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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等)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单位档案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和档案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第五条审计档案由审计组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经审计组长审核后移交给派出单位的审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第六条审计档案采取按照"年度(终结年度)-审计项目(问题)-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如财务资料、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纪要、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材料等)等;(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上级审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等;(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外,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第八条审计档案按结论类文件材料、证明类文件材料、立项类文件材料、备查类文件材料四个单元顺序排列的规则立卷。(一)结论类文件材料按照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二)证明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索引号对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审计证据等进行排列;(三)立项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第九条审计文件资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第十条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组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审计组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核后,交内部审计部门专人管理。第十一条审计档案卷内文件采用三点一线或无线胶装进行装订.备考表和案卷封面应填写认真、清楚。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应于每年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将所有需归档的审计资料及时集中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并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三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牵涉到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审计案卷,应当永久保存;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应作30年保存;一般性审计事项的审计案卷可作10年保存。审计档案保管期限满后,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销毁。第十四条借阅审计档案原则上限定在本单位内部,并应征得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其他单位需要借阅审计档案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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