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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作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项目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主体类别: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二、法律、法规、规章目录(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实施日期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年7月1日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月15日地方性法规1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5月1日部门规章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8月1日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8月1日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8月1日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4月1日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8月1日6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6月1日7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1996年10月1日8交通行政复议规定交通部2000年6月27日9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2005年1月1日1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3月1日2(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实施日期法律1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年10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7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0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10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1月1日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审批项目共有4大类13小类42项。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共有5类19项1、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许可共3项:(1)班车客运;(2)包车客运;(3)旅游客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4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2、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许可共8项:(1)普通货运;(2)道路货物专用运输;(3)道路大型物件运输;(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5)运输信息服务、货运代理联运服务;(6)搬运装卸;(7)仓储理货;(8)汽车租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5(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共2项:(1)、客运站(场);(2)、货运站(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6(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4、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共5项:(1)汽车维修;(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3)摩托车维修;(4)其他机动车维修;(5)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7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5、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共1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共有6类19项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共2项:(1)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2)经营性道路货8物运输驾驶员。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共3项:(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2)装卸管理人员(3)押运人员。3、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共3项:(1)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2)质量检验人员;(3)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4、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共4项:(1)机动车驾驶培训理论教练员;(2)驾驶操作教练员;(3)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4)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5、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共4项(1)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管理人员;(2)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人员;(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4)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6、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共有3项:(1)道路客运乘务员;(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3)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法律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9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1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1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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