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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渝府发〔2007〕6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社区卫生服务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5次集体学习会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针,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以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目标,注重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健全和完善补偿机制;――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的整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坚持解放思想,探索创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完善,逐步到位,积极而扎实地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市要建立基本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主城区和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等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要加快发展,力争在2―3年内取得明显成效,做到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也要逐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二、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四)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居民健康需求和卫生资源利用情况,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按照3万―10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和部分二级医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区域,应加以补充和完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五)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为非营利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积极推行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连续服务和家庭合约式服务,逐步建立家庭保健医师制度。(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在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增设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专业,加强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培养。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认真抓好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鼓励和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全科医学专业资格考试,在2010年前基本实现所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的岗位执业要求和全科医师配备标准。加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建设。业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人员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在医师总编制内按一定比例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5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按以上各类人员总数的10%的标准配备。设备及床位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基本标准和所承担任务的大小,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合理配置设备以及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病床不得超过50张。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床位。(八)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大中型医院的分工协作机制。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逐步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大中型医院重点承担危重病和疑难重症救治,构建新型城市两级医疗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目标。建立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稳定对口支援和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安排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中高级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向社区流动,为社区居民服务。应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退休医务人员,新聘任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准予执业备案。(九)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按要求配备中医类执业医师和中医药诊疗设备,积极开展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积极应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诊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老年病等疾病,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简、便、效、廉的中医药服务。(十)逐步建立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依托卫生系统现有的信息平台和资源,逐步建立数字化社区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直报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实现家庭、社区、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信息互动共享。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十一)理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社区卫生工作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对辖区内非直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十二)严格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准入制度。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必须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前提下,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审批,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社区执业。不具备岗位执业资格人员不得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增服务项目须经审批机构核准同意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后方可实施。(十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的收入分配办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医疗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行为,有条件的区县可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十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各种技术操作规范、行业规章,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和考核办法,对社区卫生服务实施全程管理,将社区卫生服务数量和质量、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等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核拨补助经费的依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依法严肃处理违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社区医疗安全。(十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药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用、急救药品目录,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社区居民用药安全放心。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或低差率销售药品试点。四、进一步完善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十六)制定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发展目标,制定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施意见中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十七)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原方式、原渠道,由财政保障其工作经费。从2007年起,我市按社区服务人口不低于15元/人?年的标准(其中中央补助4元、市财政补助3元、区县财政补助8元)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进行补助,在预算中安排,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推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将慢病管理、老年人和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纳入服务包内容,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给予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社区公共卫生补助经费由市及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卫生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情况进行核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的经费投入力度,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以前,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对社区卫生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十八)完善医疗保障支持政策。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引导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使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利用医保网络进行费用结算。(十九)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管理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合理制定。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适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同时开展家庭病床、社区护理、非药物疗法等延伸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增服务项目和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二十)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源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需要,多渠道、多形式切实解决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在城市新建和改建住户人口数在0.5万―1万人的居民小区中,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业务用房由规划、建设及国土部门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每所社区卫生服务站1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发动群众参与(二十一)高度重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政府每年要对各区县(自治县)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目标的实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可行措施,具体负责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及管理。
本文标题: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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