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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2012年12月一、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三)《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四)《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规定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二、认定组织:(一)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事务。(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组织工作。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日常具体事务。二、认定组织:2、网上注册登记3、准备并提交材料4、审查认定备案、公告、颁发证书5、公示核实处理无异议有异议1、自我评价6、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认定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认定条件:(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三、认定条件: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三、认定条件:(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具体评定方法: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专家打分)•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自主知识产权数量(30分)、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20分)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满分100分,得分须在70分以上。•企业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四项总分值为零。•每项指标分数比例分为六个档次(A,B,C,D,E,F),分别是:0.80-1.0、0.60-0.79、0.40-0.59、0.20-0.39、0.01-0.19、0•各项指标实际得分=本指标赋值×分数比例•评价指标以申报之日前3个年度的数据为准。如企业创办期不足3年,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A.6项,或1项发明专利□B.5项□C.4项□D.3项□E.1-2项□F.0项•说明:•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A.4项以上□B.3-4项(不含3项)□C.2-3项(不含2项)□D.1-2项(不含1项)□E.1项□F.0项•说明:•同一科学技术成果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三)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A.5项都符合要求□B.4项符合要求□C.3项符合要求□D.2项符合要求□E.1项符合要求□F.均不符合要求(四)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总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销售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成长性指标(20分)得分指标赋值≥0.35≥0.25≥0.15≥0.050.05ABCDE总资产增长率赋值(10分)销售增长率赋值(10分)四、公示及颁发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科委网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市科委网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四部门公章)。五、申请享受税收政策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六、变更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小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七、复审(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七、复审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研发投入比例。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八、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试点原则在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构和管理权限的前提下,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为基础,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可享受的政策可参照财税[2010]81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财税[2010]82号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财税〔2010〕83号规定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试点政策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90号文件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年限:现行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试点政策试点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内试行)》规定的范围。含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8大技术领域。结合中关村示范区产业和技术发展特点,进一步调整和扩充了现行领域的部分内容。如增加了物联网应用系统、轨道交通等细分领域,同时对部分细分领域的具体技术内容进行了扩充和完善。技术领域:现行政策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含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8大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试点政策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水平评分时,1项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同于1项发明专利。技术秘密是指:支撑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键技术秘密。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企业,可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参照专利实质性审查提出技术秘密鉴定管理办法,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一年内提供授权证书,否则应补缴税款)为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现行政策规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为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规定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试点政策规定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涉密企业:现行政策对涉密企业认定无相关规定。文件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政策介绍2012年5月27一、优惠政策二、工作组织三、认定条件四、认定程序五、后续管理28一、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9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30二、工作组织•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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