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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工程施工索赔第一节概述一概念1.索赔(claim):是对某事、某种权利的一种主张、要求、坚持等,索回本来属于自己的东西或费用。工程索赔是指合同履行中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的要求。2.索赔的特征:(1)双向的。(2)发生了实际损失。(3)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4)必须有切实有效的证据,非自身原因导致的。3.索赔与违约责任(1)索赔事件的发生不一定在合同文件中有约定,违约责任必然是合同文件约定。(2)索赔可以是当事人一方引起的,也可以是任何第三方引起的。违反合同则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3)一定要有造成损失的结果,具有补偿性;违约具有惩罚性。4.索赔的起因(1)工程项目的特殊性。(2)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3)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4)合同的复杂性及易出错性。(5)投标的竞争性。5.施工索赔分类按索赔目的分施工索赔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工期延误索赔合同外索赔道义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合同内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或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其他索赔单项索赔综合索赔案例:某合同条件中关于工程变更的条款为:“……业主有权对本合同范围的工程进行他认为必要的调整。业主有权指令不加代替地取消任何工程或部分工程,有权指令增加新工程,……但增加或减少的总量不得超过合同额的25%。这些调整并不减少乙方全面完成工程的责任,而且不赋予乙方针对业主指令的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任何要求价格补偿的权利。”在报价单中有门窗工程一项,工作量10133.2m2。对工作内容承包商的理解(翻译)为“以平方米计算,根据工艺的要求运进、安装和油漆门和窗,根据图纸中标明的规范和尺寸施工。”对此项承包商报价仅为2.5LE(埃磅)/m2。而上述的翻译“运进”是不对的,应为“提供”,即承包商承担门窗制作的责任。如果包括制作,按照当时的正常报价应为130LE/m2。在工程中,由于业主觉得承包商门窗报价很低,则下达变更令加大门窗面积,增加门窗层数,使门窗工作量达到25090m2,且大部分门窗都有板、玻璃、纱三层。承包商的要求:承包商以业主扩大门窗面积、增加门窗层数为由要求与业主重新商讨价格.业主的答复为:合同规定业主有权变更工程,工程变更总量在合同总额25%范围之内,承包商无权要求重新商讨价格,所以门窗工程都以原合同单价支付。对合同中“25%的增减量”是合同总价格,而不是某个分项工程量,例如本例中尽管门窗增加了150%,但墙体的工程量减少,最终合同总额并未有多少增加,所以合同价格不能调整。实际付款必须按实际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尽管这个单价是错的,仅为正常报价的1.3%。承包商在无奈的情况下,与业主的上级接触。由于本工程承包商报价存在较大的失误,损失很大,希望业主能从承包商实际情况及双方友好关系的角度考虑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最终业主同意:(1)在门窗工作量增加25%的范围内按原合同单价支付,即12666.5m2按原价格2.5LE/m2计算。(2)对超过的部分,双方按实际情况重新商讨价格。最终确定单价为130LE/m2,则承包商取得费用赔偿:(25090-10133.2×1.25)×(130-2.5)=12423.5×127.5=1583996.25LE3.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2)综合索赔。又称一揽子索赔.三、索赔事件承包人可以提出的索赔事件1.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基本工作;(2)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及工程款等;(3)发包人应该承担的风险;(4)发包人或工程师要求工程加速;1)直接指令加速;2)推定加速:工程施工遇到了可原谅的错误,按合同规定应该获准延长工期;承包人已经特别提出了要求延长工期的索赔申请;工程师拒绝或未能及时批准延长工期;工程师已以某种方式表明工程必须按合同时间完成;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加速施工的推定指令;这种推定加速实际上造成了施工成本的增加。案例:某公司承建一栋大型办公楼。承包人计划将基础开挖的松土倒在需要填高修建停车场的地方,但由于开工的头8个月当地下了大雨,土质非常潮湿,无法采用这种施工方法,承包人几次口头或书面要求发包人给予延长工期。如延长工期,就可以等到土质干燥后再使用原计划的以挖补填的方法。发包人坚持:在承包人提交来自“认可部门”的证明文件证明该气候确实是非常恶劣之前,不批准延期。为了按期完成工程,承包人只得将基础开挖的湿土运走,再运来干土填筑停车场。承包人因此向发包人提出了额外成本索赔。在承包人第一次提出延期要求的16个月后,发包人同意因大雨和湿土而延长工期,但拒绝承包人的上述额外成本补偿索赔。承包人坚持自己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了加速施工,所以提交仲裁。仲裁庭认为:1.发包人最终批准了延长工期,从而承认了气候条件特别恶劣的事实,证明承包人确实遇到了可以原谅的错误;2.承包人已经及时提出了延长工期的要求;3.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将自己的施工方案列入投标书中,而发包人没有提出异议,实际上已构成合同条件。现在遇到的情况实际上属于不可预料的情况,而承包人已及时通报发包人,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额外的费用增加,发包人应给予赔偿。综合以上因素,仲裁庭同意承包人的意见,要求发包人给予承包人补偿。2.不利的自然条件与客观障碍指一般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预料到的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3.工程变更4.工期延长和延误5.工程师指令和行为6.合同缺陷7.物价上涨8.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变更9.货币及汇率变化10.其他承包人干扰11.其他第三人原因等案例:在我国的某水电工程中,承包商为国外某公司,我国某承包公司分包了隧道工程。分包合同规定:在隧道挖掘中,在设计挖方尺寸基础上,超挖不得超过40CM,在40CM以内的超挖工作量由总包负责,超过40CM的超挖由分包负责。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工期要求紧,分包商在施工中出现许多局部超挖超过40CM的情况,总包拒付超挖超过40CM部分的工程款。分包就此向总包提出索赔,因为分包商一直认为合同所规定的“40CM以内”,是指平均的概念,即只要总超挖量在40CM之内,则不是分包的责任,总包应付款。而且分包商强调,这是我国水电工程中的惯例解释。当然,如果总包和分包都是中国的公司,这个惯例解释常常是可以被认可的。但在本合同中,没有“平均”两字,在解释中就不能加上这两字。如果局部超挖达到50CM,则按本合同字面解释,40CM~50CM范围的挖方工作量确实属于“超过40CM”的超挖,应由分包负责。既然字面解释已经准确,则不必再引用惯例解释。结果承包商损失了数百万元。案例:在某桥梁工程中,承包商按业主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作了施工方案,并投标报价。开标后业主向承包商发出了中标函。由于该承包商以前曾在本地区进行过桥梁工程的施工,按照以前的经验,他觉得业主提供的地质报告不准确,实际地质条件可能复杂得多。所以在中标后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他修改了挖掘方案,为此增加了不少设备和材料费用。结果现场开挖完全证实了承包商的判断,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了两种方案费用差别的索赔。但被业主否决,业主的理由是:按合同规定,施工方案是承包商应负的责任,他应保证施工方案的可用性、安全、稳定和效率。承包商变换施工方案是从他自己的责任角度出发的,不能给予赔偿。发包人可以提出的索赔事件:1.施工责任2.工期延误3.承包人超额利润4.指定分包商的付款5.承包人不履行的保险费用6.发包人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人不正当地放弃工程7.其他第二节索赔的工作程序一、程序索赔事件发生承包商提出索赔意向书承包商提出详细的索赔报告索赔事件是否有连续影响承包商提出中间阶段的索赔报告工程师审批索赔报告索赔事件是否结束承包商提出最终索赔报告副本交业主谈判仲裁28天内28天内是否是否二、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1)真实性(2)全面性(3)有效性(4)及时性三、证据种类(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2)来往信件、电话记录、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3)会议纪要、协议及其他各种签约、谈话资料等。(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记录。(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6)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录像等。(7)气候报告和资料等。(8)工程各项经业主或工程师签认的签证。(9)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10)投标前业主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四、索赔报告1.基本要求:1)索赔事件是真实的。2)责任分析应该清楚明确。3)强调干扰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然性,在干扰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已经立即将情况通知了工程师,由于干扰事件的影响,使承包商的施工过程受到了严重干扰。4)索赔要求应有合同文件的支持。5)报告简洁、条理清楚、结论定义准确有逻辑性。6)用词委婉,避免使用强硬的、不友好的、抗议式的语言。不宜使用:“你方违反合同条款….,使我方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我方提出….”。适宜使用:“请求贵方作出公平合理的调整”。“请在…合同条款下考虑我方的要求”2.报告的格式和内容:1)承包商或其授权人致业主或工程师的信。简要介绍索赔的要求、干扰事件的经过和索赔理由等。2)正文。包括题目、事件、理由、影响和结论。3)附件。所列事实,理由、影响的证明文件和各种计算基础、计算依据的证明。单项索赔报告的一般格式负责人:编号:日期:**项目索赔报告题目:事件:理由:影响:结论:成本增加;工期拖延五、索赔的技巧和艺术1.承包商要防止两种极端倾向:1)只讲关系、义气和情意,忽视应有的权利。2)不顾关系、过分重视索赔,斤斤计较。2.正确把握提出索赔的时机。3.注意方式、方法,措辞婉转、说理透彻、以理服人。4.作适当必要的让步。5.发挥公关能力。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承包商的索赔分类表序号索赔原因分类索赔事件索赔金额所占百分比名称次日元(万)人民币(万)合计(万)1业主违约停水停电停油,为提供合格道路7226.535.4324.5510.72指定分包商违约混凝土骨料中断,质量不合格61078.4137.9247.0020.53不利自然条件增加排水能力,增加砼浇筑24125.99105.52140.2761.24其他承包商干扰增加排水设施1524.860.625.042.25工程师指令增加工作隧洞增大灌浆量2204.620.882.601.16合同缺陷电传费差额11.791.790.87政策变化养路费增加10.640.640.38其他第三方原因水泥运输额外费用17.217.213.29总计218203.41160.01229.10100鲁布革工程承包商的索赔总额为229.1万人民币,占合同总额的2.83%。如此低额的索赔在大型国际土建合同实践中是少见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合同工程相对简单,招标时设计达到较好的深度,使得实施中合同变更很少。2.合同文件比较完善、严密。3.双方都具有较强的合同意识,能够恪守合同,在处理索赔事件时能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协商解决。4.日本承包商为了能更好地进入中国市场,忽略了许多根据合同条款可以索赔的事件。包括不可预见的较大的不良地质条件造成的生产率降低和其后加速施工增加的额外费用,人民币大幅度贬值造成成本增加等。第三节工期延误的索赔一工期延误的索赔1.按延误原因分:(1)因业主及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延误(2)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延误。1)施工组织不当,如出现窝工或停工待料现象。2)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造成的返工。3)资源配置不足。4)开工延误。5)劳动生产率低。6)承包商雇佣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引起的延误等。(3)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延误。2.按工程延误的可能结果划分:(1)可索赔延误。1)只可索赔工期的延误。2)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3)只可索赔费用的延误。(2)不可索赔延误。3.按延误事件之间的时间关联性划分:(1)单一延误。在某一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间隔内,没有其他延误事件的发生。(2)共同延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完全相同,(3)交叉延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只有部分时间重合。
本文标题:工程施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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