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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及解读2013年11月20日Part1:跨境服务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Part2: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操作Part3: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工作闵行区税务局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3号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及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Part1:跨境服务增值税相关政策闵行区税务局3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37号附件4)零税率:国际运输、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免税:不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跨境服务增值税相关管理规定闵行区税务局4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闵行区税务局5零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免抵退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放弃适用零税率: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闵行区税务局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六)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七)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闵行区税务局7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闵行区税务局8零税率免税提供方接收方提供方接收方国际运输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无限制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无限制港澳台运输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无限制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无限制研发服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境外单位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无限制设计服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境外单位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无限制例外:期租程租湿租租赁物用于国际运输,由承租方适用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无限制特定的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无限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无限制闵行区税务局零税率免税提供方接收方提供方接收方除上述列明外的应税服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境外单位航空地面、港口码头、客货运站场、装卸搬运等经停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境外单位广告投放地在境外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境外单位期租、程租、湿租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境外单位例外: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境外单位例外:境内不动产、货物的鉴证咨询服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境外单位闵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闵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闵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六)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闵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七)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闵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八)适用简易计税方法1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闵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九)向境外单位提供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闵行区税务局对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理解1.有明确的发生地,不要求接受方是外国单位与个人。发生地界定容易。·勘探勘测,工程和资源所在地·有形动产租赁,标的物在境外·仓储,仓储地点·会展,会议展览地点·广播影视发行及播映,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2.国际运输的特例没有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国际运输服务。3.传统意义上的跨境服务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接受方在境外,境内向境外提供服务,从境外取得收入。·服务出口两种情况,要区分。如机场服务,发生地可能是境内。如广告服务,投放地要求是境外。闵行区税务局对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理解除外:·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3号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及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Part2: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操作政策解读: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解答(一)》附件: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清算明细表·日常备案管理·前期税款清算·有关核算规定闵行区税务局19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第1目、第2目跨境服务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2)取得跨境服务收入为本市营改增试点实施日(含)以后。2.纳税人提供52号公告第二条第(八)项第3目至第(九)项跨境服务的,除应符合上述(1)、(2)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2)跨境服务收入应从境外取得。闵行区税务局2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提供勘测勘探、会展、仓储、有形动产租赁、广播影视发行及播映服务,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提供国际运输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提供证明材料5.向境外单位提供其他应税服务(含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设计服务),提供证明材料上述3、4、5材料,一般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闵行区税务局22日常备案管理条件资料具体要求纳税人申请跨境服务免税的,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从2013年11月所属期开始,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
本文标题: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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