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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耐震能力補強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立契約人: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茲為辦理【(民國)年度(校舍名稱)補強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以下簡稱本案),甲乙雙方同意共同遵守訂立本委託契約。第一條契約文件及效力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一)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二)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三)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四)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五)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一)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二)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三)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四)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五)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由甲乙雙方依公平合理原則協議解決。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五、契約文字:(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附件5-2-出具之文件。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二)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三)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七、除另有規定外,契約自決標之日起生效。八、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九、契約正本2份,甲方及乙方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份(請載明),由甲方、乙方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第二條履約標的(由甲方於招標時參照本條之附件載明)本工程委託辦理標的物為本校(校舍名稱),委託辦理範圍為耐震能力補強工程設計監造事宜。工作範圍說明如下:一、服務要項:(一)彙整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結果(二)修復及補強設計:包含設計圖說及經費編列(三)原則上以側推分析為基礎之方法確認補強後結構之耐震能力。(四)撰寫補強設計結構計算書(五)耐震補強設計工作,應接受期初與期末審查,並依審查意見做必要之修正。(六)乙方完成補強設計並經審查通過後,應將耐震補強設計結果上傳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建置之校舍耐震資訊網-3-()。(七)協辦補強工程招標及決標作業(八)補強工程監造服務(九)乙方完成補強工程竣工報告後,應將補強工程竣工報告結果上傳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建置之校舍耐震資訊網()。(十)必要時補充非破壞性之檢測資料。(十一)若涉及建築法第九條,乙方須負責請領之相關執照及審查手續至完成審查,所需複製圖樣之費用由乙方負擔,行政規費及執照費由甲方負擔,乙方先行墊支,再持據向甲方請領,惟可歸責於乙方之重新審查各項費用,應由乙方負擔。二、基本規劃:(一)依據甲方提供資料擬定相關規劃設計要點,包括工作執行計畫書、設計標準、建築結構體現況概述、結構物現況基本資料、彙整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結果、補強後詳細評估分析方法說明、工作內容與規劃、修復補強需求訪談、預計修復補強設計規劃,並經甲方期初審查。(二)基本規劃,如需向甲方上級機關、甲方所聘之專家學者或使用單位簡報時,乙方應配合辦理並依甲方或專家意見修正。(三)「工作執行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本案執行計畫組織(含團隊組織架構、工作人員職掌表、聯繫方式等)、委託範圍及項目(本契約第二條)之工作計畫作業流程、工作人力運用計畫及工作進度時間表等項目,經審定後作為控管執行之依據。三、補強設計:其辦理事項如下:(一)設計標準說明及補強後結構耐震能力評估-4-(二)撰寫補強設計結構計算書(三)繪製工程配置圖、平面詳圖、立面詳圖、剖面詳圖、細部施工圖,必要之相關管線配合拆遷,遷移位置圖及其他相關之附屬工程之設計圖。(四)工程規範及施工說明書,工程具有統包或單項係屬特殊施工方法之性質者,如需採「責任施工」,應明定其權責義務,並向甲方說明且經核可外,一律不訂「責任施工」。(五)編製工程預算書(乙方應依據設計成果及計價項目詳細檢算工程數量,並按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與細目編碼及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檢討及擬定工程內容、項目、數量計算、詳細價目表,據以製作工程數量書及工程預算書,並應檢附工程詢價暨分析評估資料(含符合規範之3家以上設備型錄及報價資料)。(六)提供製作本工程施工圖及預算書之電子檔案,電子檔案內容及功能必須可供甲方使用及諮詢。(八)提供甲方公開招標及訂約所需圖說及資料。(九)擬訂監造計畫書(含工期計畫及說明)。(十)本工程主要建材設備及產品應表列於建材使用表,並按已頒佈之相關處理要點及規定辦理,標註於工程合約之補充施工說明書內,如需使用進口產品、特殊材料及專利工法時,應專函甲方核可後,始得使用。(十一)補強設計期間,乙方應向甲方簡報,必要時甲方得要求增加簡報說明次數。(十二)耐震能力補強設計工作完成,應接受甲方期末審查,並依審查意見辦理修正。四、協辦下列事項,其費用已包含於服務費內:(一)協辦工程招標、訂約之作業,招標文件之釋疑、變更或補充,包含參與標前會議。乙方應配合甲方工程採購作業時程,提供招標文件及技術諮詢服務,並應於採購前依現況需要辦理必要之檢討修正。(二)協辦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廠商資格之審查。(三)協辦開標、審議及決標之建議、爭議之處理。-5-(四)其他受託業務範圍內甲方指定協助之事項。五、工程監造部分及其他服務事項如下:(各項監造事宜,須詳實記錄並列檔管理並送甲方存考)(一)應依委託範圍及項目,於工程開工前完成監造計畫並確實執行監造,並每月向甲方提報監造報告。遇有工程廠商違約情事,應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二)應確保其指派辦理本契約服務人員在工作期間切實遵守中華民國法令。(三)每項工程每日應有監造日報表,詳實填列工程進度,施工狀況等相關數據、資料。並按期提送工程週、月報表給甲方(份數由甲方規定)。(四)監督並協助本工程承包廠商履行採購契約事宜。並詳研招標文件及工程採購契約,工程施工前應配合甲方與本工程之設計、拆遷、使用、管理等相關單位及工程廠商研討協調施工配合事宜;另應於工程廠商各單項作業施工前檢討施工圖說,如有疑義應主動洽設計單位釐清或修正;施工時如遇障礙,應協調相關權責單位設法排除。並將前揭澄清、修正及協調結果提送甲方備查。(五)乙方應按監造計畫對各施工項目實施查核,並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工程承包廠商限期改善,填具工程缺失矯正追蹤查核表。(六)工程施工期間,乙方對於建築材料之規格、數量、品質、施工方法、建築物各部分施作之尺寸及位置,建築物設備性能及品質等,是否符合本案設計圖說、施工說明書、建築法規、國家標準及相關之建築設備工程規範規定等,均應確實負責監督、查驗及簽認,並向甲方提出必要之說明及備查與協助驗收。(七)乙方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審查,應於工程廠商送件次日起十天內完成並同時通知甲方。但有特殊情形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八)乙方應依補強工程行為執行建築師法、技師法規定之監造人工作。並應會同承包之廠商於工程進行之必要階段就材料及機具設備,進行檢驗及試驗。乙方應會同辦理前述檢驗及試驗,除檢驗及試驗費外,其所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住宿費、膳雜費及交通費等),均-6-包括在服務費內。(九)乙方應配合甲方會同辦理驗收並作必須之簽證手續。(十)監督承包商依工程合約施工。(十一)乙方應定期(至少每週一次)召開工地協調會,負責施工、協調、進度管控等事宜;施工中如須趕工時,乙方除督導工程廠商辦理並審查所提之趕工計畫,予以彙整評估及建議送甲方核辦外,另視工程進度需要召開趕工會議,並於會後三日內將會議紀錄提送甲方備查。(十二)施工顧問及技術諮詢部分:審查承包商之施工計畫與施工管理及交通維持計畫、環境維護計畫等,包括施工圖說設備、方法、機具、材料、勞動人力、預定進度及結構計畫書、工地臨時排水措施等,甲方認為需要審查之一切相關文件。(十三)督導工程廠商按時提送施工履約相關文件,並確實審查。(十四)工程廠商依契約約定辦理本工程相關安全監測、設備測試作業或主要工項施工時(主要工項應於提報監造計劃時列明並報請甲方核定),乙方應負責全程監督。(十五)按甲方規定時間,由乙方負責要求承包廠商提出工程進度表,並督導承包廠商依工程進度執行。(十六)指導並提供施工方法、施工改進建議事項、檢查施工安全及衛生。(十七)解釋工程上一切疑問,並指導營造施工技術。(十八)指導與協調承包商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章,並依相關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定,辦理各項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並負整個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責任,健全工地管理。(二十)協調與管制各標承包商間之施工配合作業,當本工程與其他工程涉及配合時,應主動協調處理。(二十一)簡報資料之製作(圖表、投影片等)。(二十二)校驗承包商之放樣及測量。-7-(二十三)監造及查驗建築材料之規格、數量是否符合規定,並測試施工品質。(二十四)辦理工程估驗施工數量規格,計價,審核、簽發領款證明及協助辦理驗收竣工結算書事宜。依工程採購契約規定按時辦理工程估驗計價事宜。(二十五)工程涉及辦理變更設計時,乙方應遵循甲方之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變更設計及修正合約總價。(二十六)依營繕工程合約規定提供工期檢討資料。(二十七)工程隱蔽部份之查驗,材料檢驗之抽樣及工程試驗,均應通知甲方派員會同辦理。(二十八)本工程進行期間,如因配合進度或施工需要,甲方認為需要增派合格之工程師時,乙方應配合並不得要求加服務費。(二十九)甲方認為乙方所僱用監造人員不能勝任,不利工程進展等情事,甲方得限期請乙方撤換該監造人員,乙方應即以符合契約規定之合格人員替換。(三十)工程決標後,施工前應覆核原編預算有否疏漏,施工時應隨時主動檢討設計疑義,並與甲方協調澄清後依規定辦理。(三十一)依甲方規定時限、方式及需求,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含竣工圖繪製及其電子檔案,需提送文件份數依甲方規定)、驗收、竣工計價等事宜。(三十二)有關建築管理上申報開工監造人之用章。(三十三)其他與本工程有關事項及建築法令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工程施工及驗收等相關規定,有關監造人應辦事項,並參與各項工程會報,派員出席集會研商說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三十四)防汛期間(每年五月至十一月),乙方應依甲方通知督導工程廠商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依應變計畫執行。(三十五)其他依契約要求之應辦事項。六、各項工程於竣工時,乙方應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含竣工圖及-8-竣工電子檔)並在申請書、竣工圖上蓋章,於申請接水、接電或其他行政管理上之手續時,乙方均應配合辦理。七、工程竣工報告完成後,乙方應將竣工報告結果上傳甲方指定之資訊網。八、其他未列明服務事項,悉依相關法令配合辦理。第二條之一專業審查一、本委託案應經期初與期末審查,乙方應依甲方規定之內容項目與格式在審查前一週交付甲方報告書。二、乙方應依審查委員意見,做必要之修正,並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修正完成,若逾期則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處理。第二條之二補強後耐震能力合格標準標的物補強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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