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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8.1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8.2汽车消费信贷•8.3汽车保险•8.4汽车租赁本章知识要点: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汽车消费信贷汽车保险汽车租赁34第一节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1.1汽车金融服务的概念与内容1.汽车金融服务的概念汽车金融服务是在汽车的生产、流通与消费环节中融通资金的金融服务活动,包括为最终用户提供零售性消费贷款或融资租赁,为经销商提供批发性库存贷款,为各类汽车用户提供汽车保险,为汽车服务企业提供营运资金融资等活动。具有资金量大、周转期长、资金运作相对稳定和价值增值等特点,它是汽车制造业、流通业、服务维修业与金融业相互结合渗透的必然结果,并与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与金融保险等市场的相互配合,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返回目录第八章第一节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2.汽车金融服务的内容汽车金融服务的内容涉及范围甚广,在我国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汽车消费信贷服务(2)汽车保险服务(3)汽车租赁服务(4)汽车置换服务6第八章第一节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1.2汽车金融服务的作用对制造商而言,汽车金融服务是实现生产和销售资金分离的主要途径;对经销商而言,汽车金融服务则是现代汽车销售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基本手段;对汽车营运机构而言,汽车金融服务是其扩大经营的有力依托;对消费者而言,汽车金融服务是汽车消费的理想方式。汽车金融服务在微观经济中的具体作用如下:(1)汽车金融服务对汽车生产商起到促进销售、加快资金流转的作用。(2)汽车金融服务可帮助汽车销售商实现批发和零售环节资金的相互分离。(3)汽车金融服务可以帮助汽车消费者实现提前消费。(4)汽车金融服务扩大了汽车消费规模。(5)汽车金融的发展能够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拓展个人消费信贷方式。返回目录第八章第一节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1.3国外汽车金融服务业的现状与发展在国外,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也包括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大的跨国公司都有自己的融资公司为其产品销售提供支持,这些汽车金融公司具有的专业优势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涵盖汽车售前、售中、售后的更广泛的专业产品和服务。更重要的是,多年的从业经验,先进高效的风险评估控制和处理系统,保证了较高的业务处理效率。在欧美等汽车消费大国,向用户提供金融服务最多的部门是各大汽车厂商自己组建的财务公司。虽然它们只为自己的汽车品牌服务,但是由于用户购车一般是直接找到汽车经销商,且选购、筹款或过户等所有的手续都在一地一次完成,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方便。返回目录第八章第一节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汽车金融服务是一个“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是汽车销售中商业性放款和汽车个人消费贷款的主要提供者。因此,汽车金融服务模式实际上反映的是汽车消费贷款金融服务模式。目前,国际上汽车消费贷款服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分期付款销售方式。(2)融资租赁方式。(3)汽车分期付款合同的转让与再融资方式。(4)信托租赁方式。(5)剩余款项以此还清的分期付款方式。9第八章第一节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1.4国内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现状1.国内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过程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具有不同的阶段特征,大致可划分为几个阶段。1)起始阶段(1995年至1998年9月)2)发展阶段(1998年10月至2001年年底)3)竞争阶段(2002年至2004年)4)成熟阶段(2004年以后)返回目录第八章第一节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2.国内汽车金融服务业的模式国内汽车金融服务业的主要模式有:(1)以经销商为主体的经销商直客模式。(2)以汽车集团财务公司为主体的财务公司间客模式。(3)以银行为主体的直客模式。11第八章第一节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第二节汽车消费信贷2.1汽车消费信贷的模式与发展1.汽车消费信贷的概念消费信贷是个人和家庭用于满足个人需求(房产抵押贷款例外)的信贷。主要由商业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贷。消费信贷有两种基本类型:封闭式信贷和开放式信贷。封闭式信贷指在一段时间内以相同金额分数次偿还债务的方式。开放式信贷是循环发放的贷款,部分付款根据定期邮寄的账单缴付。封闭式信贷包括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分期付款贷款(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分期现金支付信贷和一次性信贷);开放式信贷包括旅游与娱乐卡、信用卡等。返回目录第八章第二节汽车消费信贷汽车消费信贷是指汽车消费信贷机构以个人、机构和其他消费群体为对象,以其获取未来收益的能力和历史信用为依据,通过提供贷款,实现其或者其客户对交通工具的购买和使用。汽车消费信贷是消费信贷的一种。汽车消费信贷属于消费信贷中的封闭式信贷,一般采用分期付款。在分期付款的具体业务中,汽车零售商一般与消费者签订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是指汽车零售商和消费者之间签订的零售商保留所售汽车的所有权,以作为买方担保的一种买卖合同。13第八章第二节汽车消费信贷2.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汽车消费贷款除具有一般贷款的特点外,还具有如下独特的特点:一是货款对象不集中、还贷风险率高;二是对个人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存在信用风险;三是汽车消费信贷是一项全新的业务,银行缺乏经验,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四是汽车消费信贷服务方向的业务延伸不全面。14第八章第二节汽车消费信贷3.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模式我国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主要有三种模式。1)银行为主体的直客式直客式的信贷模式是指由银行、律师事务所、保险三方联合,银行为信用主体,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资信调查,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的业务模式。2)经销商为主体的间客式经销商为主体间客式的汽车消费信贷是由银行、保险、经销商三方联合,经销商作为资信调查和信用管理的主体,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经销商附带保险责任的业务模式。3)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间客式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购车者进行资信调查、担保、审批,向购买者提供分期付款。风险主要由汽车金融公司或汽车财务公司、经销商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15第八章第二节汽车消费信贷4.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过程:1)初级阶段(1998年前)2)发展阶段(1998-2002年)3)竞争阶段(2003-2004)4)专业化阶段(2005-目前)16第八章第二节汽车消费信贷2.2汽车消费信贷实务1.汽车消费信贷的基本流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可以归纳为申请、审批、实施、监控和违约处理五个阶段。2.以银行行为为主体的直客式服务流程以银行为主体的信贷模式的业务流程,如图8-1所示。17第八章第二节汽车消费信贷18第八章第二节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流程说明:①购车人在选定车型后直接向银行申请汽车贷款;②银行对客户进行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等进行审核;③客户向银行提供担保;④银行同意贷款后,客户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⑤签订合同后,购车人还要办理保证保险、汽车登记,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等;⑥手续齐全后,客户可以到经销商处进行提车;⑦银行将车款划拨给经销商;⑧客户按分期付款合同还款给银行。3.以经销商为主体的间客式服务流程以经销商为主体的汽车信贷消费模式的业务流程图,如图8-2所示。业务流程说明:①客户在经销商处选定车型并申请贷款;②经销商对客户进行资信审查与客户签订购车合同;③银行对客户审定并办理贷款有关手续;④银行向经销商划拨款项;⑤经销商帮助客户进行合同的签订、抵押权登记和车辆的上牌,以及各类保险;⑥手续齐全后,客户可以到经销商处进行提车;⑦银行向经销商支付佣金;⑧客户按分期付款合同还款给银行。19第八章第二节汽车消费信贷4.以非银行机构为主体的间客式服务流程以汽车金融公司为信贷主体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是由汽车金融公司组织对购车者的资信调查、担保、审批,向购车者提供分期付款。以汽车金融公司为主体间客式业务流程,如图8-3所示。20第八章第二节汽车消费信贷21第八章第二节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流程说明:①客户在经销商处选定车型并申请贷款;②经销商将客户的贷款资料传给汽车金融公司;③汽车金融公司向信用调查机构咨询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信用评估;④金融公司通知经销商客户贷款情况,授权经销商同客户签订融资合同;⑤汽车金融公司帮助客户进行抵押权登记和车辆的上牌;⑥手续齐全后,客户可以到经销商处进行提车;⑦汽车金融公司向经销商支付款项;⑧客户按分期付款合同还款给汽车金融公司;⑨汽车金融公司将客户的还款信息传给信用调查机构。2.3汽车消费信贷风险分析1.以银行为主体的直客式的风险分析除去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给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带来的风险以外,还存在一些其它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汽车信贷业务特点给银行带来风险2)银行内部管理存在着缺陷3)银行对客户的还款能力难以把握4)消费者负担过重存在违约风险贷款数额小,而且贷款流程复杂,银行投入成本大22第八章第二节汽车消费信贷2.以经销商为主体的间客式的风险分析以经销商为信贷主体的汽车信贷消费的风险主要是由经销商(或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在此,经销商已不仅是汽车销售者,也是个人信用的管理者与风险控制者。银行通过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的担保来转移和化解风险,间接地与客户形成借贷关系。具体而言,该模式汽车消费信贷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银行对经销商的选择风险2)银行和经销商存在利益冲突3)其它部门给汽车信贷带来潜在风险23第八章第二节汽车消费信贷[案例]案由:2002年4月的一天,张某与中国银行某市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一份《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银行借款155000元,期限3年。张某从2002年5月起每月20日供款,月供款4679.67元。借款合同签订前两天,张某为自己的借款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为被保险人(即受益人)。根据银行与保险公司的约定,银行按自身的信贷业务要求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核,并凭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发放贷款。投保人逾期未能按机动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个月,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以及未偿还贷款期间的利息。合同签订后,银行将贷款发放给张某。可张某除第一次按合同还款4679.67元后,就不再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毫无效果,最后连张某也失踪了。于是,银行以保险公司为第一被告、张某为第二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归还欠款,保险公司对张某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24第八章第二节汽车消费信贷[辩论焦点]:(1)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要求购车及责任的承负。法庭上,银行认为,银行与张某的借款关系明确,保险公司与张某的保证担保法律关系也很明确,张某停止还款就构成了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但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拿出了一份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管理科的证明,显示张某并没有把借款用来购置车辆。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银行代理人认为,投保人是否购车,不能以车辆登记为依据,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已注明了张某所购车辆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车型,银行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张某的资信调查资料以及保险单才决定贷款的,因此,张某是否买了车,应有保险公司决定。保险公司则认为,银行应当监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张某是否购车应有银行审核。从应承担的实际责任上说,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才是承担风险的实质性审查,资信调查失误,银行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资信调查是形式审查,因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依靠投保人的诚实告知。如投保人告知不实,由投保人依保险法承担法律责任。25第八章第二节汽车消费信贷(2)借款合同是否公证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庭还就借款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调查和辩论。银行方面承认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经过公证或见证。保险公司则据此认为,根据约定,该借款合同以公证或见证为生效条件,银行在借款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发放贷款,谢某取得的借款是不当得利,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对于无效合同不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26第
本文标题:第八章汽车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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