GATS条款——包括一个序言和六个部分共29条明确了制定服务贸易各项原则和多边规则的基本宗旨,规定了适用于所有成员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GATS附件——8个旨在处理特定服务部门及服务提供方式的特殊问题。3、部长会议决议——9个关于制度安排决议关于争端解决程序决议关于第14条(6)款“安全例外”的决议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决议有关基础电信、金融服务、专家服务、自然人流动和海运的谈判决议4、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市场准入减让表)每一成员方制定一项承担一定义务的计划表,详细说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范围、条件、限制及适用时间框架等。(二)GATS文本的主要内容1、序言确定了各成员参加及缔结GATS的目标、宗旨及总原则。2、六个部分的主要内容(1)范围和定义a.范围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成员的措施服务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b.定义服务贸易定义。(2)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一般义务和纪律适用于所有部门,是GATS的核心内容,是成员方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各成员在各服务部门,均应统一实施。a.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任一参加方与其相邻边境地区交换,并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所提供或授予的利益一参加方在谈判中可提出要求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的部门与措施。GATS第2条第2款,见于免除第2条义务的附件不适用于第5条“经济一体化”和第8条“政府采购”b.透明度任何参加方也必须公布其签字参加的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协定。C.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第4条第1款的陈述:“根据本协定第三、第四部分有关规定,通过不同缔约方协商的具体承担义务增加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参与:通过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的提高,特别是在获得商业性技术方面改善它们对分配渠道和信息网络的进入各服务部门市场准入的自由化和对它们有利的提供出口服务的方式”d.经济一体化GATS第5条“经济一体化”规定了成员方实施无歧视待遇的义务,要求在服务贸易协定中安排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部门的减让和在成员方之间实质性地消除所有歧视在履行诸如GATS条款下可接受的条件方面,这些条件包括实质性部门的涵盖范围(为满足这一条件,协定不准用演绎方法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方式),及不存在第17条“国民待遇”意义上的所有歧视,发展中国家享有灵活性根据第5条第6款规定,在仅涉及发展中国家经济一体化协议的情况下,为多边协定成员方自然人所拥有或所控制的法人可望被赋予更多的优惠待遇e.国内法规任何参加方应在合理、公正、客观的基础上实施有关影响服务贸易的国内规定在不违背一国宪法结构和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每一参加方应尽快坚持使用或指定切实可行的司法、仲裁、行政手段或程序,对有关提供服务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的审查并给予公正的判定如果一参加方在已承担义务的部门对外开放,就应该对于外国服务商的申请按照国内法律和规定全面考虑,毫不拖延地把考虑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提供有关申请方面的资料,各参加方有关的资格审查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证等,不能造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在参加方全体监督与检查下,资格与服务能力的审查应该客观而透明,在确保服务质量时不能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实施许可证不能造成贸易限制f.对服务者任职资格的承认协定要求签约各方相互承认对方的各种任职条件,并最终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加以合作。g.垄断与专营服务提供者任一参加方在进行垄断经营时,不应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和服务贸易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如果违背,贸易对方可向成员方全体提出请求,要求给予制裁。h.紧急保障措施在协定生效3年后,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完成保障措施的谈判并加以实施如果某一参加方发生严重的国际收支困难,可以在已承担义务的服务贸易中实施限制措施某一参加方在实施或修改任何保障措施时,都应及时通知成员方全体i.政府采购GATS第13条第1款作了如下陈述:“本协定第2、第16、第17条不适用为了政府使用目的而不是商业转售目的或提供服务用作商业转售之目的,约束政府机构采购服务的法律、法规及要求。”j.协定一般纪律和责任的例外各参加方可以免除对协定的义务:对公共道德或维持公共秩序进行必要的保护对人类、牲畜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进行必要的保护为防止瞒骗和欺诈的习惯做法和处理服务合同违约而采取的措施为保护、处理和防止扩散个人资料中的个人隐私,以及保护个人记录和账户秘密而采取的措施不公布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信息资料有关直接或间接供给军事机构使用的服务行为处理有关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而采取的措施处理战时或国际关系中其他紧急状况而采取的措施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因避免双重征税,国际协定的签约国采取的差别待遇,不视为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k.补贴通过多边谈判,加速制定一套完整的关于服务贸易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对是否造成服务贸易扭曲的补贴,要经过研究区别对待由于服务业在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较低,因此,要对发展中国家(地区)的补贴给予有差别的灵活的考虑对于因补贴而受损的成员方要求,要进行磋商,适当解决l.垄断GATS第八条收录了有关垄断经营的条款:“每个成员方就确保在其领土内任何服务的垄断提供者,在相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方面不采取与本协定第2条规定的责任和具体承担义务不相符的行动。”(3)第三部分——具体承诺GATS第三部分“具体承诺”规定了一参加方在承担具体的服务市场开放义务时所应遵循的一些原则。a.市场准入根据第16条规定,当一参加方承担对某个部门的市场准入义务时,它给予其他参加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具体义务承诺表中所承诺的待遇,包括期限和其他限制条件。b.国民待遇根据第17条规定,每一参加方应在其承担义务的计划表所列的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该表所述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参加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4)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依据总协定第19条第2款,发展中国家不应该被要求承担与其发展目标和技术目标相抵触的自由化方式,而且发展中国家的逐步自由化应根据它们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出口的实际水平来掌握,而不应由假想的市场机会来评价总协定第19条第3款则说明,在确立今后谈判准则之前应根据总协定的目标,包括第4条第1款所规定的内容,对国际服务贸易的情况进行评估关于最不发达国家,应特殊考虑它们的严重困难,只要求它们承担与其自身发展、金融和贸易需要或管理和机构能力相适应的义务和减让(5)第五部分——机构条款总协定第五部分主要阐述争端解决问题。(6)第六部分——最终条款总协定的第六部分主要规定了加入和接受规则,并指出了协定的不适用状况及利益的否定和协定的退出。3、附件(1)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义务免除不仅涉及现行措施,而且还涉及拟作现措施的将来措施附件第六节规定:“原则上,这些豁免不能超过10年,无论如何,它们应受到贸易自由化谈判的制约。”(2)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附件指出,有关各种类型自然人的减让是可以协商的;自然人流动供应形式涉及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和受雇于另一缔约方服务提供者的一缔约方的自然人。附件第4款规定“本协议不应阻止一缔约方采取措施以控制自然人进入其境内或暂时停留其境内,包括那些必须保卫其边界的完整和保证自然人有秩序地通过其边界的措施,这样的措施是以不适用于取消或损害任何承担具体义务的缔约方的利益为前提的。”附件规定,总协定不适用于影响自然人谋求进入一缔约方就业市场的措施,也不适用于关于公民、居民或永久性就业措施。(3)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航空运输服务附件适用于影响航空运输服务及其辅助服务的各项措施。但交通权和影响交通权谈判的直接相关活动不包括在总协定范围之内。但这一附件适用于飞机维修保养服务、空中运输营销服务和计算机贮存系统服务。(4)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和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a.金融服务的附件金融服务附件规定,缔约方有权采取审慎措施,包括保护投资者、储蓄者、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信托义务拥有人的保护,或者保证金融系统完整和稳定的措施关于国内法规,附件的第二节(a)规定:“不应当阻止一缔约方采取基于审慎理由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与协定不一致的地方,不能作为逃避缔约方按本协议所承诺的责任与义务的借口”。根据争端解决决议,附件的第四节规定,专家小组“应具备必要的处理有关的具体金融服务争端的专门技能”。b.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尽管有第2条和免除第2条义务附件第1、2款的规定,一成员方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起4个月后的60天内,应将有关金融服务于本协议第2条第1款不一致的措施列入附录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起4个月后的60天内,任何缔约方可以不顾GATS“第21条”的规定,对计划安排中所列的全部或部分金融服务承担义务进行改进、修改或撤销,但要进行赔偿性调整(5)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该附件规定,本部门内的最惠国义务免除只有在《海运服务谈判的部长决议》实施之日起才生效,或者,如果谈判失败,在海运服务谈判组提交最终报告之日生效。在谈判结果实施之前,缔约方可以自由改进、修改或撤销所有或部分其在该部门所作的承诺而不需要给予补偿。(6)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附件第五节(g)规定,“一个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根据其发展水平,在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送网及服务方面可以给予必要合理的条件来加强其国内电信设施和服务能力,并增强其参与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能力。这些条件应在缔约方承担义务计划表中详细列出。”附件第六节规定了通过国际电信联盟、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世界银行等机构的发展计划进行技术合作,以及利用有关国际电信服务和信息技术的信息(7)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该附件包括有关这个分部门中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谈判。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重要意义它是国际服务贸易迈向自由化的重要里程碑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适当的照顾它有利于促进各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GATS将一般义务与特定义务分开规范的做法,使成员方在服务贸易领域既要遵守共同的原则和普遍的义务,又可根据本国服务业发展额实际情况安排服务市场开放的步骤,使本国服务业和经济发展不致受到严重冲击第二节服务贸易的区域性协议一、欧洲联盟的服务贸易协议有关服务贸易的协议主要涉及两个内容:一是成员国间在各服务部门的互相开放和规则的统一;二是欧盟
本文标题:第八章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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